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佳希
北京化工大学,北京 102202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基于这种价值,“国企”应运而生。不同于普通企业,国企既面向市场,又与国家相联系,因此国企既参与市场竞争又实现国家目的。在公法的领域里,国企必须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履行部分政治职能,承担一定社会责任;而在私法的领域里,国企作为一个完全的私主体,以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正是由于国企行为的两重特性,国家与国企间产生了一种“双重利益关系”。
双重利益关系,是由财政预算管理关系所决定的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财政利益分配关系,与企业与出资人关系所决定的企业与出资人之间的财产利益分配关系。①国企利润分配与上缴,既体现了财政预算法律关系又体现了公司法律关系。
国企产权归国家所有,在宪政层面,国企向国家上缴的利润必须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体系中统一管理。国企的利润分配不可经平等协商解决,应在政府财政体系中,通过预算机制予以控制,这是政企关系在财政预算领域中的延伸。
企业利润分配是企业与出资人之间一种平等的商事法律关系。国企是市场关系中的独立主体,具有独立的利益诉求,不能完全依公共财政预算的管理方法分配利润。国企的利润分配必须考虑企业利益,不能单独由政府制定利润分配规则。
国企实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其以追求利润为基本特征,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国企具备“公益性”与“营利性”,其社会属性体现在国家的产业政策引导和基础支撑功能,经济属性体现在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②
基于国企的双重属性,国家与国企在利益分配上必然存在一种双重关系,要求国企在根据其“营利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基于“公益性”而服从国家宏观调控,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国企与国家间利益分配必然由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尽然完全服从这种管理规则,应在弹性范围内追求“营业性”与“公益性”的平衡。
国企兼具经济与社会职能,其经营目标是企业营利目标与社会公益目标的对立统一。有学者指出:“国有企业身后同时存在两股力量:一股是非经济的、出于政治或意识形态考虑的力量,另一股是经济的、出于实用主义考虑的力量。”现实经济中,两股“力量”没有明确界线,国企在完成多元性目标时必需同时考虑自身营业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平衡。社会公益目标,要求国企的利润上缴应纳入财政预算系统,受国家宏观调控,而企业盈利目标,要求国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市场中与其他经济主体平等竞争,摆脱政府过度干预。
国企高管具有政治和经济双重角色。高管作为公务人员和管理者,同时以国家意志和追求盈利为己任,受党纪国法和市场竞争的双重约束,享企业政治和经济表现的交叉回报。③高管作为国企管理的实际决策者,在制定策略时必然兼顾国企与国家的双重利益关系,在帮助公司追求利益更高的同时,受国家约束严格服从宏观调控,履行社会责任。
国企利润分配是公法与私法共同作用的结果。制定国企利润分配制度必同时兼顾双重利益关系,保证各主体利益平衡,不得用强制性的僵化规定过分限制,要保证法律制度的灵活性以满足各主体的利益需求。在弹性的空间内,力争做到既保证国家财政利益得到维护,又保护国企的利益不受损害。
[ 注 释 ]
①何国华.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与上缴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②王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特殊性的法学思考[J].河北法学,2010,28(11):120-127.
③边燕杰,雷鸣.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双重角色[J].浙江学刊,2015(04):197-203.
[1]何国华.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分配与上缴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2]王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特殊性的法学思考[J].河北法学,2010,28(11):120-127.
[3]胡晓颖,李强,陆梦姝.论市场经济下的国企改革政企利益冲突与协调[J].管理观察,2014(33):42-44.
[4]边燕杰,雷鸣.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双重角色[J].浙江学刊,2015(04):197-203.
[5]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J].比较法研究,1999(Z1):419-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