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人标准在知识产权法中的规范性适用

2018-01-22 19:01胡伟强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界定产权理性

胡伟强

华南理工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从传统的法律角度进行分析,理性人同商标法中的相关听众、专利法中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等似乎没有非常明显的区别,并且,在学术领域之中也经常被等同于知识产权法领域之中的理性人。对此,针对知识产权法之中理性人标准必须要落实规范实用性,并落实全体范围之内的诸多方面考量。

一、知识产权法中理性人标准的构成

(一)群体范围

知识产权法体系之中的理性人标准,应该在只是产品的相关人群之中进行有机的选择。同时,由于一些知识产品具有创新性以及颠覆性,因此无法寻找到与其相关的人群,因此,对其群体范围的确定比较困难。在众多知识产品之中,发明以及使用的相关人群往往最容易确定。但是,由于不同类别的产品以及服务往往在目标人群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在对全体范围进行确定的过程中,应该尽量在细化的范围之内进行寻找。

(二)认知水平

知识产权法之中所界定的理性人既属于同知识产品具有特殊关联性的人群,又属于普通人水平认知能力的人群[1]。简单来说,就是其感知水平既不过分低于普通个体,又不过分高于普通个体。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中的认识水平具有一种平均化的普遍内涵,其具体表现为发明知识产品的普通技术人员以及一般普通适用者。这一理性人既不可以是该领域的专家,也不可以是对该领域没有丝毫了解的旁观者。

(三)时间选择

知识产权法之中所界定的理性人,其对知识产品的认知、判断、记忆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程度的波动。因此,在知识产权法理性人标准的规范过程中,对时间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具体来说,在进行理性人拟制的过程中应该从侵权行为的界定、权利的阐述、产品的适格性等方面对时间点进行确定。

二、理性人标准在知识产权法中的规范实用性

(一)客体适格性

所谓的知识产权客体,也就是知识产品,其是在知识形态领域明确的知识产品,其可以产生于技术、科学、精神、文化等众多领域,具有非常明确的使用价值以及内在价值。一般来说,知识产品不像具体的物化产品一样具有易识别性,但是,其也必须要通过一定易识别的方式或形态表现出来。知识产品的易识别性主要通过区别性、创造性、显著性等标准进行界定。但是,这些标准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必须要落实在普通理性人的角度进行确定。也就是说,理性人标

准在知识产权法中的规范适用性,必须要落实在一定的客体适格性方面,其能够对相应的知识产品进行显著性、独创性、区别性等方面的明确界定。

(二)侵权判定

一般来说,对于房屋、土地、文物等具有物理性边界的财产类型的产权比较容易界定,对其侵权行为的界定也比较容易。但是,知识产品在便捷方面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特点,因此,并不能够通过物理性的便捷对其产权范围进行确定。而如果仅仅将外化的知识产品作为产权保护的客体,则显然无法对产权创造者或所有者的全部劳动成果进行概括[2]。而在这一过程中,要想对知识产品所有相同或者相近之处都落实在权益人的有机控制之下,就必须要落实明确的理性人标准。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定之中已经落实了相关公共、领域内不同技术人员、一般消费者三个方面的理性人标准,以此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判定。但是,现阶段在性质相似方面的理性人表尊哈没有得到较为明确的判定,因此,对这一标准的判定,将会成为了知识产权理性人适用性优化的一个重要发展点。

(三)产权解释

理性人标准在知识产权的产权解释方面具有着非常重要的实际性作用,尤其是在知识产权要求以及产权许可方面的解释具有非常关键性的意义。与一般物化产品的识别性、表达性、审美性的解释存在一定差异,知识产品的区别性、技术性、创新性往往更容易表达。这些表达,就是知识产权的重要保护部分。但是,对技术性、创新性、区别性的表达往往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进行产权注册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专利要求表达与申请者意图存在差异的问题。因此,在专利解释的过程中也必须要落实理性人标准。如此,就可以对知识产权之中的产权范围进行有机的解释以及范围限定,进而避免对知识产权产品产权解释不清或解释差异现象的出现。

三、结语

综上所述,理性人标准对知识产权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法在理性人标准的规范性适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实际性问题。对此,必须要落实科学的优化方法,落实理性人标准在知识产权法中的规范性适用。

[1]徐臻.论裁判的逻辑标准与政策标准——以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为例求[J].科技与法律,2017,15(26):101-102.

[2]姜玉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兼论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资料库中的部分法律法规体系构建[J].武陵学刊,2015,25(35):14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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