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难绝 打击难点究竟在哪里

2018-01-22 18:42
中国防伪报道 2018年8期
关键词:人员活动发展

今年是我国全面禁止传销的第20年。1998年4月21日,我国宣布不再允许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20年来,传销的主要模式一次次转型,由最初的拉人头、骗人入伙、限制人身自由,发展成以互联网金融概念为噱头,宣称快速致富、一夜致富,迷惑性更强,模式趋于复合化,加入传销者不乏一些高学历、高智商的人。

泊来品“直销”与我国的传销

直销作为一种经营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国,之后传入欧洲、日本等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直销具有减少流通环节、节省广告投入、实行面对面服务等优点,因而在一些国家迅速传播开来。但因其同时具有交易上的隐蔽性、参与人员的分散性、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在其逐步发展的同时,也很快衍生出一些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传销、“金字塔诈骗”和“老鼠会”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各国政府都在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开放直销经营活动;同时,通过立法严厉打击利用直销名义进行的欺诈活动。如美国的“禁止金字塔计划”法案、日本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马来西亚的《直销法》等。

20世纪90年代初,一些国外直销公司开始进入中国。当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直销逐渐发展成为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一些不法的单位和个人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诱骗群众参与传销,利用虚假宣传、组成封闭人际网络,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还有一些人利用传销从事迷信、帮会、价格欺诈、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因此,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对传销活动予以禁止,加大打击力度。

派系有别 本质不变

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拉开了传销治理的序幕。《通知》要求,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

传销由此改头换面,完成了由有产品向无产品的转变,逐渐转入地下。

没有实际产品的传销活动传播的就是一系列发财致富的梦想、理念。对此,传销组织的头目会谎称,因此产品太昂贵,绝大部分人是没有能力购买,所以只能摆政策、列数据,把“资本运作”说成是国家支持、国外引进的先进金融模式,成立皮包公司,甚至虚构一个公司,从而诱骗公众参与。

与此同时,根据地域不同,传销分成了“南派”和“北派”,两大门派之间虽然相互交叉,但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睡地铺、是否打人。

南派传销,主要是靠金钱引诱,依靠精神控制,不限制人身自由;北派传销则限制人身自由,时常伴有暴力行为。北派传销以2800元、2900元等为入门费,以“异地邀约”的形式组建“老鼠会”;南派传销租住在高档小区,把传销同当地的经济发展需求相结合,通过歪曲政府发展思路,伪造政府发展项目,伪造领导人发言,伪造政府文件等一系列做法发展成员,进行洗脑和精神控制。

形式虽然不同,但内容和目的是一致的。参与人员交一笔钱,成为传销组织里的某个节点,这笔钱一部分成为各个上线的收益,一部分落入传销公司。

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任何财富创造,参与者得到的,仅仅是一项权利,即每拉到一个下线,就得到一定比例的提成。这是一个击鼓传花的游戏,传销组织者会赚钱,最早的玩家可能会赚钱,越是后来者越有可能成为牺牲品。

网络成助推器 高额回报仍是最大诱惑

互联网成为传销进入第二个阶段的助推器。

2013年以后,随着智能手机、网络社交平台的发达,互联网运用日益广泛,网络传销开始崛起。近两年爆出的3M、维卡币、中券资本、善心汇、亚欧币等传销新变种的代表,传统的洗脑套路、运营模式都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新的奖励体制和洗脑话术,周期更短、涉及资金更大。

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一些传销组织采用所谓的“电商”“微商”“多层分销”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级关系。

在今年4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中,已经将整治传销,上升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层面。

进入网络传销阶段后,传销人员结构上更加复杂,高学历、年轻化趋势明显,大学生成为受害重点群体之一,他们通常以找工作、异地恋、见网友等途径陷入传销组织。

2017年9月,云南曲靖一所职业技术学院的大三女生小王,被男网友骗到西安,陷入传销组织,并和父母先后被骗走1万多元学费、生活费。

2017年8月,西安警方打掉一个以购买虚拟货币为特征的新型网络传销组织。警方通报称,该组织以集团化公司化模式运营,以互联网为载体,打着商务活动的幌子,以“虚拟货币”为诱饵,层层发展下线非法牟利。

今年4月17日,西安警方破获一起以“区块链”为幌子的特大网络传销案,该组织从今年3月28日上线运行至4月15日,短短18天时间,共发展注册会员1.3万余人,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达8000余万元。

参与网络传销的“客户”之间互不见面,通过微信支付进入该公司网络交易平台,隐蔽性特别强。而且,他们通过公司化经营模式,派发传单、纸质广告,通过自媒体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以及其他主要论坛发布所谓的广告宣传推广,引诱公众投资参与,“整个交易方式模仿的是互联网电子商务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新型的网络传销现在已逐渐形成成熟的产业链。“网上有专门的公司,售卖一系列专业的传销系统管理软件,搭建平台、技术维护等,每一项都有详细的分工,且非常专业。”阮班军说,传销团队使用这些软件后,只需造势、拉人头即可从事传销业务,“做短线交易,然后抽身走人。”

传销毒瘤缘何难以根除

打击传销,我国已走过近20年的历程。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开启了严厉打击传销的序幕。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实施。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确立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可以说,我国对传销活动保持高压态势,打击力度不断升级。

据不完全统计,2014至2016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传销案件6125件,涉案金额40.89亿元,罚没金额5.01亿元,移送司法机关226件、1520人。

但是,目前打传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传销分子“遣而不散”的现实困难,传销骨干头目和参与传销人员就像“割韭菜”,一茬接一茬。

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主任马皑,从心理学角度指出传销分子不愿放弃传销的原因,“传销有两个特别重要手段,信息隔离和情感输入。换言之,要想达到洗脑目的,要么让人跟以往的社会关系产生断裂,要么用一种新的方法向你灌输一些新的信息。而情感输入,是用某一种手段特别切合人的需要,尤其是情感上的认同”。

当前,各地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执法行动,不断加大对案件查处力量的投入,强化对传销组织者及骨干头目的打击震慑力度。但是打击工作还没有真正消除根植于传销参与者脑海中的传销理念,没有打散传销人员间紧密的联系。

新型传销的监管难点在何处

新型传销模式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给取证带来了很多的困难。现在打击传销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取证难。传统的聚集式传销,发现容易,构建证据困难;新型网络传销,发现困难,固定证据容易。前者可以通过扎实的基础工作和机制化建设来解决,但是后者没有实体项目、没有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这种传销上下线的联系,全部在社交平台上完成,如果没有人主动报案,民警很难发现。再加上和新概念,尤其是和金融、网络挂钩之后,取证往往需要工商、公安、金融办、司法等多个部门通力合作,这就增加了执法部门取证的难度。

除了取证难以外,目前打击传销时还有一个现实问题。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案件,在未发现涉嫌犯罪之前,工商部门应当主动查处。只有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时,方可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其在接受举报时尚处于不明朗状态,如何界定是否属于传销?涉嫌传销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尤其是利用消费返利、连锁加盟等网络经营模式是否属于传销难以界定。《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于网络传销的认定以及工商、公安等打击协作机制有所欠缺。

面对新型传销泛滥形势,监管部门体现出三个“不相适应”:一是监测能力与网络传销传播范围广、隐蔽性强的特点不相适应;二是敏锐程度与网络传销发展速度快、欺骗性大的特点不相适应;三是工作机制与传销、金融诈骗复合交织的特点不相适应。

传销定性的要件

定性传销要认真推敲几个要件:是否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是否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是否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加入的资格;是否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如果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而没有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就不属于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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