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力量的伦理意蕴及其主体向度

2018-01-22 14:35田海平
桂海论丛 2018年3期
关键词:普遍性公共性伦理

□田海平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报告要求全党同志:“不负人民重托、无愧历史选择,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以党的坚强领导和顽强奋斗,激励全体中华儿女不断奋进,凝聚起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满怀激情地宣告:“站立在960多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土地上,吸吮着五千多年中华民族漫长奋斗积累的文化养分,拥有13亿多中国人民聚合的磅礴之力,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无比广阔的时代舞台,具有无比深厚的历史底蕴,具有无比强大的前进定力。”[1]正确理解这些重要论述,我们首先需要弄清“中国力量意味着什么”,实现中国梦“为什么必须凝聚中国力量”,以及“如何凝聚中国力量”。笔者认为,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关系到对政治哲学视域中“中国力量”的伦理意蕴及其主体向度的理解和诠释。

一、中国力量的伦理意蕴与时代内涵

从国家伦理学视角看,一切在“国家”层面配称得上有“力量”的东西都必须具备一种伦理普遍性和公共性的力量,或者说,必须是趋向于一种伦理普遍性和公共性的力量①。因而,普遍性和公共性才是构成国家力量之现实性与合理性的坚定基石。因此,对于当今世界的全球治理和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而言,“普遍-特殊”的辩证关系(包括“公共性-个体性”的辩证关系)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基本关系。它在深层本质上表明,普遍性力量和公共性本质的根源更在于它是通过成就特殊性和自由个性而成其为一种真实的伦理普遍性和公共性。因此,在现实性上,它是一种能够容纳自由个性并将个人结合成为真实集体的一种总体性力量。因而,是一种能够把一切力量都汇聚起来的具备伦理普遍性和公共性的力量。由于这种汇聚作用,国家是依据它的普遍性和神圣性而现实化,而不是依据它的主观任性和主观偏好而现实化[2]260-261。我们透过这种力量的运行,不难看到,它的精神内核总是期待着、面向着一种国家伦理的生成和发展,且有着自己本己的主体向度和规范性维度。我们只有将一切个体或个人的力量凝聚起来,团结起来,才能形成一种集体的或共同体的力量,并由此构建一国之人民彼此关联、“相互依系”的伦理体系和文化自信。只有将个体融入到集体的伦理性实体及其展现的力量之中,个人才是一种具有普遍性本质的存在,而集体才是一种真实的整体或共同体。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所说的“中国力量”,作为一种伦理形态之表征,是在国家层面由国家公共性和普遍性的伦理内涵所界定的具有汇聚作用和集合功能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首先,中国力量是一种“磅礴力量”。所谓“磅礴之力”是指一种“力”的高度汇聚状态和展开状态。党的十九大报告用“磅礴之力”描绘“中国力量”的展现方式和凝聚形态,旨在表明这种“力量”的坚定的现实性和宏阔浩大的历史气象和蓬勃发展的昂扬气势,同时也表明:我们所说的“中国力量”并不是某种超验玄虚的抽象力量,也不是某种处于沉睡状态的隐秘的力量,而是有明确具体的现实关切和活泼的展现形式的现实力量。

它之所以是一种“磅礴之力”,是因为它既是中华民族精神力量的全面勃发与凝聚,又是当代中国这片热土上物质力量全方位的解放与创造,因而是在当今世界历史大潮中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磅礴起来”的国家力量。一方面,它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国家伦理层面激发和凝聚的一种普遍性精神力量的汇聚,是形成以国家为“伦理实体”的民族精神的活力之源。另一方面,这种状态是大力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和提升整个社会的凝聚力,激发思想文化和科技领域的全球竞争力,激活所有社会成员个人的自主创造力,其根本就是国家综合实力的全面提升和社会整体活力的全面勃发。如果说没有这种“力”的高度“汇聚”和“展开”,力量再大,也只能是一种沉睡的或者散落的力量,而不可能成为一种“磅礴之力”。

