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朱昌俊
搬出“临时工”来搪塞舆论、弱化责任,并非是钻了制度空子,更多是因为行政理念的偏差和责任担当的缺失。
今后,协管员、“临时工”辅助执法时出了问题,或将不能一“开”了之了。近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在官网发布《云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拟规定,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现实语境下,“临时工”注定是一个耐人寻味的词或说是“工种”,有着多重理解维度。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其实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生效实施,“临时工”的概念就不再存在,它只是当前在公共机构中对于临聘人员的一种形象说法。而在公共舆论中来理解“临时工”,它又分为两种具体情形:一是,确实系“临时工”犯了错误。一般来说,由于“临时工”在很多方面都较之正式人员有差距,因而在履职过程中犯事的概率也就相对更高。但“临时工”身份,并不能影响其过错责任性质的判定。这是因为,不论是否临时工,对外都是代表公共部门履职,那么,对应的行政执法机关当然也就应该为其责任“兜底”。二是,“临时工”是作为一种回避责任的“挡箭牌”而存在。也即,为弱化行政机关的责任承担,把正式员工的犯错责任推向“临时工”,这已然成了一种卸责的套路。对此行为,就不仅仅是要追究相关过错人的责任,更要对故意拿“临时工”身份说事,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予以严肃追责。
在上述背景下再来看云南这次的新规,可说是“大快人心”,因为它从规定层面入手,有望告别正式员工与临时工在责任承担上“区别对待”的局面,从而终结临时工成为替罪羊的“命运”。事实上,就在上个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也出台了类似规定,明确要求:出了问题的“临时工”,不仅本人要被问责,单位也要被追究相关责任。
这些地方规定,当然应该加以肯定,这至少表明了地方在“临时工”问题上的积极治理态度。但对这类规定的效力也还是要持谨慎乐观态度。一方面,所谓“临时工犯错,行政机构也要担责”,并没有突破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而只是作出了针对性的强调。如,2010年7月起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就已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即使没有地方规定的强调,对于临时工犯错,行政机关也理当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不能因为一些地方目前还没有出台类似规定,对于“临时工”犯错,行政机关就可以豁免责任。
另一方面,应该看到,“临时工”在现实中屡屡“背锅”,多是源自执行层面出现了问题。其实,搬出“临时工”来搪塞舆论、弱化责任,并非是钻了制度空子,更多是因为行政理念的偏差和责任担当的缺失。且对于利用“临时工”来作挡箭牌的做法,缺乏足够的追责,也形成了“破窗效应”。于此而言,把现有的规定执行好,激活应有的责任伦理,让各级行政机关不敢拿“临时工”来回避责任,仍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