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2018-01-22 22:27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范畴

郑 翔

西藏公安边防总队,西藏 拉萨 850000

新《刑事诉讼法》自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来,开启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新纪元。和以往推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对比分析,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进行分析,发现新《刑事诉讼法》与以往法律相比较,增设了与未成人犯罪案件相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地方检察机关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用的主体,实质上就是在最高检察机关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以及无法提供有效法律凭据情况下,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地方检察机关行使的各项权力,以及所尽的义务应作出相关调整。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条件的探究

(一)适用主体

过去,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曾有很长一段时间背负“违法实验”的压力艰难前进,总结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存在如下三种模式:①对主体作出严格限定,即未成年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为这一模式的首次践行者。②在囊括未成年人的基础上,拓展适用主体范畴,即包括了老年人、聋哑人、盲人、残疾人等。当下,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等已经对其作出相应尝试,取得的社会效益相对优良。③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免予刑事处分<3年的犯罪嫌疑人,均有权利行使附条件不起诉[1]。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持有肯定态度的人们,其认为该制度建设的根本是应对现行司法资源短缺与犯罪事件不断增加间的矛盾性,故此无需对制度适用对象的身份做出明确的界定。

(二)适用范畴

在对案件适合应用范围以刑事处罚界限因素进行解析过程中,发现该制度适用范畴相对狭窄,只适合应用在法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条例,结合案件大小以及后果轻重,通常会对犯罪人员做出小于12个月的处罚。但是笔者有自己独特的主观见解,即在实际中,不应该被现行的法定刑期束缚,应结合整个案件的法定、具体情节,参照量刑规定的内容测算出具体刑处期限。在具体实践中,经常遇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有期徒刑≥3年处分的现象,即便是意外犯罪、主观不带有恶意或受到一定威胁而产生犯罪行为的,由于现行的法律规定没有将其纳入进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范畴中,进而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有效教育。而新《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限定的适用于刑事处罚时间小于3年的轻度犯罪行为,从很大程度上分析其是对我国<18周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间

为提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执行的有效性,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人身有效保护以及人格充分尊重,并对犯罪行为进行强烈打击与防范等目标,可采用设定合理的考验期的方式,去对未成年人的悔罪心理与犯罪表现进行全面考量,进而决定是否采用附带不起诉制度。应对考验期的时间期限进行严格把关,不宜过长与过短,在设定过程中以未成年人自觉认知、社会群众、思想机构对其考察结果等内容为基准。在开展科学合理调查活动与有效检验前提下,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不短于6个月,但是低于1年[2]。

三、被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应满足的标准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中应主动配合司法机构以及社会群体的监管,自主遵照我国司法机关推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作出的内容进行解析,发现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间,人民检察院承担被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监察任务。与犯罪嫌疑人监护相关人员,有义务对其进行严格管教,和人民检察院机构合力落实监考工作。对第三款中的内容进行解析,认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还应遵守如下几条规定:①遵守法律法规,不违逆社会媒介的监督;②结合考察机关做出的有源规定,如实上报自己的活动范畴以及内容等信息;③若活动不处于所居住地,应将情况如实上报给考察机关,获得许可与审批后方可进行;④依照考察机构作出的相关规定,自觉参与教育工作。

四、结束语

强化新《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与优化力度,是对未成年人人身自由权的维护与人格的有效尊重,同时也有效规避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合理应用职权的问题,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性,助力于和谐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猜你喜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范畴
批评话语分析的论辩范畴研究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传达学习省两会精神
正合范畴中的复形、余挠对及粘合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启示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纪实
Clean-正合和Clean-导出范畴
修正案方式:《刑事诉讼法》新修改的现实途径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告诉权探究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职权设定的演进与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