其次,中国力量是一切正能量的合力,是13亿多中国人民在坚持和拓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践中形成的“时代合力”。它既是造福中国人民的力量,又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正能量。

中国社会经历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找到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文化自信的力量本源,开启了“中国力量”的打开方式。第一,把“人民的幸福”作为中国现代性重构的根本价值坐标和道德定力,在理论和实践上坚持“实事求是”“回到事情本身”,以“理论自信”坚定地矫正西方现代性片面强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所造成的偏失。第二,把“共同富裕”“共享发展”和“一带一路”作为中国现代性重构的制度供给模式,“坚持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以“制度自信”坚持社会价值本位和社会公平正义优位的立场,坚定不移地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第三,把“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五大发展理念”,等等,作为中国现代性重构的叙事逻辑和前进路标,在改革开放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坚持中国道路,以“道路自信”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价值共识。第四,把“改革开放”“中华文化‘走出去’”作为中国现代性重构的基本文化战略和文明觉悟,坚持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全人类的优秀文明成果,勇敢地面对并融入人类文明及其价值体系,以“文化自信”走出了一条中国人自己的文化发展之路和文明复兴之路,为人类文明的发展提供了“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经验与中国现代性图景。无论从理论、制度看,还是从发展道路、文化战略看,中国力量的自我确证和实践展开,都是指向一种与中国价值的文化发现紧密相关的伦理普遍性意义上的力之汇聚与磅礴——由此,我们看到,中国力量的发现与展开,是中国现代性重构的基础,其作为一切正能量的合力,代表了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的内在一致。

再次,中国力量是中国各族人民汇聚生发的具有普遍性的进步力量,是指引中华儿女不断砥砺奋进的文明力量。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表明,中国力量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有一个逐渐发展、汇聚、磅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中国现代性重构的意义上,体现为中国社会公共领域经历的一种总体性的结构转型,包括:(1)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社会经济领域的全面转型;(2)国家工业体系的全面建立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3)公权力构建起国家“反腐”的制度性架构和关于“服务性政府”的政治合理化及相关议题之确立;(4)城市化的飞速发展和城市空间进入转型升级的发展轨道;(5)人民生活从“温饱”迈向“全面小康”;(6)发展理念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兼顾效率与公平”,且日益朝着“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方向发展;(7)社会公平正义程度不断提高;(8)人民对幸福生活的向往不断得到提升;(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成为当代中国价值观建设的时代主题;等等。中国力量隐含并体现在上述事关普遍国民福祉和社会公共领域之进步诉求和文明格局构成的各项具体事务中。不容否认,中国力量无疑负载着中国价值观和中国道路的磅礴气势和具体而微的实践探索,正在成为全球知识界关注的焦点话题。改革开放40年的成功实践,不仅仅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重心的转移和完成,它同时伴随着总体文明进程在“量变”阶段的力量积累和汇聚,且期待着“质”的飞跃和崛起。具言之,改革开放40年是中国现代性重构和中国现代化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中国社会经济各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足以使它赢得与其影响力和综合国力相匹配的文明形态上和文化格局上的普遍性承认。当然,对“中国力量”的进步性和文明性的价值指引和道德诠释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它是构建一种伦理普遍性和公共性的价值根据。由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从一种国家伦理学视角上进行文明反思和道德反省——我们究竟应该以何种方式向世界展现中国力量?毫无疑问,中国力量的伦理意蕴和时代内涵隐含在这样一种反思性问题向度之中。中国力量本于中华大地,亦植根于中华大地,它在中华大地上凝聚、生成、磅礴,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一种力量汇聚,是实现中国梦的力量源泉。同时,它又是体现人类共同价值诉求、表征时代精神的一种普遍性的力量汇聚,蕴含着实现人类发展与进步的普遍性价值和意义,包含着解决全球性问题的中国方案。

总之,中国力量归根结底是人民的力量。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说:“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就是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3]他还说:“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牢记使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用十三亿人的智慧和力量汇集起不可战胜的磅礴力量。”[3]中国力量的伦理意蕴和时代内涵充分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讲话所给出的基本判断中:中国力量是一种磅礴之力,是一切正能量的合力,是在中华大地上汇聚生发的具有伦理普遍性和公共性的进步力量和文明力量,是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

