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 智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附条件不起诉实际上是法院、检察院、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等四方主体的博弈过程。①其中,被不起诉人是这四方主体之一。在以被不起诉人“再社会化”视角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目标中,去掉“标签化”是表现特征,“防止再犯”是其前提。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目标探析之前,要先从三个方面明确这种制度的定义:第一,实施前提的条件性和前提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2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这说明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施之前,要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只有在当事人认同的前提下才能有实施的可能性。当事人的知情权是前提条件。第二,决定主体的特定性。首先,附条件不起诉是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其次,决定权专属检察机关。这承认了检察机关的独立的裁量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检察机关裁量基准。例如,个案情节、公共利益、民众情感、预防目的、防止再犯,以及对行为人复归社会程度,这些因素都讲以综合的形式呈现在考虑与斟酌的范畴中。第三,目的的特殊性,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发展过程中,该制度的适用是把挽救、帮助作为出发点。与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惩罚相比较,附条件不起诉越发注重对人的行为的认定和评价。更加理性地维护社会秩序,坚定民众的法律制度的信任。
从三个角度进行概念的归纳,该制度的目标和指向最终是在“不起诉”,而不是在“起诉”。命名为“附条件不起诉”,一方面可以以积极的方式去激励犯罪嫌疑人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主动从自己行动的方式去调解与被害人一方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该制度的实施中所附加的条件及考察期限,在一定程度上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去主动争取和赢得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努力的过程也是人格的重塑过程。这能反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属性和制度的目的性。
恩毕科·菲利认为,对于任何一个犯罪,刑罚问题都不应当仅仅配给罪犯与其道德责任相应剂量的药,而应当综合考虑由违法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根据个人的情况。在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社会秩序下,国家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还应该给犯罪嫌疑人一个重新适应的机会。②一个人是否有罪应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认定和评判,背着一个有罪的身份可能会影响一个人再次融入社会的进程,成为人集中不可逾越的鸿沟。在这方面,再社会化将是从发展进程中去掉作为社会人被标签化的弊端,合理阻碍了其心理和社会角色中现实中符合罪犯的规定性。
美国芝加哥少年法庭曾经在1914年适用暂缓起诉,使用的对象是针对未成年人,使用该制度主要是预防犯罪嫌疑人因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被贴上“罪犯”的人格标签。1992年,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16岁犯罪嫌疑人延期起诉,设定的考察期是3个月。由于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5月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这是我国最早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
标签是一种人格的分类,如果以犯罪的身份去实施这个分类,就会逐渐影响他人对被烙印者的印象,在人与人交际中就会表现为排斥拒绝或鄙视。另一方面,那些被贴上标签者会在具体的实践中产生自我修正的思想,最后趋同于迫认。③
从刑罚的执行层面上看,监狱或者看守所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罪犯的人格趋同程度,那些本来是被判处短期的自由刑等,回归社会就又有了一定的阻碍,被感染的风险也在加大,尤其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能够在起诉阶段就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辨别和判断,相应避免了简单和机械判刑的情况。
因而,从刑罚执行层面的角度,再社会化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的最终目标,也是社会发挥自身功能的主要目的。通过刑罚的矫正和教化的功能,合理合法去维护着法律制度、人文道义与社会效益。
[ 注 释 ]
①张友好.功能·主体·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Z].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2012.
②[意]恩毕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③王皇玉.刑事追诉理念的转变与缓起诉——从德国刑事追诉制度之变迁谈起[J],月旦法学杂志,2005(4).
[1]张友好.功能·主体·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Z].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2012.
[2][意]恩毕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3]王皇玉.刑事追诉理念的转变与缓起诉——从德国刑事追诉制度之变迁谈起[J].月旦法学杂志,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