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编辑部:
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这一数据的变化,对2018年工亡职工的待遇有什么变化?
刘敏
刘敏读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一标准全国统一,做到了同命同价。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友
《工友》编辑部:
张某是我公司的业务员,前不久,我们发现他实施了购买虚假契税发票骗取主管部门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介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但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请问我们能否直接将其辞退?
何启明
何启明读者: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情况不同,双方会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公司要辞退张某,则需就张某是否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并向劳动者公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则可能会被认定解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赔偿责任。
工友
《工友》编辑部:
我的老伴是一家国有公司的退休职工。今年5月初,她在外出途中走失。几个月来,我和儿女为寻找她花费不少人力和财力,并且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至今杳无音信。老伴的社保卡一直由我保管,在她下落不明之初,她的退休费一直是正常打到卡里。可到今年11月份,社保机构就停发了她的退休费。
由于老伴的退休费被停发,导致我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请问社保部门停发我老伴的退休费是否符合规定?
朱正龙
朱正龙读者:
关于退休人员下落不明,其退休费是否继续发放以及发放期限多长的问题,国家有明确规定。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确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中指出:“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以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由此可见,社保部门在你老伴失踪满6个月后停发其退休金是符合国家规定的。
关于退休人员下落不明后的其他相关问题如何处理,国家也有具体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确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规定:下落不明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因停发退休待遇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该批复还规定,下落不明满4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
另外,下落不明退休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工友
《工友》编辑部:
我与郭某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条款:“如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但是由于郭某装修迟延,给我造成了5万元租金的损失,请问我能否要求郭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顾新冠
顾新冠读者:
《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4条第一 款又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可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金条款,但二者只能选其一适用,原则上不可叠加适用。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执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所以,你不能同时向顾某主张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工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