二、中国力量的规范维度与实现中国梦的主体向度之必须

如果用一种描述性词语描绘中国力量的伦理普遍性和公共性,那么中国力量的伦理形态用“凝聚”“汇聚”和“磅礴”这样一些颇具动感的语词来形容,毫无疑问,是非常生动而贴切的。它们揭示了中国力量的现实性、时代性及其动态变化、向前发展的形态特质。当然,这些描述性词语的功能主要在于描述事实,既是对改革开放40年的成功实践集中体现于国家伦理形态上的一种事实描述,也是对当前中国人民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砥砺前进的实践伦理形态的一种价值描述。然而,当我们以上述话语方式描述中国力量的伦理普遍性和公共性时,我们还需要对一个前提进行反思:“为什么必须凝聚中国力量?”猛眼一看,这问题似乎显得多余。但是,考虑到对以“伦理型”为主基调的中国文化范型来说,“中国力量”是历史上无数志士仁人从古至今不懈追求的最珍贵的东西,因此,这里仍然有必要对这个被当作前提的问题进行追问和思考。尽管从长时段的中华文明史视野看,不同时代对中国力量的描述可能不尽相同,但是“凝聚中国力量”作为国家伦理层面的规范性诉求,却是中华民族世代传承下来的共同价值和规范。它构成了不同时代中国人由国家伦理实体赋予和给出的一种共同的规范性原则和道德命令,并因此构成了当代中国人实现“中国梦”在主体向度上之“必须”。

我们为什么必须凝聚中国力量?这个问题在一般伦理意义上涉及个人与国家基于“单一性与普遍性”的一种辩证关联。即作为单一性的“个人”之所以有意义,是由于他或她在本质上关联着并投身于作为普遍性的“国家”之事业;同样,作为普遍性的“国家”之所以有力量,是由于国家作为普遍本质的伦理实体只有通过规范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才能将个人汇聚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力量。用黑格尔话说就是:“个人结合为国家本身就是真实的内容和目的,而个体的使命就在于去过一种普遍的生活;他们此外的特殊满足、活动和相处的方式,都是以这个实体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为其出发点和归宿。”[2]383个人只有当他或她是国家的一个环节、一个成员时,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伦理性”[2]383。换句话说,国家作为伦理实体只有依靠把个人结合起来的普遍性和公共性力量才能实现其意志,而个人只有通过普遍性和公共性的本质才能摆脱其单一性的散落状态和无力感而成为真实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看,实现“中国梦”就是要将中国力量提升到它的普遍性和公共性的汇聚和磅礴的力量运动之中。其中,个体的特殊自我意识在其现实性上受一种最高义务(成为国家的成员)的规范和驱促,接受国家伦理的普遍性要求。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一种国家伦理意义上的主体性精神的觉悟。

由此,回到我们的问题,“为什么必须凝聚中国力量”?我们可以用一句话回答,这就是:实现“中国梦”要以中国人的主体性精神之觉悟为前提。

这首先是一种伦理之觉悟。它旨在推进个体在国家认同基础上对权利和义务的自我理解和自我意识,并因之使个人在其所生活的国度接受并获得“主人”的身份认同和自我认同。这是国家力量赋予个人的最高权利和最高义务,即作为国家公民的“自由权利”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公民责任”。它标志着“主人道德”的兴起和“奴隶道德”的终结。

我们要有这样的觉悟,就需要回答两个主体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一个一个单一性的“我”是如何凝聚成了一种普遍性的“我们”,“我们”到底是谁?第二个问题是:不同的“我们”如何凝聚成了“中国”,“中国”究竟是什么?这两个问题直接指向中国力量的规范性维度及其主体性条件。如果不避简化之嫌,我们在此指认,这两个主体方面的问题所涉及的主体性内涵,可以概括为:“中国的民主”和“民主的中国”。如果没有前一个方面(“中国的民主”),我们不可能找到将单一性的“我”凝聚成为普遍性的“我们”的合理化的实践方式和国家力量,“我们”的普遍性不可能获得一种“民主”的定义。如果没有后一个方面(“民主的中国”),中国的伦理普遍性和公共性就会被异化为一种“家天下”的工具,国家力量不可能真正地建立在人民主体性的基础之上。

