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研究

2018-01-22 15:30:48卓昱秀张明月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矫正队伍社区

卓昱秀 张明月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长久以来,历代著名法学家、法律职业者、法学学科学习者乃至普通百姓对于如何预防惩治犯罪的方法、手段以及诸如此类的问题的争议从未停止过,由于文化背景、经济状况、国情有所差别也分别得出了不同的答案。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出现了形式多样的非监禁刑,而社区矫正这种以较为新颖的方式改造罪犯的方式也逐渐被接受,并随之发展成熟,并被法律明文规定成为一项完备的制度。社区矫正的目标就是将罪犯再社会化,并且以预防控制犯罪为终极目的,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它包含两层含义:一种是改良教育的思想,另一种是法律国家主义的弱化,前者意味着以这种方法,将罪犯视为普通大众并且以一种较为尊重的方法对待,更加人道;后者则提高了社会的参与度,被矫正者也更容易融入集体当中,达到较好的行刑效果。

一、社区矫正概述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的美国,通过监禁制度来改造罪犯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他们难以融入社会,重新犯罪率很高,进而引来反思,社区矫正就随之产生。其中,中途之家的出现,以其所掌握的社会资源和具有的咨询、教育、工作及就业辅导等功能对青少年罪犯、女性犯罪者、初出监狱者、滥用毒品者、酗酒者等防治再犯、回归社会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何谓社区矫正

根据各国的实践经验及社会背景不同,学者们提出了各自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但是它的本质内容是没法办法改变的——是一种非监禁刑或者是说代替刑罚的方式,途径就是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达到教育犯罪人的效果。所以,社区矫正可以说是非但不将被矫正者与社会这个大环境隔离,并且利用可以利用的有效资源来代替刑罚,从而实现改造的目的。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

非监禁性。社区矫正制度对于罪犯不进行关押,为被矫正者提供了日常生活上的便利,一些人不必因此而丧失原本的工作机会,家庭内部的和谐与稳定也较为容易位置,同时避免了大众对于罪犯产生歧视,从而使罪罚从内心深处对于社会具有归属心里,更加容易融入其中。

社区参与性。社区矫正制度依赖于社会资源而存在,被矫正者要在社会中接受监督和管理,在这样的过程中改造自身,对于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努力。这种制度不仅仅利用国家机关的力量,并且利用社会资源有利于缓解财政压力,节约行刑成本。

对象的特殊性社区矫正是一种不太严重行刑的方式,因为与监禁的犯罪人相比,在很大程度上香油人身自由,免受与社会、家庭分离的痛苦。尽管在不同国家适用标准有所差异,但总体而言,一般是针对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者,对于这些人适用社区矫正而不是监禁能达到更好的行刑效果。

当然,社区矫正的特征有很多,包括且不限于以上三种,有些也是我们今后要努力的方向。

二、我国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名称与范围不清晰

根据规定,社区矫正队伍的名称和范围都应当是非常明确统一和规范的,但是从各地区的试点使用的名称来看,出现了含义不清晰,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虽然在社区矫正发展的初级阶段,这种现难以避免,但是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就会成为该制度进一步走向规范化的障碍。浙江省、北京市分别使用了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工作人员,这两个名称只有一字之差,分别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司法所干部和抽调的监狱警察。关于社区矫正中的志愿者,也存在着不同的名称,比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都分别有所指。在一些省市,使用了与司法部规定一致的名称,然而指向具体成员的不完全一致,例如山东省和天津市分别将“公安判处所民警”和“公安派出所专职人员”列入同一名称的队伍中,但各地区人员的涵盖范围都有所不同。

(二)权限问题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权力主体与工作主体是相互分离的,同时由于司法行政机关不是法定的执法主体,因此无法享有进行社区矫正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如采取强制措施、减刑等等,导致社区矫正无法顺利开展。

(三)队伍职业素养较低

按照《通知》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重心已经转移到司法行政机关上来,但是由于法定的执法主体仍然并不是它本身,所以在不同程度上都被约束着,进而影响到了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的落实。从目前来看,基层司法所承担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部分,然而其本身的职责范围又十分复杂:指导基层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调解工作、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社区治安综合治……各种工作错综纷杂,因此,寄希望于司法所工作人员专心致志地开展社区矫正难以实现,虽然这些工作人员也掌握了一些专业知识,但是年龄大、学历低、缺乏社会工作的经验等缺陷是普遍存在的。当然,各地区也开展了岗前培训,但是这样“临阵磨枪”的方式不足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完善我国社区机构矫正队伍建设的建议

