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欣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了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必须积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着力增加普惠金融服务和产品供给,不断改善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金融服务,持续提升普惠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为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贡献金融新动能。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组织机构体系、产品服务体系、扶持政策体系、消费者保护体系和协调保障体系,努力实现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走在全国前列,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要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就是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乡镇一级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完善和优化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扩大助农取款服务点的影响力,提高使用率。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城镇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就是大幅改善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失业人员、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覆盖率,实现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力争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提升至95%以上。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就是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开展广覆盖、全方位、形式多样的金融需求对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有效降低金融服务投诉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
普惠金融发展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因地施策相结合、基础服务与改革创新相结合、规范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就是坚持市场化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均衡布局、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与因地施策相结合就是突出政策统筹,建立全普惠金融发展推进机制,健全完善各项财政、税收、金融政策体系,有序推进普惠金融发展。鼓励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优先解决欠发达地区、薄弱环节和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问题。基础服务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就是依托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和渠道发展,加大对金融服务薄弱环节的渗透,满足各层次不同主体的基础金融服务需求。发挥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主体作用,降低金融服务成本,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规范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就是坚持发展与规范并行,合理平衡业务风险与社会效益,加强金融风险防控,注重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风险控制,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安全。
(一)优化完善银行业市场体系。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创新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方式,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充分发挥国开行、农发行功能定位和金融优势,大力支持扶贫开发、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现代农业和水利、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引导进出口银行支持进出口贸易,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国有大型银行要率先做到,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办法和支持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建设面向“三农”、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和特色支行,支持中小银行批量申报组建社区支行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支持农业银行向县域和基层延伸“三农金融事业部”,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引导邮储银行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加快推动地方法人银行转型发展,充分发挥管理层级少、贴近客户、机制灵活等优势,着力做好“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审慎开展综合经营,增强单体综合实力,强化服务地方、服务中小企业、服务社区的市场定位,实现县域网点全覆盖。推动各省联社加快履职转型,强化服务功能。持续推动农村商业银行完善治理结构,强化支农市场定位。支持村镇银行在乡镇布设网点、拓展业务。积极培育发展民营银行。
(二)规范发展各类新型机构。支持发起设立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融资需求。加快组建消费金融公司,促进汽车金融公司发展,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支持发展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强化再担保机构功能定位,发挥好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的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在县域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企业等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找准市场定位,发挥小额、分散、便捷优势,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深化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形式,不断提高试点质量,适时扩大试点规模,初步建立起与农村经济相适应、运行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加强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及贫困村内部资金互助业务。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推动民间资金供需规范有序对接,促进民间资金有效转化为民间资本,更好地支持创新创业。
(三)稳步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大力培育挂牌上市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和涉农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引进培育农业种子基金、农业风险投资基金、涉农私募股权基金、“三农”并购基金、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规范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性引导基金运作,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促进种子期、初创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四)建立完善多形式的保险保障体系。支持和吸引各类资本发起或参股设立专业化、特色化法人保险机构。优化各地保险机构网点布局,持续加大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健全“三农”保险服务体系。鼓励保险机构向乡、村两级延伸保险服务网络,推进保险人员、产品、服务“三下乡”。培育发展相互保险、自保公司等新型市场主体,启动农村保险互助社的试点工作。探索培育服务社区的社区性保险机构。完善保险中介市场,鼓励具有技术优势且服务于普惠金融发展的保险中介机构加快发展,引导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实现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引导保险资金以适当方式服务于城镇化建设、“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
(五)规范发展“互联网+”普惠金融。借助数据信息技术,降低普惠金融的信息、经营和管理成本,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金融服务的电子化水平,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降低运营成本,向农村地区延伸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紧密结合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需求,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鼓励金融机构成立互联网金融专营事业部或独立法人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与网络支付机构服务电子商务发展。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组织,明确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落实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组建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
