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传销的主要特点及治理建议

2018-01-22 18:42
中国防伪报道 2018年8期
关键词:金融

金融传销是一种新型的传销模式,由传统的以产品传销模式为主向以纯“资本运作”的诈骗方式为主。金融传销的参加者普遍具有高收入、高起点、高投入的特点,而且更具欺骗性和危害性。与传统的传销方式相比,微信传销、网络传销等新兴传销模式花样多变,扩张速度快,隐蔽性、欺骗性强,出现了虚拟性、跨地域性、隐蔽性、金融性和更具欺骗性等新特点。许多非法传销组织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开始呈现“多元化”特点,是多种类型交叉或者结合的模式,传播速度快、查处更加困难。

假借各类投资的名义实施传销

金融传销是多层次金字塔式高利贷集资链条,将民间资金与众多担保公司联结成一个金融链条。投资概念的金融传销将原本投资门槛几百万上千万的PE基金,降低到几千元几万元的投资门槛,并承诺有保底收益、固定分红,以高额回报诱使投资者购买,所谓的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模式也是监管部门发现最多、查处最难的。但其传销的本质没有改变,募集资金模式依旧是传销式,要求投资人发展下线,开拓“市场”,并以投资提成的形式对资金筹集的下线予以“经济奖励”。

金融传销一般打着“电子商务”“网络投资”“原始股投资”“基金发售”为诱饵,利用部分人群渴望成功、一夜暴富的心理,从而达到发展会员进行金融传销的目的。传销人员甚至不用担心口才不好,只需把编辑好的虚假项目资料发给身边的人,甚至不用将资金转来转去,只要会上网就可以完成操作。实质是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实施非法集资。

以“虚拟货币”为幌子,使一些人相信虚拟货币能够迅速升值。有的传销活动场所与财务、核心资料数据管理场所分离,遇到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关闭服务器,毁灭证据;有的设立两套财务账,开设多个个人账户,用于收取传销经营款、支付会员奖金和隐匿违法资金,规避执法机关检查。一些传销组织还不断修改计酬制度,通过降低入门费用、发放高额奖金(有的奖金发放比例为经营额的70%)、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每周结算改为每日结算)等手段,增强诱惑力和欺骗性,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

金融传销的主要特点

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

互联网连接了人与人,金融传销是借助互联网的便利性更轻易的发展下线和洗脑。传统的传销还需要借助一个封闭的场所来发展新人,需要专门的“培训讲师”来洗脑,激发对所谓成功的欲望,而互联网则降低了这个成本,广告宣传完全在网上进行,声称公司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经营项目为电子商务、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等等。先进入传销组织的人能更低成本地介绍新人加入,其成功发展下线的关键在于继续拉入亲朋好友的能力,动辄涉及多个省市,数千甚至上万人员,案值几千万元至十几亿元。

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

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由于我国尚未实行完全的网络实名制,网上非法集资者很容易隐藏其真实身份,捏造不实信息和资料,给监管取证带来很大的难度。

拉人头赚钱的传销本质没有改变

相比传统传销金融传销更具迷惑性,通常有静态、动态两种收益。静态收益是指参与者投资后可以“守株待兔”,传销组织会通过拆分新投资者的钱,给原投资者利息;动态收益也就是“拉人头”,利用层层发展下线来获得提成。静态收益能够在短期内实现虚假的“增收”,掩盖其诈骗行为,而动态收益才是真正的资金来源,反映出传销的本质,表明金融传销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传统传销,同样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

载体呈现虚拟化的趋势

由以往的传商品、传实物,逐渐演变为纯“拉人头”式传销。此类传销巧立名目编造传销骗局,以投资理财、原始股投资等高额回报诱骗人员自愿参与传销活动。无任何产品,纯粹以传销方式拉人头形成上下级金字塔式的所谓纯资本运作。传销案件中参加的人员普遍素质较高,有文化界名人、也有国家机关处级、厅局级领导职务的退休人员推波助澜,营造从众心理让更多人陷入其中。

实际上,识别金融传销是有一些基本依据可循的:一是否需要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二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形成层级网络;三是否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奖金,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业绩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只要符合以上三个特征就可以肯定属于非法金融传销。

打击金融传销的建议

应当指出,预防和打击新形势下的金融传销,完善立法、提升监管、加强预警是关键。

需要尽快对金融传销定性,扩大法律保护范围。目前金融传销的监管依然存在软肋、盲区和真空地带,各有关监管部门间还没有完全形成合力,同时立法的不足或不完备影响了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导致无法可依,同时由于财产损失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我国现有关于传销的法律法规,只有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和2008年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罪”,距今均有10多年左右,其规定较为笼统宽泛,主要针对传统传销形式,缺少具体可操作的细节,难以适应金融传销跨地域、传播快、取证难等实际情况。另外传统的立法没有涵盖金融传销,也没有授权监管部门实施专门监管。

与时俱进升级监管技术。金融传销主要通过网络微信等平台完成,微信等社交平台对及时发现和制止传销犯罪的发生、发展有得天独厚的技术优势,对金融传销负有不可推卸的自我审查和自我管控责任。应当完善举报者权益保护机制,适当提供一些奖励和激励措施。投资者不能盲目相信一些平台上所谓的高收益的承诺,即便有具体的投资项目也需要进行信息核实,认真研究其投资的具体产品,了解行业发展情况、项目业务模式、风险点以及合法合规性等。对于监管机构而言,通过监管资金流向来防范金融传销是较为有效的方式之一;此外提高犯罪门槛、整肃行业纪律同样势在必行。鉴于目前对金融传销的定性打击比较困难,公安部门及信息安全部门应开展联动整治行动,利用大数据对资金的流动、流向进行监测,不能仅仅是对在线的网址ID等进行封锁,还应在线下展开调查,对涉案人员进行追查。很多投资者往往对政府权威机关发布的信息比较信任,只要有关部门及早介入才会尽可能减小投资者的损失,阻止更多投资者加入。

完善预警机制,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树立天上没有馅饼,天上也不会掉馅饼的基本意识,同时还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教育民众提高对金融及各种网络传销的识别防范能力,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财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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