从历史的观点看,中华五千多年文明史,中国自近代以来无数志士仁人为民族复兴进行的曲折之探索的历史,中国共产党人近百年来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进行的艰苦卓绝之斗争史,都以这样和那样的方式回应了这两个问题。——“我们”到底是谁?“中国”究竟是什么?这是我们在兹念兹,我们初心不忘的归本还原的大问题。在当代中国语境下,有两个初始应答,构成了回应这一问的永恒之向导:(1)我们,在一种普遍本质的意义上,是共和囯建国时向世界宣告“站立起来了”的中国人;(2)中国,在一种现实性上,是我们共同的家园。

认真思考这一朴素的追问和回应,我们不难发现,它事实上蕴含着一种根本的“警醒”:中国人最根本的价值指引来自“站起来了”和“当家作主”的主体精神之自觉。当我们说,它是一种“主体性”自觉时,就是说,它是通过个人的结合以及把个体与其普遍本质的汇聚或凝聚,标画出中国人主体精神的基本坐标。当我们说,这是一种“精神”自觉时,就是说,它是个人(作为个体主体)在一种真实的普遍性(作为集体主体)中,找到了将个别性与公共性、单一性与普遍性相统一的伦理普遍性实存。这两个方面表明,“凝聚中国力量”是实现中国梦在主体条件方面之“必须”。中国梦当然是每一个“站立起来”的中国人的主体精神的挺立。然而,这种个体层面的主体精神的挺立必须融入中华民族的集体层面的主体精神的成长,才能壮大起来,才能磅礴起来。因此,凝聚“中国力量”既是“必须”的价值引领,又是“必须”的形态展开过程。前者是对每个中国人来说必不可少的个人主体性觉醒之“必须”,后者是对中华民族的形态整体来说必不可少的集体主体性觉醒之“必须”。

由此,我们深入到中国力量的规范性维度,即从人民主体的主体向度之伦理觉悟的意义上定义“民主”的概念内涵及其实践原理。不难看到,中国力量既是界定中国人作为个体的个人主体在“站立起来”的道德维度趋向普遍性和公共性的一种伦理正当性力量,又是引导中国人作为群体的集体主体在“当家做主”的伦理维度面向自由个性和个体权利合法性的一种道德合理性力量。“凝聚中国力量”的伦理普遍性诉求就是建立在将个人与集体、“个体性”和“整体性”凝聚起来的一种“人民主体论”基础上的主体性精神之自觉。作为中国现代性重构的力量之源,“凝聚中国力量”内含有重新界定“民主”的概念内涵、重构“民主”的历史视野及实践范式的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势能。它从合理性和规范化视角上提出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行创造性探索的任务。“民主”因此被赋予了摆脱“王朝兴衰周期律”之关键性品质和功能的重要意义,同时也被赋予了突破狭窄的资本主义政治工具之意义而内生于人民生活之“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民主”的朴素意义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它不应仅仅适用于或限制于政治领域,还必须向其他一切生活领域扩展。这就要求民主必须摆脱资本的逻辑,消除资本权力的社会强制,防止“金钱政治”现象的发生,建构一种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的社会合理化形式。“只有这样,民主才不会成为各种政治利益集团、经济利益集团获取政治统治权的竞技舞台,也才不会只是成为社会强势群体竞争表演的舞台”[4];只有这样,“民主”才会成为“凝聚中国力量”的最强大的理由和最强有力的规范合理化形式。

