董 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结合实际,加快农村金融改革。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认真落实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统筹城乡发展方面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以普惠金融提升工程为抓手,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加快实现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围绕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盘活农村资源资产,激活农村金融要素,培育农村金融市场,优化农村金融环境,重点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信用不健全和资金供给不足等问题,有效增强金融助力脱贫攻坚、农村“三变”改革和农村经济加快发展的作用。到“十三五”末,构建金融基础设施明显改善、金融资源大幅增加、融资渠道更加多元、金融服务普惠便捷、金融风险防范有力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要坚持统筹协调、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风险可控、重点突破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制定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政策措施,加大相关区县和部门的协作力度,调动驻地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改革的积极性,引导更多经济金融资源投向“三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的基本原则。聚焦农村金融发展现状与短板,增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坚持从实效出发,根据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和当地“三农”差异化金融需求,积极探索更便捷、更实惠、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四是坚持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在现有法律政策框架下,审慎稳健地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不断完善涉农领域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农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五是坚持重点突破的基本原则。对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及“三权”抵押贷款办法等重点改革任务紧抓快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点带面稳妥推进,确保农村金融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一)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1.鼓励银行支持“三农”发展。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秦农银行、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拓展涉农业务范围,加大支农金融服务创新,提升“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成效。对于设立“三农”专营机构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充分发挥支农、支小主力军作用。
2.拓展农村金融服务网络。鼓励银行机构在县域和网点空白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对在农业产业占比较高的区县新增设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支持银行机构通过POS机、ATM、网上银行、微信支付、惠农金融服务点等多种形式延伸服务设施和服务能力,设立或更新一台POS机补助300元,设立一个ATM补助5000元。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存贷款、支付结算和保险等金融服务。
3.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民间资本注资村镇银行、农商行、农合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强其资本实力。在农业产业占比较高的区县设立村镇银行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等法人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超过1亿元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促进“三农”信贷有效投放
1.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扶贫重点项目、农村改革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的政策性信贷支持。要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保持涉农信贷投入持续增长,鼓励县域银行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涉农区县银行机构存款用于当地贷款的比例等于或高于上一年同期水平,按新增部分贷款余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已通过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部分,不重复奖励)。
2.丰富农村信贷产品体系。围绕乡村振兴,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在农村承包地与宅基地“三权分制”、农村“三变”改革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构建小额信用贷款、抵押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保证贷款“三位一体”的农村信贷产品体系,扩大贷款覆盖面。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信用农户授信与主办银行相结合的小额信贷产品。探索扩大以果品、涉农仓单、大型农机具等涉农物权为抵押的金融支农信贷产品。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发展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的金融供应链信贷产品。探索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等新型信贷模式。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创新信用模式和扩大贷款抵(质)押担保物范围。要积极探索农村存货、订单农业等抵(质)押担保创新试点。
3.完善县域融资担保体系。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涉农融资担保业务,支持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增强服务“三农”的融资担保能力。有条件的涉农区县探索设立政策性涉农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涉农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融资担保支持。加快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加快实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县域全覆盖。
4.健全涉农领域风险补偿机制。要加快在各涉农区县设立以财政出资为主的农村产权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基金,建立与涉农金融机构在涉农领域信贷风险合理分担的风险补偿机制,有效防范涉农金融机构在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过程中的金融信贷风险。
5.复制推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要总结推广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经验,不断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在符合条件的乡镇复制推广。
(三)提升“三农”保险保障能力。一要有效拓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争取政策性涉农保险提标扩面增品的支持,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积极推进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全面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服务能力。二要积极开展涉农商业保险。支持各保险机构在开办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开展农房保险、小额人身保险等商业性涉农保险业务,更好地满足各类农业主体发展的保险保障需求。三要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模式。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政融保”等业务创新,探索保险资金支农、惠农新途径。
(四)增强涉农企业直接融资能力