(一)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造信贷管理制度和信用评级模型,合理设定授信准入门槛,创新动产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担保方式。鼓励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信贷产品和微贷管理技术。推进银税合作模式,探索实施小微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主办银行制度。加大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金融支持,不断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优化科技金融供给结构,对不同发展阶段科创企业采取分类施策的支持方式,逐步打造覆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设立科技支行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和“三农”金融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内控管理水平,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制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从业人员尽职免责办法。鼓励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主要载体,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持续加大农村金融资源投入,研究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地存款主要用于本地、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的具体措施。引导和调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设施装备、新型城镇化等重点领域,支持现代农业、绿色农业、休闲农业发展,支持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大力支持发展农业“新六产”,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探索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符合各省特点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三农”服务专门机构和业务模式,推广“涉农龙头企业+上下游种植养殖户/经销商”“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基地+农户”等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积极发展大型农机具、海域使用权、林权抵押贷款等信贷产品,支持重点农业基地、林业基地等建设。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定向扶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大学生农村创业特色产业示范平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电商示范村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金融支持,提供一揽子、综合性金融服务。深入实施农村金融服务“三大工程”,加快推进富民惠农金融创新。
(三)提升保险服务的普惠功能。加快发展农业保险,重点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林果、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在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基础上,拓宽农业保险覆盖面和品种,积极探索开展枣、茶叶、葡萄、大小拱棚、中药材等具有生产特色的保险险种,满足不同层次农民投保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经济困难及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服务,围绕失能老年人开发护理保险等保险产品,推动商业保险在养老、护理、健康等领域扩大服务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开发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搞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衔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普惠型灾害民生保险、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业务,最大限度减少灾害保险支出和灾害损失。探索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风险保险和农业大灾风险保险分散机制,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和农产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大力推进科技保险、“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探索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有效途径。
(四)改善民生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农村民生金融业务,发挥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扶持作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切实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妇女、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以及符合规定条件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稳步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拓宽业务覆盖面。完善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适当提高助学贷款的资助标准,提高助学贷款满足率。开发适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特点的金融产品,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无障碍服务网点,完善电子服务渠道,探索实施特殊人群上门服务。加大保障性住房金融支持,优先满足居民首套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创新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等适合现阶段弱势群体金融需求特点的信贷技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推进金融服务收费规范化、标准化、分类化建设。最大限度地调整、合并、取消各种同质同类的服务收费项目,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加大金融扶贫资金投入。在普惠金融政策基础上,对扶贫开发实施倾斜性金融政策,力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扶贫信贷工程,用好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以及各种政策性贷款支持扶贫工作,完善商业性金融综合服务,有效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独特优势,持续加大金融资源投入,保持贫困地区、贫困户信贷投入总量持续增长,实现信贷资金投放与脱贫攻坚项目计划、进度要求相匹配。对符合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实行扶贫小额信贷全覆盖,实现贫困地区各项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贫困户贷款增速高于农户贷款平均增速。合理确定扶贫再贷款使用期限,扶贫再贷款执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为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提供稳定低成本资金来源。优化调整贫困地区贷款结构,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增加中长期贷款,引导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中长期贷款比重,推动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早建成、早见效、见长效。
