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英 王雨晴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尽管对于“论证”的定义众说纷呈,未曾出现令所有人都信服的统一表述,但是我们可以总结出“论证”的大致内涵:论证即证明过程,具有过程、程序和结果这三个层面和意图,包含论点、论据、论证方法。论证之于立法而言,即要通过论证去审视立法过程,验证法律文本的逻辑性,实现良法善治。具体而言,从整个论证过程来看,要确保立法程序规则体现民主,立法论证过程逻辑严谨清晰,使法律条文规范与现实生活相融合,而并不仅是立法者逻辑上演绎推理后的逻辑自洽;从程序层面来看,要确保立法论证以实现论证为核心,运用科学的论证方法与丰富的法律理论,更好的展示论据,进而追寻正当性合理性的结论,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益;从预期结果来看,要通过立法论证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质疑,最终能在各方立场与利益的博弈中达致衡平,形成共识。
立法论证是指一定的主体在立法活动中依据一定的有效信息,运用一定的方法,诸如论辩、听证等形式,最终得出立法结论是否成立的证成过程。具体来说,立法论证的主体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如:拥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人,立法机关邀请的专家学者,立法机关的起草部门等。立法论证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并且是一个需要进行反复论证的过程,其所依据的有效信息,并不单纯是指对于意见的征集、斟酌与采纳。就立法而言,要通过立法论证分析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和前瞻性,并在其全过程中通过对话、表达、论证、推理、假设、说服、接受、承认、共识等保证其合理性。
就立法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来看,立法论证不仅要通过形式逻辑的严谨性确保论证形式与规则的有效性,更要在实质合理性方面注重论证过程的理性论辩以确保内容得到广大群众内心的确证和自发的遵从。
在立法论证的场域中,立法者将会面临更多复杂的情况,诸如:立法所要涉及相关群体的广泛性,不仅包含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还包含各种社会团体组织,国内群体,甚至于要兼顾考虑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对我国立法工作的关注和介入。因而,基于以上种种,立法论证难免要去肩负起处理来自于社会各界的众多信息的重任,要在论证的过程中判断信息价值,认真进行筛选、归纳、权衡和平衡。
此外,有效的立法论证对于专门化、科学化的论证方法的需求与运用也是不可忽视的,诸如脱胎于法律论证中的逻辑的方法、修辞的方法、对话的方法均可适当应用于立法论证中,以及从实践中得来的运用实践推理达成论证目的的实证方法,也给立法论证科学方法的探索与应用提供又一路径。由于立法论证所指向和证成的是可能产生法律效力的立法规范本身,在论证过程中需要联系立法目的结合科学有效的论证方法,来进行评价衡量,从而切实提高立法品质。
我国存在着由不同立法主体享有各类立法权的现象,加之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皆有差异,从而使得我国在立法上想要达到绝对的统一存在很大困难。而立法是一个包含了一系列规则与程序的动态而又有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也是离不开论证的,那么通过立法论证来解决立法冲突不断、立法体系混乱等各类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从而能最终使得多数人的意见达成合意,少数人的意见亦被尊重,充分发扬民主,进而走出守法、司法与执法上的困境。
将立法过程分为立法准备阶段、立法运行阶段和立法完善阶段来分别进行阐释:
立法准备阶段是在提出法案之前进行的立法活动,主要包含确定立法目标、明确立法意图、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划等一系列工作。在此之前还需要广泛采集民意、征求各方意见、归纳整理信息等。在这个阶段论证参与主体的覆盖面最为广泛,各种意见立场与利益表达错综复杂,由此可见,合乎逻辑的论证尤为重要。在这个阶段,所要征集民意的构成都应有哪些,是否能覆盖各个领域每个阶层的民众,所征集意见的这些民众代表能否切实传达到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诉求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和可能出现的实际执行中的“打折扣”现象,都是需要我们进行印证和妥善解决的。同时我们还需要明确征集意见并不等同于论证,只是帮助立法者进一步了解社会的现实情况。所以,这一系列环节的繁琐事宜要想实际的执行到位,保证参与其中的群体并不只是在形式上参与到立法中,那就还需要对该阶段的立法论证做出进一步规定。
