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林
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雅安 625100
(一)“枫桥经验”的内涵
1963年,浙江枫桥提出并在实践中取得成效的“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工作方法得到党中央的肯定,该做法得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学习,“枫桥经验”自此诞生。但是“枫桥经验”发展至今50余年,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内涵界定,各界学者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枫桥经验”的内涵进行了归纳总结,在笔者看来,“枫桥经验”的内涵需要包括历史性、发展性和效能性,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枫桥经验”与时俱进,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枫桥经验”成为全国社会综合治理的学习典范,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因此笔者认为,可将“枫桥经验”概括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结合本地实际合法有效化解基层矛盾实现地方安定和谐具有可借鉴意义的且随时代进步而进步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
(二)“枫桥经验”在社会治理中的意义
社会治理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政府及其他社会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实现中国社会的合理运行和协调发展,依法采取的一系列理念、手段和方法,各社会主体平等参与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规范和管理,从而实现在社会运行和发展中促进社会发展,减缩社会代价。
其一,“枫桥经验”契合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变化。新时代要求在社会治理格局上要充分整合社会各种资源,调动社会多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共同参与到对人民群众的服务和对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努力实现中国社会新时代下的共建共治,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从而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而“枫桥经验”的内容之一就是鼓励大众充分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实现共治共享。
其二,“枫桥经验”契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意味着发展应当为了人民,发展也应当依靠人民,发展成果更应当由人民共享。“枫桥经验”也与中国共产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的本质要求一脉相承。中国社会多年发展的历程表明,“枫桥经验”是党的群众路线的一次成功实践。“枫桥经验”自产生起,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新时代下的“枫桥经验”更是坚持以人民安居乐业、共享富强文明社会为目标,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作为人民政党的政治优势,坚持群众路线,依靠、发动、组织群众,参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营造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安定的良好社会局面。
其三,“枫桥经验”契合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理念。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社会治理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枫桥经验”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适应中国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要求,按照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发展好“枫桥经验”,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才能推动我国社会治理的合理进行。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是践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政法主体,也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职能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打击犯罪的职能。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也是检察机关落实其他社会治理措施的基础。检察机关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政法机关之一,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
(二)法律监督的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负有重大职责,主要是运用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赋予的各项监督权力,为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法对审判机关、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规范依法行政,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治理顺利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三)检察调处的职能。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充分利用检察信访、控告、申诉等职能,充分了解并合理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依法收集社会不稳定因素线索,息诉罢访;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做好教育挽救感化工作,帮助犯罪人重塑社会角色,让他们正常融入到社会生活中。依托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利用社会救济方式,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
(一)明确目标,以检察职能做好社会治理法治保障
1.严厉打击侵害人民人身财产犯罪,做好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犯罪为导向,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重点惩处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危害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确保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2.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依法对审判机关、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通过庭审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等监督形式,对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促进审判活动和行政行为的依法进行,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实现。
3.依法开展控告申诉、举报和信访工作。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枫桥经验”的实践和创新工作,妥善处理涉法信访案件,积极了解和解决信访人的诉求和困难,加强同其他职能机关的沟通协作,认真做好化解矛盾和息诉罢访工作,力争减少或杜绝当地涉法信访案件的发生,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二)加强社会管理机制创新,推动社会矛盾化解
一是加强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设。结合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办案中体现的趋势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加大对重点社会矛盾纠纷的关注度,争取实现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建设。对一些重大敏感、涉众数量较多、社会关注度高等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案件在作出处理前,及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合理合法的应对预案。三是加强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建设。加强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调解部门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大调解”格局,对一些符合调解的案件,积极采取调解、和解的方式进行处理。
总之,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枫桥经验”50周年时的重要批示精神,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积极参与到平安中国示范区建设中来,让广大群众收获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