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硕 杨 特
1.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2.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宁夏 银川 750002;3.北方民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21
校园贷是在校大学生凭个人信用,通过网络平台、传统电商平台或与网络购物合作的第三方贷款平台进行申请,直接获得现金或直接进行消费的一种借款形式。前者属于现金贷,后者属于消费贷。消费贷又包括京东、淘宝等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京东白条”、“蚂蚁花呗”等购物信贷和P2P分期购物两种模式。
校园贷和P2P网贷均由借款人在借贷平台进行线上申请,由平台进行审核,通过后发放贷款,但是校园贷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校园贷的目标客户只是单一的在校大学生,大学生作为金融消费者,没有固定的工作、缺少稳定的收入来源、攀比心重、消费欲望较强和非理性的消费心理、社会经验有限、欠缺信用、风险和责任意识,体会不到逾期行为对个人征信及未来生活的影响;其次,校园贷采用线上和“校园大使”等校园代理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利用代理人的在校生身份更容易取得在校大学生的信任,进一步误导和吸引大学生进行校园借贷;再次,校园贷采用平台工作人员线上+校园代理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审核借款人信息,有些校园代理担心大学生父母知晓后不同意其进行借款,在审核时弄虚作假,不如实审核或不审核,甚至和借款学生合伙骗取借款,增加了校园贷平台的运营风险;最后,校园贷着眼于第二还款来源,看中学生背后家长的还款能力,在大学生无力偿还债务时,由父母家人承担了无担保的“连带责任”,校园贷债务间接转嫁到学生家长身上,放贷人有恃无恐,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校园贷的迅猛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发布的《2017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显示,校园贷成为十大关键词,成为消费维权的难点和热点。校园贷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借款人是否适格;借款本金不清、借款利率偏高、巧立名目收费,综合费率远超法律限定;多头借贷情况严重、暴力催收事件频发。监管层先后出台监管文件,明确了现金贷业务监管主体及职责;提出了催收行业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催收行为规范;提出建立不良校园贷实时预警机制和应对处置机制,倡导大学生要提高校园贷的风险意识等。
大多数校园贷平台的借款条款中对借款人资格规定模糊,甚至不做规定,不符合《民法总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①”的规定,为此,《银行业风控指导意见》规定“网贷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②。大多数校园贷以“零担保、零利息、30分钟到账”等手段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利率标准等方式诱导学生借贷消费,迎合了一些大学生信分期还款、超前消费的理念。校园贷隐瞒利率的虚假宣传、几乎没有风险提示侵犯了大学生最基本知情权。为此,《银行业风控指导意见》规定“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变相发放高利贷③”;《整顿现金贷通知》规定“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④”。
多数校园贷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往往低于合同约定金额,校园贷平台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后支付“砍头息”,变相提高利率,为此,《合同法》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⑤”。多数校园贷仅标注“日利率”、“月利率”蒙蔽贷款学生、隐瞒真实年利率,为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⑥”。校园贷平台名义上收取的年利率通常不超过24%,当借款人逾期时,上文提到的“管理费”等费用不予返还,还会收取违约金和罚息,综合资金成本远超过36%,实质提高利率。为此,《整顿现金贷通知》规定“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⑦”。
大学生同时或者借新贷还旧贷,在多个校园贷平台重复借款,对此,2018年年初,央行批准成立百行征信,由央行和互联金协会主推,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基础建设,实现互联网金融和小微金融全面覆盖央行征信中心未能覆盖到的个人客户金融信用数据。借款人未按约偿还本息及其他费用时,平台将欠款信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告知用户的通讯录里的亲朋好友,并将用户的信息向第三方披露进行数据共享。对此,《整顿现金贷通知》规定“各类机构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⑧”;《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规定“逾期债务催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利息、违约金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债务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出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对超出部分进行催收”⑨,对从业机构的催收行为进行规范。