(二)精准聚焦扶贫重点领域。精准对接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的融资需求,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着力满足符合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需求,以乡镇为单位全面实行银行“包干服务”制度,保证信贷资金精准到户。加大对产业扶贫、电商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光伏扶贫等特色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支持能吸收贫困人口就业、带动贫困人口增收的特色产业发展。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服务,精准对接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人口安置、安居和就业创业各阶段的金融服务需求。加大对贫困人口集中的市、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重点扶持乡镇、扶贫工作重点村等重点地区脱贫攻坚的支持力度。支持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能源、生态环境建设等基础设施和文化、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支持农村危房改造、人居环境整治、新农村建设等民生工程建设。推进实施教育扶贫,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贫困人口创业就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稳步拓宽精准扶贫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和民生工程建设,从大病扶贫、农险扶贫、产业扶贫等方面发挥保险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三)完善金融扶贫工作机制。实施多方联动增信工程,鼓励市、县级政府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贴息和补偿基金,建立“政府+担保+银行+保险”四方联动机制,完善金融扶贫工作推进、成效考核、监测统计等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脱贫攻坚战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制机制,找准服务定位,发挥好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在扶贫开发中的互补作用。鼓励国开行、农发行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移民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贫、黄河滩区脱贫迁建、彭楼灌区扩建工程等领域的资金投放,支持改善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其他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扶贫工作专门组织,建立扶贫专项工作机制,对目标任务、责任划分、进度计划、信贷政策、业务授权、金融创新、资源配置、跟踪督查等进行统筹安排。支持商业银行以政策扶持为支撑,主动对接扶贫开发项目,通过市场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农业现代化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化生产的支持力度。
(一)优化农村支付环境建设。规范“村村通”金融服务点,提升服务功能,支持银行机构在乡村布放POS机、自动柜员机等电子机具,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向乡村延伸银行卡受理网络。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农村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移动金融服务,开展金融IC卡技术创新,拓展金融IC卡在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支持网络支付机构与电子商务平台对接,拓展医疗卫生、交通罚款、生活缴费等公共缴费市场,提供小额、便民、快捷的支付服务。支持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点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专业化支付清算系统。鼓励商业银行代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支付结算业务。支持农村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探索通过财政补贴、降低电信资费等方式,支持偏远、特困地区的支付服务网络建设。
(二)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以农村和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建设为切入点,加快推进农户、小微企业和城镇低收入人群等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工作,持续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评价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及结果应用,提高信用信息建档率,到2020年,实现农户和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查询服务全覆盖。加快推进全信用体系建设,公安、司法、工商、海关、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农业、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利用现有信息化系统,依法采集农户、城镇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的政务信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征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积极培育从事小微企业和农民征信业务的征信和评级机构,支持有资质的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依法采集信用信息,构建多元化信用信息收集渠道。扩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典当企业、互联网金融机构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降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征信成本。
(三)建立普惠金融监测统计体系。加强普惠金融指标设计和基础数据统计,科学设定普惠金融发展指标内容,在整合现有各部门涉及的普惠金融管理数据基础上,建立涵盖金融服务可得情况、使用情况、服务质量的符合实际的统计指标体系。开展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探索将普惠金融服务调查纳入社会人口、经济普查等调查活动,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建立普惠金融发展动态评估和考核机制,从区域和机构两个维度,对普惠金融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督促持续改进普惠金融服务工作。
(四)构建专业化金融服务中介体系。注重发挥齐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用,建立健全各省市县三级农村产权要素交易平台,有效归集利用农村产权登记信息;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各类产权要素的确权颁证、价值评估、抵押登记、交易流转和风险处置机制,有效盘活农村现有资源。探索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的自助式动产、权利抵质押登记平台,推动开展动产抵质押融资业务。建立各级农业保险管理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全国农业保险管理信息平台。培育发展农村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融资咨询、保险经纪等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构建专业化的中介服务体系。
(一)强化发展普惠金融的政策激励。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和杠杆作用,逐步优化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重点向普惠金融领域倾斜。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补政策,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信贷投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认真落实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政策,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支持贫困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扶贫信贷等政策优势,服务下岗再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创业、贫困人口等就业困难群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涉农和中小微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鼓励各级财政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政策措施,激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民生尤其是精准扶贫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在县域及以下新设专门服务于“三农”、小微企业、科创企业等普惠群体的专营机构、特色支行、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营业部,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新设奖励,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严格落实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相关税收优惠和补贴扶持政策,对普惠金融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在税收优惠、财政奖励等各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二)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完善省市县级小微企业、“三农”等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推广企业、政府、银行和保险、担保等机构相互合作的金融服务命运共同体模式,优化普惠金融服务的配套机制。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和扶贫贷款损失,由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财政资金,按分担比例共同承担。积极推动“政银保”合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保险增信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农业种养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的信贷投放,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保费补贴、超额风险补偿及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建立从事小额信贷业务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和正向激励机制,完善政府主导的多层次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鼓励银行机构与具有政策性背景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构建政银担合作新模式。
