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静
岭南师范学院,广东 湛江 524048
从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的非实行行为和犯罪形态这三个方面予以分析。
犯罪的实行行为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它是一种危害行为;第二,它是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第三,它直接侵犯了某种社会关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现实而直接的威胁性或破坏性。
犯罪的非实行行为主要包括三种:
1.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预备行为是犯罪分子为了顺利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并为实施犯罪制造必要条件的行为。它终结于预备阶段,即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因此,不可能成立隔时犯。
2.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继发的其他危害行为。由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继发的其他危害行为不是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不存在隔时犯问题。
3.复杂共同犯罪中的某些幕后行为。在复杂共同犯罪中,某些幕后行为有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远远大于实行行为的危害性,但这些行为对客体的侵犯要通过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才能实现,由于这些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是间接的,不具有实行行为的特点,所以不是实行行为。但一些犯罪性质特殊的幕后行为,一旦实施,便对该种犯罪客体构成现实而严重的威胁,因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其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这里,笔者对犯罪既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予以分析。
1.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其符合隔时犯中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的特点,当然存在隔时犯。
2.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能够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犯罪实行行为实施阶段的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犯罪,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意图没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笔者对既遂犯中的结果犯、结果加重犯、举动犯和行为犯是否存在隔时犯问题予以分析。
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的犯罪。结果犯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实害结果,如果结果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时间间隔,就存在隔时犯。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两个犯罪结果。
举动犯指以着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行为犯是指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备条件的犯罪。它与举动犯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不以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隔时犯是以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已经发生为前提,因此,行为犯和举动犯中不存在隔时犯问题。
综上,既遂犯中的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中存在隔时犯问题,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中不存在隔时犯问题。
隔时犯的时间间隔通常可以是较长时间。也可以是短暂的瞬间。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危害结果出现的快慢决定的,也可以说隔时犯的时间间隔长度与危害结果出现的速度成正比例关系。
隔时犯是犯罪的实行行为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实害结果未同时发生,中间间隔一定时间的犯罪。犯罪实行行为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实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是隔时犯,不存在的则不是隔时犯。构成这些犯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时间间隔。
隔时犯行为与结果之间所形成的时间间隔,必然会引起隔时犯犯罪时间的确定和隔时犯的溯及力等法律问题。研究这些法律问题,有助于纠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错误认识,为下一步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1.隔时犯的时间间隔会引起隔时犯犯罪时间的确定问题
隔时犯是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一定时间间隔的犯罪,这就客观上造成了犯罪时间难以确定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学术界大多数学者主张以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作为犯罪时间。
2.隔时犯的时间间隔会引起隔时犯的溯及力问题
由于隔时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这种间隔在存在或持续存在期间可能出现法律的变更。因此,隔时犯的时间间隔可能会引起隔时犯的溯及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