校园贷“馅饼”到校园贷“陷阱”原因有很多。既有监管机构监管滞后,也有学生金融需求被忽视、奖助贷体系不健全、学校教育力度不够、大学生金融法律意识淡薄。因此,为了更好的治理校园贷乱象,规范校园贷的运行,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目前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和风险控制手段等方面的制度缺乏系统性规范,并且仍以行业协会自查自纠自律为主,缺乏配套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笔者建议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基础上,出台更加具体、操作性强的监管制度及配套细则,明确规定校园贷平台的准入条件、资本金及相关财务指标的要求、业务范围和业务类型,严格禁止不合格网贷平台进入校园,通过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的方式,制定“负面清单”,提高准入门槛。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定制校园贷借款合同范本,在显著位置明示禁止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发放贷款,不得进行虚假和诱导性宣传,规范校园贷广告营销行为,并且注明借贷风险提示和消费者求助热线,明确规定利息、违约金、罚息、手续费和服务费等所有费用收费金额及收费方式,未预先明示的收费不得作为借款合同的内容,统一利率计算标准,摒弃日利率、服务费等障眼法,修改《合同法》、《(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的有关规定,规定年化形式的综合资金成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会同工信、公安、教育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贷平台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校园贷运行,严厉打击非法校园贷,保障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国家相继出台禁止网贷机构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为在校学生提供借贷撮合业务的规定,非法校园贷等金融行业乱象明显好转。然而,改头换面的非法校园贷业务并未消失,QQ、微信上依旧活跃着“培训贷”、“创业贷”等大量的校园贷中介。防范校园金融风险,不仅要加强监管,也应当正视并提供合法合理的金融产品,满足大学生多元金融需求,促进校园贷健康发展。
第一,完善国家贷、助、奖等助学体系建设,满足大学生基本生活问题。完善国家助学金体系建设,扩大助贷系统的受益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并缩短审批时间,从实质上降低申请条件,程序上提供申请便利条件;学校在发放录取通知时,宣传介绍国家助学贷款体系、申请的具体条件和流程及所需准备的材料;新生入学后,学校进一步完善学生的资助工作,提供或介绍正规的校内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在校生提供参加实习实践的机会;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奖学金,以帮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解决好基本生活、学习问题。
第二,建立校友融资模式提供校园信贷产品,解决大学生基本生活问题。借鉴美国校园贷平台Social Finance的规制⑩,根据学习成绩、学生的努力程度等信息判定学生的优秀程度,为平台的提供借贷依据,为更优秀的学生对接获得认证的投资人,提供更低利率的助学贷款,帮助优秀学生减轻学费贷款负担。瞄准优质客户,对学生贷款进行再次融资,连接起学生与校友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同时,投资者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回报,借款人也能以低于助学贷款的利率获得贷款,解决学费及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提供合规校园金融商品,满足大学生合理金融消费需要。鼓励更多合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提高大学生校园贷服务质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更好地向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校园金融业务,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等金融产品,联合发卡或设计出能够进行信用消费的金融产品,银行、金融科技公司和电商相互协作,分工负责,提供资金、风险控制、获取客源、完成面签、协助审核、贷后管理等,通过对资金用途的控制来降低风险。通过提高合规校园金融产品的覆盖率、安全性、降低贷款成本,净化校园金融市场环境,使校园贷回归良性发展,满足大学生的合理金融需求。
第四,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下,为了便于大学生进一步进行创新创业,国家通过金融、税收等系列制度设计,通过设立创业基金、开发“双创”贷款金融产品、提供无押贷款、减免降低贷款利率等方式对创新创业学生进行信贷扶持,切实解决大学生的创业融资难问题,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要。
第一,高校建立校园贷处置机制。学校应建立校园不良校园贷应对处置机制,制定完善应对处置预案,建立区域性认证和授权的管控体系,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为。学校安保部门对入校的校园贷平台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审查已入驻的校园贷平台的资质信息和进行校园贷的学生名册等材料,对在校园内未经校方批准、存在安全隐患和可能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校园贷推广平台和个人,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银监局、公安、工信等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高校净化校园金融环境。学校应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清理教学楼楼梯间、宿舍楼卫生间等隐蔽空间的校园贷广告,并且鼓励广大教职工及学生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举报校园贷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在学校教学楼、餐厅、公寓等区域采用拉条幅、挂展板、电子屏幕滚动播放等方式从法律风险、征信条例、个人信用记录等方面宣传非法校园贷的危害,通过真实案例做好警示教育。