对于国外社区矫正人员配置有了初步了解之后,有必要对我国试点和推进中的人员配备问题进行反思,为什么我们有大量的国外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却不认真借鉴,却形成了现在这样一种人员配置机制?对于这样的现状我们应认真检讨,做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和增设社区矫正的执行与管理机构

现阶段,法院裁定假释的工作人员对于罪犯在监禁过程中的表现状况不能完全掌握,缺乏直观的了解,因此他们所做的判断难免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并且,假释只是对实施方法的变更,并不是对于法院审判权的剥离。因此,建议设立专门的假释委员会处理假释案件,有利于假释的准确适用和扩大使用,在司法部下设立假释委员会,各省、直辖市设立下属的假释委员会。另外,可以建立与监狱管理局同一级别的社区矫正局,以规范工作开展。

(二)创立一支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是由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组成的一直临时性队伍,不能满足未来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需求,因此要创立一支具备专业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已成为当前工作的重心。

严格准入制度。社区矫正作为国家的执法部门,应该建立一支具备法律职业素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职业操守的队伍,当然不能与法官、检察官使用同一准入标准,但是可以借鉴。严格筛选标准,规范遴选程序,借鉴类似于公务员的选择程序,笔试与面试相结合,这样才能逐渐摆脱社区矫正工作者整体素质不高的困境,要求工作人员要有充实的知识储备,具备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处理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才能与被矫正者进行顺畅的沟通。

完善培训制度。若要想工作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对于工作者的培训工作可以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如组织培训教师、制定培训内容、安排培训时间及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等等。但也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可以结合实践,进行演习演练,是他们形成一定的思维模式,提高他们的政治修养和业务水准,工作者的素质是无法速成的,必须经过至少三个月以上的培训,接着进入实习期,实习期满,通过对实际完成工作能力的测验,才能够正式上岗。

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和奖惩考核机制。这种机制是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工作的一种肯定,他们的付出也要得到应有承认,也是一种激励的方式。随着工作的展开,一些省市已经采取了一定的考核方式,但是这些方式大多流于形式,不能够达到全面考察的效果。可以根据考核对象的不同、工作分工不同,设置不同的考核内容(除去一些基本课程),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并将其成功的经验进行推广。同时,奖励、惩罚机制也要跟上,这样才能够留得住人才,才能使工作者提高对于矫正工作的热情,形成一支结构稳定的团队。

(三)以非专业人员作为辅助力量

非专业人员一般是起到辅助作用,如:访问、劝导、检查、帮助寻找工作等。

1.准专业人员

准专业人员一般都是从当地的偶同居民众选出,出于他们对当地环境、文化、习俗的熟悉,他们对于被矫正者有更多的共同话题,能够切身体会被矫正者的困难,交流也更加顺畅。

服务行业队伍不断扩大,但鉴于服务行业不确定因素大,较为灵活,遇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新问题。接受传统职业教育的“专业人员”对知识的掌握是缺乏创造性的,无法适应新需求,因此一种新的观点应运而生:在咨询和其他服务领域中要使用与受助者有相同经理的人员,能够提供更加有效的帮助,因此刑释人员也被列入“准专业人员”的队伍当中,这种运动在美国被称作“新职业主义运动”,并且很快影响到社区矫正领域,在实践中也证实刑释人员能够以自身的经历与被矫正者进行沟,达到了良好的行刑效果。

2.志愿人员——公民参与

现阶段社会处于相对发达的阶段,公民对社会问题的关注程度也较高,对于社区矫正也不例外。公民参与矫正犯罪人的工作被视作一种传统,是公民社会自治理念的体现。这些志愿人员来自不同的阶层,包括学生、宗教人员、以及社会团体人员,一般是居住在社区的居民,他们的主要活动包括:为被矫正者制定活动计划,并将工作情况详细记录,以便缓刑官检查工作;举办教育活动,为被矫正者授课辅导;使被矫正者感受到社会的关怀,从而推动了被矫正者回归社会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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