1.扩大涉农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运用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提升融资能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涉农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的,按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2.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上市挂牌。组织开展“优秀券商下基层”活动,积极培育优质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大户等规模化农业经营实体,通过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加快发展。对辖区内涉农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实现上市的,分阶段给予奖励,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最高奖励280万元;创业板上市的最高奖励180万元;境外上市的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分阶段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推荐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主办券商,给予每家10万元费用补贴。
3.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三农”。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规范各类农村投融资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三农”经济发展。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达到1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按不超过其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涉农企业的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满1年的,按不超过其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400万元)。
(五)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
1.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开展诚信文化宣传,积极开展信用村、信用镇(街)创建活动,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和守信能力;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等的互联共享,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美丽乡风和良好的农村发展环境。
2.深入开展农户信用评级。出台《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制定规范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基础标准,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组织涉农区县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建立涵盖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和共享的系统管理体系,力争实现“户户有评级、户户有授信”的良好局面。
3.推动农业经营主体评级。采用政府部门、涉农金融机构联建共享的方式,建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依托本地主要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探索推动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信用良好、有发展潜力、有信贷需求的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在贷款额、期限、利率、审批流程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
(六)发挥金融助力脱贫攻坚作用
1.扎实推进扶贫小额信贷投放。涉农区县要进一步加强与本地主办金融机构的合作,落实镇(街)金融扶贫主办行制度,切实发挥“双基联动”工作机制效能,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有信贷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能获得扶贫小额信贷,有效信贷需求申贷率力争达到100%。各主办金融机构要单列扶贫信贷计划,改进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力度。
2.加强金融扶贫信贷风险防范。认真贯彻落实《金融扶贫信贷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方案》工作要求,各涉贫区县按照本地区主办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规模,足额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夯实涉贫区县扶贫信贷风险防范责任,完善扶贫信贷风险防范措施和金融扶贫不良贷款追偿机制,切实加强扶贫信贷风险防范。
3.推进“助农保”特惠扶贫保险。2018年底,争取“助农保”特惠扶贫保险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保险保障达标,实现涉贫区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全覆盖。
4.大力推动产业扶贫模式创新。落实《金融支持扶贫产业发展实施方案》,通过搭建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在新型农村农业主体和贫困户之间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帮扶关系,推动“农业产业带动扶贫”的创新模式在各涉贫区县推广实践。探索“再贷款+财政资金+担保+农业保险”的综合扶贫模式,提升贫困户的“造血能力”,帮助其尽快脱贫、共同致富。灵活运用扶贫保险等创新金融产品,探索设立金融扶贫公益信托、公益基金,不断创新金融扶贫模式。
(七)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
1.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机制。采取“机构主建、基层协办、政府支持”的模式,在各涉农区县行政村全面建设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推进金融基础服务“村村通”,实现农村基层金融服务的全域覆盖。建立市、区县、镇(街)三级政府为涉农金融机构服务联系工作机制,搭建融资服务对接平台,支持涉农金融机构业务发展。
2.形成惠农支农政策合力。对各商业银行涉农贷款按照《政府性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暂行办法》进行年度考评,给予财政性存款支持。全面落实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支持政策。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和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差别税率、先税后补等财税政策工具,发挥各项政策在推动农村金融改革中的协同效应。
3.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开展金融知识下乡入村、进校园等活动,提高金融知识普及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农户、农业经营主体运用金融手段加快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注重对民间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为农村金融需求主体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有效推动农村金融改革的顺利实施,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相关涉农区县和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等各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办,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和日常推进工作。各涉农区县和级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细化责任分工,夯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
(二)完善工作机制
按照“市级统筹、部门联动、区县落实”的原则,建立市、区县、镇(街)三级协调服务推进机制,定期开展工作研判,及时协调解决农村金融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与驻豫金融监管部门定期联系沟通机制,积极争取工作支持,帮助涉农金融机构解决业务开展、产品创新、农村金融改革等方面的问题;承担改革任务的各有关部门、涉农区县、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建立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三)拓宽服务空间
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农村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农村各类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涉农区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依托农村投融资平台,不断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拓展金融支持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空间。
(四)强化督导考核
农村金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围绕农村金融改革重点工作,建立月报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强化督导检查。考核办要将农村金融改革工作纳入各涉农区县、市级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标准,落实考核措施,推动各项工作扎实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