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

2018-01-22 15:30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民法比例权力

孙 智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27

比例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单独的个体,更是包含了有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比例原则等三个重要方向的法理基本原则。在法学界,针对比例原则往往作为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进行遵守和使用。纵观国内外,比例原则都是一项具有突出的学习借鉴意义的法律建设理念。

一、比例原则在民法的适用

比例原则当中,所包括的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比例原则都对民法当中各项措施的实行以及权力的使用具有一定启发。首先是在适当性原则方面,所谓适当性原则就是一种保障执法行政手段可以实现行政的目的,同时又必须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在行政执法的过程当中,必须要明确的是利用权力的目的,如果缺乏明确的目的,那么也就代表权力使用的不合理。适当性原则在具体的使用过程当中并不是仅仅从结果的角度来考虑。其次是在必要性原则方面,必要性原则使用的前提是适当性原则已经得到了实现,人民的群益是执法者和行政者必须要保护的部分,除非必要,要尽量避免损害相关的群众利益,所以必要性原则也是对于执法行政手段的一种有效限制,同时也是对于群众权益的有效保护原则。最后是在狭义比例原则方面,这一子原则别名叫做均衡原则,所谓的均衡指的是在进行执法行政过程中,尽量保证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具有较小的差距。而具体的三个子原则标准,都会根据现实情况的不同而发展细微的改变,这也就是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具体适用[1]。比例原则并不是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形成的,最初的比例原则形成于德国的行政法当中,并且逐步扩大到了欧陆法系国家,这一法律的原则是有效帮助判断法律执行行为的标准,但是也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特性不能够完全照搬照用。我国虽然没有明文的比例原则使用规定,但是这种约束行政权力的有效标准也越来越深入到相关的执法过程当中,成为民法执法活动以及各项行政活动不得不考虑的一部分。

二、比例原则在民法的适用的有效展开

(一)比例原则在民法中适用可行性

我国在进行法律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最终的目的是实现和谐与法制的社会,并且尽量保障社会当中任意一个主体自身权益不会受到侵犯,这也正是法制体系不断完善,执法方式不断进步的重要原因。所以立足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基础,才能够合理应用比例原则,才能够体现其在民法中适用的可行性。法律体系的参加过程当中,参加这也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法律关系当中的主体包含了公民、机构组织以及国家,无论是哪一个主体,在法律活动中都受到保护。民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体,但是又必须要服从国家政治制度,通过采用比例原则的方式,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和自由,已经取得了较为充实的实践意义,这也就是其在民法中具有可行性的原因。并且针对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并不是完全的照搬,而是结合了我国的社会具体环境和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因地制宜,只有结合具体情况,才能够体现出比例原则在民法中的有效价值。

(二)比例原则在民法中适用价值

比例原则在民法中的价值是十分重要的,首先从衡量利益的角度来看,不同的权力主体之间会由于各种原因产生冲突,这也就代表需要从中进行有效地规范以及判断[2]。权利的冲突可以通过比例原则的应用来进行有效的降低,例如在执法方式的选择方面,坚持比例原则就能够有效维护执法者以及被执法者双方的权益,同时又不影响到正常执法活动的展开。利用比例原则进行相应的民法案件办理与执行,也能够有效做到最大限度的诚实信用。民法是对群众的一种保护,也是对于违法乱纪现象的一种遏制措施,法律具有双面的作用,因此当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法律规定出现了不全面的现象,那么也可以利用比例原则进行有效的补充。比例原则是一种针对国家的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把控的原则体系,能够在保护正义的同时,进行丰富灵活的补充,打造更加和谐的法律环境。

三、结论

总的来说,比例原则这一来源于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当中都具有一定的借鉴地位,同时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判断执法过程公正与否的一种具体衡量标准。比例原则虽然并没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得到文字的认定,但是其所代表的思想以及判断的方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国外法律体系发展中一项重要的精神文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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