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基雲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
香港自1974年2月15日通过《廉政公署条例》,并且根据此条例,同日正式成立廉政公署。[1]到目前,曾有报道:“排名最靠前的亚洲国家是第6位的新加坡,其次是中国香港地区,排名第13位,日本排名第20位。”可见,香港廉政建设的成功。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我国公安机关面临着极大廉政风险的挑战,为此我国可以借助香港的廉政制度的经验,为我国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指引方向。
(一)我国香港警察廉政建设。早在香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政府机关贪污活动尤其猖獗。更加嘲讽的是居然成立贪污集团与黑社会组织同流合污,唯利是图,将法律置之不理。特别是警察队伍,作为与社会违法乱纪直接接触的政府工作人员,更是走在贪污枉法的刀尖头上。当时出现的贪污手段,可是谓层出不穷,如“茶钱”、“打赏钱”、“红包”以及“黑钱”等等。[2]而当时负责警察反贪工作的,因其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且与其他警务人员都是一丘之貉,起不到打击贪污犯罪的效果。由此,香港政府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廉政公署。
(二)美国警察廉政建设。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立法、司法和行政相互独立、相互制约。除此之外,美国警察机构有其独特之处,其有联邦警察、州警察、城市警察等一些特殊警察。并且美国对防止警察腐败,有着一套完善的体系。大致框架为内部管理和外部制约:在内部管理上,先将警察职业独立出来,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管理上要严格,除提高警员的职业素质外,另外还需警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最后用以“卧底”的方式,掌握警察队伍的具体情况进行监控。在外部制约上,国家的其它机构可对警察队伍进行监督。
(三)英国警察廉政建设。2004年4月1日,英国专门成立“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若公民个人或其亲友受到了警方的不公正对待,都可以投诉。他们可以投诉任何警察,甚至警长或警监,还可以投诉特种警察或其他警方人员。对投诉解决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就地解决”;二是监督警方调查或者直接展开侦查。[3]
近些年来,我国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全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因此,我国公安机关的腐败行为有了明显的限制和约束,不过依旧有些公安人员抱有侥幸心理,以权谋私,为自己私欲侵害公民的权益。
如今,公安机关虽不敢名目张胆的索要“红包”,但是其仍可创发出新的“手段”进行敛财。例如,暗示案件复杂严重,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恐吓,以此借机捞钱。除此之外,在年末派出所经费尚有剩余,其警员虽说不能像以往可将剩余经费进行“分红”,但他们仍可将经费大吃大喝,以确保下年国家在拨发经费时不进行缩减。这些都反映我国公安机关的思想廉政教育与培训不到位、防范公安机关腐败监督的力度不够、以及缺乏公众监督的能动性。
(一)公安机关廉政的思想教育与培训。廉政的思想教育是反腐反贪之基础,大量案例表明,一些民警走上违法违纪道路,往往是从思想蜕变开始的,只有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工作,使广大公安民警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观念和法纪意识,才能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4]因此,我们可以时常举办法治反腐、廉政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以一些因私欲而走上违法道路的警察人员的事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廉政文化宣传,以警醒我们公安队伍始终坚守廉政的思想阵地。关于培训方面,我国公安系统可以组织一部分警务人员与我国香港警务人员进行学习交流,共同学习。
(二)对公安机关廉政监督体制的完善。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尚且不够完善,应添加其它技术性措施加以辅助其发挥效用。例如:可以效仿英国的做法,可以在国家监察委员会下面可以单独的成立一个“投诉警察委员会”。当收到民众的投诉之后,可成立一个与被投诉人员无关的其他独立警察作为一个调查小组,对被投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进行调查。除此之外,可借鉴香港成立廉政公署制度的经验,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海关以及税务局等其它国家部门建立“联络站”,以此知悉各部门人员所发生的事情的具体情况。
一言以蔽之,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其权力的扩张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权益。因此我国需完善对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以确保公民权益不受侵犯,则需运行国家机关管理机制对其进行监督与制约,亦可使用其它措施与技术手段增强监督力度,充分调动社会民众的积极性参与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从而,为我国公安机关乃至法治建设开创美好的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