总而言之,凝聚中国力量,是建构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性诉求和主体向度之“必须”,是“中国的民主”和“民主的中国”的发生学机制和动力学本源。当然,这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一方面要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制度的系统改革,由此创制出能够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民主权利、能够容纳人民群众高涨的参政需求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把群众路线当作人民民主的实现机制,坚定地走好群众路线,使群众路线成为基本准则,并将其落实到国家现代化治理的各个层面[4]。凝聚“中国力量”,因此是一个伟大的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砥砺奋进。

三、凝聚中国力量要调动和发挥人民的主体性和创造精神

中国力量如何凝聚起来?首先,凝聚“中国力量”应适应中国国情,凝聚全体中国人民的共识和合力,还应保持开放包容的视野与胸襟,在深化改革开放中加强对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的学习和吸纳。只有树立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的理念,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优秀文明成果,中国力量的凝聚才能始终保持充足的动力,不断发展壮大。

其次,凝聚“中国力量”应发挥中国共产党人的“主心骨”作用和全体中国人民的主体性地位与作用,这是中国力量的主体能力的体现。一方面,中国力量要靠“凝聚”才能汇合成为“磅礴之力”。将分散的个人力量结合、汇聚、凝聚成为“合力”的能力,是一种“将个体凝聚到总体”的主体能力。实现中国梦要以中国人的主体能力的全面提升为着力点。其中,党的坚强领导,始终发挥着“主心骨”的作用。它是这种主体能力提升的动力之源,构成了中国力量生生不息、绵绵不绝的动力本源。另一方面,“凝聚中国力量”必须承诺和壮大个人的自主能力和创造能力。“尊重个人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是这种主体能力提升的基本前提。把“个人梦”融入伟大的中国梦,把“个人力量”汇聚到磅礴的中国力量,是这种主体能力提升的基本途径。“只有把人生理想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才能最终成就一番事业。”将个人之“梦”融入民族复兴的家国之“梦”,我们实现个人梦的空间就会更大、机会就会更多、人生就会更精彩。无数个人梦叠加得越高,距离家国梦的实现也就越近。

再次,“凝聚中国力量”,在价值旨归上是要回归“人民的梦想”,要让中国力量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第一,我们的价值引领必须尊重科学规律。“凝聚中国力量”蕴含着对中国力量的运行方向的合目的性的价值指引,它至为深层地指向人的尊严和幸福,指向世界的和平和发展。然而,这一伟大的价值引领必须以尊重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为前提,要坚持按科学规律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第二,我们的价值重点必须放在“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上。凝聚中国力量必须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它不是用“国强必霸”的逻辑向外“炫耀肌肉”,也不是用“资本的魔咒”对世界进行征服和控制,而是更深远地指向“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求”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第三,我们的价值目标是人的价值实现。中国力量当然离不开各种物质形态的力量汇聚。例如高铁、高楼、高速公路、GDP总量、航母,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例举的“天宫、蛟龙、天眼、悟空、墨子、大飞机”等科技产品,等等。这些,当然都属于中国力量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在物质力量的背后且支撑物质力量的东西,永远是人以及将人凝聚起来的社会制度。人的因素,人的价值形态,人的主体性,人的觉悟,人的尊严,人的幸福,总之一句话,人的力量以及与之相关的文化的力量和制度的力量,才是中国力量的决定因素和决定形态。如果说,对物质力量的过度重视或片面追求,是以忽视人的价值和人的主体地位,甚至以损害或牺牲人性的光芒、人的价值或尊严为代价,那么,它就与中国力量的深层价值目标背道而驰了。

总之,凝聚中国力量,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之指引,只有立足于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依托人的主体地位和文化定力,构筑良好的治理理念和制度环境,我们才能不断地校准中国力量的运行方向,让中国梦不仅造福于全体中国人民,而且造福于这个时代和世界,造福于全部的人类和我们的子孙后代。

注释:

①黑格尔指出:“国家是具备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的领域中那样),而且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见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0页。)这里,黑格尔谈到“现代国家的理念所具有的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就是“使主观性原则完美起来”而“回复到一种实体性的统一”,由此而趋向一种伦理普遍性和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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