(三)严密防控金融风险。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金融风险防控和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各类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加大各类风险隐患排查和化解力度,及时开展重点领域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和金融欺诈行为,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依法妥善处置金融风险事件,加强金融风险舆情应对,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防止风险传染,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落实地方政府维护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加大对恶意逃废债、暴力催收等危害地方金融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失信行为惩戒,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创新完善诉讼外金融纠纷处置工作机制,提高金融纠纷案件审结效率,解决金融案件积压和执行难问题。
(一)发挥货币政策引导作用。积极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新增或者盘活的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完善再贷款、再贴现政策,进一步增强支农支小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加强再贷款、再贴现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考评,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积极运用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小微企业金融债、“三农”金融债等方式,提升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资金实力,增加金融服务有效供给。
(二)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强化正向激励导向,从业务和机构两个方面采取差别化监管政策,将普惠金融推进工作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高管履职评价等挂钩,引导金融机构将金融资源向普惠金融薄弱群体和领域倾斜。推动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落实尽职免责相关制度。对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实行更加宽松的准入政策。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服务、考核和核销方式的创新,用好用足核销政策。积极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作用,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增加有效供给,丰富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方式。支持保险公司开拓县域市场,对其在县域基层或落后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适度放宽条件、优先审批。
(三)健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推动各省地方金融条例的贯彻实施,完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细则和考核奖励办法,引导推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民间融资、交易市场、农村信用互助等地方金融组织,不断放大普惠金融服务功能。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制定出台P2P网络借贷、互联网私募股权等监管细则,建立健全衔接紧密、切实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服务体系,为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普惠作用创造条件。
(四)加强政策措施协调配合。加强各类政策的衔接和配合,统筹整合各类普惠金融发展扶持政策,增强各项政策的一致性和系统性,共筑政策支撑合力。建立多部门、跨行业的普惠金融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驻地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金融监管政策的实施效果。完善普惠金融发展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和普惠金融运行分析、执法协作平台,加快形成条块结合、运转高效、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的普惠金融发展监管协调机制,着力提升监管有效性。
(一)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力度。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系统规划,统筹政府措施和民间行动,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导、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为依托、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各类社会组织积极活动的全民全面金融知识教育模式,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报杂志、数字媒体等渠道,多层面、广角度长期有效普及金融基础知识。实施基础金融知识扫盲工程,针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失业人员、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开展专项教育,使其掌握符合需求的金融知识,推动金融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注重培养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建立金融知识教育发展长效机制,将金融知识宣传和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动大中小学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鼓励高校开设金融基础知识相关公共课。
(二)培育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持续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金融知识普及月”“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和“保险公众宣传日”等活动,强化金融风险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金融案件高发领域,运用各种新闻信息媒介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认知度和辨识度,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推动培养金融消费者“收益自享、风险自担”观念,重点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的义务与责任,切实担负起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争议处理机制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发挥非诉第三方社会组织在解决金融纠纷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由各省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分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林业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残联、证监局、保监局等单位共同参加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普惠金融工作,制定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规划实施和政策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省金融办,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根据职责分工完善并推动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结合本地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实施专项工程。围绕普惠金融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集合资源,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扫盲工程、移动金融工程、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程、金融扶贫工程、大学生助学贷款工程等专项工程,促进普惠金融加快发展。各市可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条件下,探索普惠金融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发挥基层组织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三)强化政策监督落实。研究建立普惠金融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制定普惠金融发展考核评价标准。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纳入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框架。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适时对普惠金融发展贯彻落实情况、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