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潇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智能合约是跨领域法律学者,尼克.萨博(Nick Szabo)提出。他认为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该智能合约概念早在1994年即被提出,却没有发展兴起,原因是当时计算手段的落后和应用场景的缺失,智能合约并未受到研究者的广泛关注。现在,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支持可编程合约给智能合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基础。那么,区块链技术之于智能合约的具体意义究竟如何,现在我们加以探讨。
区块链技术是在多方无需互信的情况下,通过密码学技术,让所有参与方来共同记录和维护一个可靠数据日志。简言之,区块链是一个全民参与记账的总账本。从协议的角度来理解,区块链是一个新型去中心化协议,能可靠地记录交易数据,不可伪造以及篡改信息,账本记录过程的内容公开透明,从而智能合约得以自动执行而无需借助任何中心化机构,大幅降低了经济生活中的交易成本和信任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率和交易安全度及稳定性,现有区块链的价值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核心能力来表征:允许转移数字资产(或线下资产的虚拟表示)区块链确保平等访问透明和可信赖的信息,区块链技术将重新定义互联网时代。
合同法是最动态发展的法律领域之一,它不断发展,解决商业模式和技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然而智能合约仍然是合同法中“合同”的含义吗?这似乎是智能合同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一些学者认为,智能合同是一种自助行为,因为机器不需要求助于法院来执行协议。自助行为可以理解为“个人在没有法律强制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人员协助防止或补救民事过失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法律允许的行为”。这种说法尽管有一些优点,似乎过于简单,剥夺了智能合同在合同法框架内进行更深入分析的可能。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智能合同可以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合同必须包含: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须作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意思表示一致)。虽然智能合约的表现是自动化的,但它仍然需要当事人的意思的存在方有效,双方可以在智能合约形成的过程中报价要约和接受承诺。智能合同具有确定性,意思表示将绝对一致。
其次,民法在其范围内规范各方之间的经济关系,自然也能规范数字资产的流通相关系。基于数字区块链的资产从方转移到另一方是智能合同的典型主题,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即具有法律效力
其三,合同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愿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智能合同依双方合意形成的代码,通过事件触发,以达成合同目的,产生缔约双方意欲实现的法律效果。
最后,合同以电子手段缔结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它不是合同。
如上所述,智能合同即在《合同法》的规范范围之内,但毕竟其形式超越了传统合同法,现在让我们通过讲述智能合同与传意义上合同的不同特征以深入了解智能合同。基于目前对智能合同的理解,有以下特征:
(一)去中心化。智能合同则不采用第三方交易机构作为交易中心的模式,而直接采用点对点的交易模式;同时智能合约所依托的区块链技术是非中心化的分布式,每个节点都可以拥有全部的区块链数据,因此当一个节点被攻击或崩溃,都不影响合约的运行且每个节点都可以验证和约的合法性。
(二)信任性强。在智能合同中,这种信任被置于协议背后的计算机算法中,区块链通过数学算法结合密码学原理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一种信任共识,这种信任是全球化的不能被修改,区块链的共识算法以及加密算法等能够保证智能合约不被篡改,这样智能合约的执行也就得到了保证。
(三)成本降低。合同是合同的复合体。公司由一系列合同协议创建,从员工福利,到与供应商的交易,对客户的义务以及设备的租赁销售和购买,包含了如雇佣合同,供货合同,销售合同等。法院,律师,法官和调查人员都构成这种合同的执行制度。然而,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同,这些成本中的大部分大大降低或消除。这有望使基于区块链的合同比市场中的传统合同更高效,成本效益更高,更具竞争力。
(四)确定性提高。编程语言的精确性能够减轻合同或执行机构一方对合同条款的不可预测解释相关的问题。尽管模糊性可能存在于编程语言中,但是这些模糊性小于传统合同的模糊性,因为计算机可以识别的术语比人类可以识别的术语少。代码是法律,本身意味着它代表的交易“最终仲裁者”。同时由于确定性提高,某些合同义务将不存在,如履行模式,履行抗辩权,补救和担保等。这也是智能合同的性质:一旦所有约定由技术代码执行,没有必要规定后续的交互。
(五)软件实现。智能合同则是通过合同软件来控制合同的履行。合同软件是实现智能合同条款中履行合同义务的物理实例化的工具。这个软件必须能够从给定的事实输入中呈现正确的输出。并且它的输出需要在现实世界中以某种方式进行。智能合约的条款可以用编程语言编写,并传送到机器。
(六)自我执行。一旦智能合同结束,其进一步执行不再似传统合同那般取决于其当事方或第三方的意愿,也不需要他们另外的任何额外授权。由计算机验证所有条件,传输资产并在区块链数据库中输入有关此类传输的条目。因此,智能合同在技术上对其所有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它们不再依赖于人为中介,避免了错误和主观判断。智能合同结束后当事人的情况或意图的改变是无关紧要的,没有"有效违约"的余地。
如上所述,智能合约看似已经发展成熟牢不可破,但实际上智能合约是否真的能够实现自洽。有观点认为,智能合约技术是法律制度的技术替代,根据智能合约的特性将没有法律制度的冲突。智能合约可以在没有任何总体法律框架的情况下运作,因此,智能合同无论国家法律的差异如何可以实现真正的跨国和统一执行。“代码是法律”那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果没有中央权威而只有分布式技术,如何调整政府,司法与区块链之间的关系。有如下需要考虑的问题:
交易弱势一方的利益难以保护。智能合同是在技术领域中创造和发展“并行“到法律领域,没有考虑任何法律问题,由于缔约过程中祛意志化与不可逆性。这挑战了合法性,公平性,弱势群体保护等基本法律原则。
考虑到本身固有问题,程序代码编者和打算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代码的人之间存在分离,因此在未来协议的条款方面存在误解的风险。由于只有计算机代码,它管理智能合同,变得自动地受到伴随任何计算机程序的各种缺陷和错误。
综上,因为智能合约规则和技术层面上的不足与缺陷,在合同各个环节中出现问题时的解决途径不可避免的牵扯到法院等中介机构,只能是相对的去中心化,现阶段也不能完全自洽,因此,应针对此问题制定特殊的智能合约条例以真正解决执行和损害赔偿事宜。在这些条例中应比照现行法明确纠纷解决机制与责任主体以解决智能合约运行之缺陷所带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