第三,高校完善学生惩处力度。高校对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校园贷、担任“校园代理”从事非法校园贷宣传推广业务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大学生进行惩处,并根据给受害者造成的实际损失、获利程度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乃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科学理财、理性消费是大学生远离不良校园贷的根本。高校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讲授金融、法律、信用知识,培养大学生财商,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消费观念。
第一,做好校园贷贷前预防教育。在新生入学教育时,向新生发放“校园贷”风险告知书,介绍校园贷的常见陷阱、提示校园贷的风险及法律后果、提醒学生远离非法“校园贷”、提醒学生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不能随意外借、果断拒绝他人提出的替他人借款的要求。学校将金融、信用安全知识引入课堂教学,开设金融安全知识课程,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举办专题讲座,从法律风险、征信条例、个人信用记录等方面开展校园贷警示教育,提高学生科学理财能力,增强信用安全意识。在日常管理中,辅导员、班主任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和不当消费心理,利用主题班会等方式提醒大学生关注校园贷存在的问题及对自己个人征信产生的影响,及时纠正学生的超前、过度、从众消费等错误观念,引导学生“量力而行”,培养学生树立理性消费观,不攀比不过度消费。
第二,做好校园贷贷后风险教育。作为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即便需要贷款,通过助学贷款解决学费、生活费问题,不去沾染不良校园贷平台。在不得不进行贷款时,保持理性头脑,全面思考,筛选出较好的贷款平台,并且制定还款计划,不给家庭造成过大经济负担。贷款后要有节奏地如期还款,避免逾期。一旦发现学生有借贷逾期问题,班主任、辅导员及时和学生进行沟通并告知学生家人其校园贷的存量余额,鼓励学生和家长进行坦诚沟通交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尽早还清贷款本息。遭遇本金计算不明、利率约定不清、违约金费用过高等网贷陷阱时,对于不能还清的部分及时向有关机关寻求法律帮助,及时止损,不给校园贷平台收取高额违约金、罚息的机会,更不可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贷还旧贷陷入滚雪球似地无底洞中。
无序生长和频发的校园贷悲剧,与监管部门监管不及时、校园贷平台滥用牟利、大学生欠缺金融、法律、信用、风险意识,消费观念扭曲有关,因此,要想整治校园贷乱象,需要政府监管部门、高校以及大学生个人联手应对。随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监督细则,规范的校园贷平台逐步建成,再加上高校大学生金融法律知识、信用风险意识的逐步提升,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引领的新型校园贷等金融产品必将迎来发展的春天,更多的高校大学生能够享受到普惠金融的便利。
[ 注 释 ]
①全国人大《民法总则》第18、19条,http: // www. npc. gov. cn/ npc/ xinwen/ 2017-03/ 15/ content _ 2018907. htm,2018-9-12.
②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8条,http: // www. cbrc. gov. cn/ chinese/ home/ docDOC _ Read View/ 717B009106 CB42BBB D9D6422 BD67 DC29. html,2018-9-12.
③同脚注4.
④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等《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第1条第2款,https: // baike. baidu. com/ item/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22239759?fr = aladdin,2018-9-12.
⑤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同法》第200条规定[EB/OL].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EB/OL].http: // www. court. gov. cn/ fabu - xiang qing-15146. html,2018-8-12.
⑦同脚注6.
⑧同脚注6.
⑨中国互金协会《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第5条规定[EB/OL].http: // www. cebnet. com. cn/ 20180329/ 102477848. html,2018-9-12.
⑩Social Finance[EB/OL].https: // baike. baidu. com/ item/ Social %20 Finance / 4671834,2018-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