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婧文
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000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路径。从实践情况来看,当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变被动为主动,实现基层派出所监督全面覆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分片定人,划分责任区域,对口辖区内各个派出所,定期走访本区各个基层派出所,确保小组负责监督的派出所进行驻所办公,从而实现动态监督与静态监督相结合,实地走访与书面审查相结合,定期抽查与主动备案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落实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工作。
第二,设立检察官驻基层派出所工作室,打造监督新平台。在公安派出所内部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对基层派出所的执法工作进行同步引导、动态监督,探索创新三项工作模式。
第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与公安派出所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派出所刑事发案、立案、撤案及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刑拘未报捕、另案处理、上网追逃等案件情况,同时,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通报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情况。
第一,互动学习不够,认识存分歧。公安派出所受立案数、破案率等利益驱动,“以侦查为中心”的办案观念仍有一定市场,为侦查不规范、办案瑕疵、冤错案件等问题滋生提供了土壤。
第二,执法能力不够,环境不乐观。基层公安派出所普遍工作压力大,部署开展侦查监督工作,需要大大增加司法机关的工作量,还要落实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公安派出所侦查专业化人才与法治化进程相比明显匮乏,侦查业务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型人才更是稀缺。
第三,全面监督不够,机制欠完善。
第四,依法追责不够,监督缺刚性。一是立法滞后。二是认识错位。三是追责乏力。
第一,强化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司法观念。一是克服“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就案办案轻司法服务”、“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和做法,牢固树立公正、效率、规范、文明的司法观,做到理直气壮地监督、客观公正地办案;二是主动审查,坚持疑案必查、主动出击、适时介入;三是主动监督,对证据严格审查,正确适用法律,对侦查违法行为坚决提出纠正意见;四是主动排除,对审查中发现的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做到以人为本、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第二,切实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一是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不断增强证据、程序、责任意识,全面提升侦监干警证据审查能力、案情分析能力、介入引导侦查能力、信息技术运用能力,不断提高侦监工作法治化、信息化水平。二是建立健全思想引导、制度约束、典型示范等机制,推进树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理念。把学习贯穿侦监工作全过程,提高业务能力,积极营造精研检察业务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三是加强司法作风建设。要改进司法作风,把司法为民、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贯彻司法办案始终,把服务理念融入司法办案的每个环节。既要严格依法办案,积极全面履职,又要增强释法说理、定纷止争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建立健全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信息通报、提前介入、联席会议、派驻检察等机制,建立联系律师、人民监督员、案件质量保障、横向协作等机制,对侦查活动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动态监督。
第四,增强侦查监督的刚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出台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检察措施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可向当地党委政法委反映,要求追究相关人纪律责任,并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采取强制措施需向检察机关备案,增强侦查监督行为的刚性和严肃性。二是公检两家要达成共识,以联席会议等形式,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开展公安派出所侦查监督,总结推介专项活动经验,及时发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严格证据制度和标准,对刑讯逼供取得等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并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更换案件承办人、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教育、执纪问责等建议,达到监督一个案、教育一大片、预防一整面的预期效果。四是加强办案区远程监控管理,增加远程讯问监控设备,提升侦查监督的即时性、全程性、客观性,辅之以不定期抽查等手段,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细致性、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