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会杰 梅玲茹 郑茜文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1.交叉询问的主体特点
交叉询问的主体是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交叉询问体现了讼双方当事人在人证调查程序中地位,交叉询问是指由诉讼双方提供证人,并对认证进行询问,通过反复进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法官在整个程序进行中一直保持中立地位。
2.交叉询问的顺序特点
交叉询问的顺序有一定的规律首先由提出证人出庭的一方进行提问,另一方再进行提问,这一程序可以重复多次,然后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终结提问。这一过程是极具特色的。
我国法律规制交叉询问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普通程序;并在现行立法中确定了刑事庭审调查阶段交叉询问的基本构造,规定了交叉询问的主体;交叉询问的客体;阐明了交叉询问的形式以及有关程序。
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对人证的直接调查,这种调查方式限制了其在相关领域的运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审和我国的直接言辞的庭审原则相类似,主要是进行法庭调查例如进行证人证言的调查,对书面证据的调查相对较少。但是在我国的刑事庭审中则以书面证据为主,证人的出庭作证的情况近些年来一直都较少,由于这种司法现象致使证人证言的调查和电子数据调查等抽离开来,使得我国交叉询问的适用范围受限。
对其他国家的交叉询问制度研究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的交叉询问由诉讼双方构成,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也不难看出他们的交叉询问的主体不仅包括诉讼双方。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粗略地将交叉询问的主体划分成诉讼双方,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公诉和自诉之分我国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当做诉讼当事人,这个规定就将交叉询问的主体进一步扩大了,不仅与诉讼法的原则相悖,也会对法官审理案件造成麻烦。
1.交叉询问适用阶段及其对应规则的模糊性
我国并未针对不同阶段的询问设置不同的询问规则,立法存在很多漏洞,例如,现行法律对诱导性提问的禁止问题的规制就不清楚。尽管有关法律规定了在对证人进行询问时不能够采用诱导等类似的方法进行,但是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究竟在什么阶段不得适用以及到底达到什么程度可以算是诱导性提问。
2.交叉询问的顺序规定的模糊性
我国刑诉法要求多个诉讼主体询问证人时,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此外,如果控辩双方提请的是同一证人等情况,对于此时的顺序法律未作规定。由于我国的传统法律原则的延续我国刑诉法未能像其他国家那样规定不能够对归属于自己这一方的证据证人进行怀疑,这一规定的缺失使得交我国的叉询问制度极具模糊性。
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正确地选择交叉询问的模式,完全推行当事人对抗主义模式是行不通的。我国刑事诉讼采用职权主义,所以,我们需要采取折中主义取长补短,我国交叉询问可以逐渐实行以诉讼主体询问为主、法官询问为辅的询问模式,也就是说在交叉询问程序中由诉讼双方控制进程,而法官的作用仅在于指引相关的诉讼程序的进行。
我国立法中关于交叉询问的范围的法规均没有给出确切的规定,对比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度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本文对交叉询问的范围提出了两点建议。
1.放宽主询问的范围
我国在对交叉询问制度进行规制时可以区分严格和宽松,例如以案件的密切程度来划分进行询问的宽松程度,在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期间也可以对其询问的方式和时间来进行放宽坚持以实际情况来进行控制询问的相应范围。
2.反询问范围与主询问相一致
因为主询问是先进行的所以在其后面进行反询问应该和主询问的提问方式,提问时间等相一致这样才能与平等原则相映衬,就像民法中的要约和新要约那样如果在反询问的相关提问中出现了和反询问不同但却类似于主询问的提问这时应当将这个提问看做新的主询问。
通过论述交叉询问问题,可以看出刑事庭审交叉询问对于我国庭审制度的完善影响极大,由于现行法律对交叉询问制度的规制存在缺陷,从而使完善庭审交叉询问制度具有必要性。要完善庭审交叉询问制度应当更加关注中国国情,解决交叉询问制度与我国国情之间的矛盾,构造符合我国刑诉法的交叉询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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