立法运行阶段包括法案提出直到法的公布等一系列立法活动。这一阶段的立法论证活动被限定在较为确定的少数人之间,相对于立法准备阶段,该阶段立法论证的主体法律专业性更强。在这个阶段,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如何保证每个发言主体以理性说理的方式进行论辩,并能将思辨的过程予以公开,同时在不脱离广泛民意轨道的基础上进行更具有理性、理论和逻辑性的深层次的剖析论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立法内容的决定不被起草者及其他权利主体所操控。
立法完善阶段一般是指法律正式施行后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工作,以弥补法律漏洞,填补法律空白,保证法律与时俱进从而更好的施行。这一阶段包含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汇编、编纂等一系列工作。在这一阶段依然离不开逻辑严谨的论证工作,既要在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对法律进行合乎逻辑的明确解释说明,对违反公正和客观事实规律的条文进行删减修改,对适应当前新情况新现象的条文进行添加和补漏,删除没有实际作用和意义的多余条文,还要在形式上论证文本结构的合理性,逻辑的严谨性。对此,应对立法论证提出哪些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规范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也是当前需要深思的问题。
我国的立法论证形式大致包括:专门委员会审议论证、常务委员会审议论证和代表团会议与小组讨论这三种。我国立法论证的这三种形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上述立法论证的审议论证结论最终都是由该组织的领导机构予以认可并做出决定。这种模式最终导致立法论证功能的发挥受到抑制。在我国立法的各个审议阶段,虽然也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各种意见的交换,但是,论证活动鲜少会有公开的质疑和论辩,这与立法论证所追求的以公开的理性说理精神来检验和权衡各利益主体所提出的立法主张并且解决利益冲突相背离。
有学者认为从论证技术的角度看待立法论证,可将论证看作属于论证技术的内容,从理论上分为立法形式论证和立法实质论证。从狭义上的立法技术来看,立法形式论证主要是运用逻辑推理与相关规则来解决立法的条文表述、规则形式、内容框架、立法体系等形式方面的问题,主要致力于法律文本的研究。从广义的法律论证的范畴来看,立法实质论证多是运用实质推理的规则并借助道德、伦理、习惯等外部因素来研究立法的过程。然而,由于我国立法论证理论研究不足、制度缺失、论证标准混乱等原因,我国的立法论证往往容易形式大过内容,难以形成立法形式与实质上的统一。
相较于西方国家的立法论证而言,我国的立法论证属于起步较晚的,且在相关领域的研究发展中存在一定的制度性缺失以及缺乏理论奠基。立法实质论证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对立法内容的论证,一般这一论证过程主要发生在立法准备、审议和表决阶段。从立法准备阶段中民众意见征集的环节来看,由于民众意见的表达关涉各方利益,因而不同岗位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民众往往站在自己的立场基于自己的利益去表达和捍卫自己的立法意见,这个过程就是各方利益博弈交锋的过程,要想通过自己的发声来说服其他利益群体尤其是具有立法权的主体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则必须运用逻辑清晰严谨的论证理论。
立法形式论证的主要关注点在于法律规范的形式化要求,诸如在法律的语言表述方面,既要注重语言表述的明确性,科学有效的运用立法语言的表达技巧和方法,又要使用准确、规范、简洁、严谨的立法语言,清晰的表达立法意图,便于人们的理解和遵循,但是并不绝对排除对模糊语言的使用,从而能更加灵活的应对各种复杂多变的客观现象;在法条所规定内容的具体性方面,如何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具体的内容,制定出明确、规范、详细、贴近现实的法律条文则成了立法论证的难点之一;在法律的结构方面,如何建构法律规范的合理结构和法典的法律结构是立法中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之一;在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方面,如何保证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构建门类齐全、职责清晰、协调统一的法律部门,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斟酌。
根据上文所述,如何逐步打破桎梏我国立法论证发展和法律体系完善的藩篱,完善我国的立法论证,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意义不言而喻。
使立法论证法律化,首先需要修改《立法法》,将立法论证纳入法律条文中,明确立法论证的概念、适用对象、范围、原则等。在立足于立法民主的基础上,对立法论证的基础性内容进行强制性规定,保证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制定过程中都要运用论证方法。对于论证的情境和阶段等内容,我们需要制定统一的立法论证规则,为部门和地方立法提供参考,确保立法论证法律化。再则,通过制定专门的立法论证法律,对立法论证关涉的责任主体、参与主体、论证范畴、程序规则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给地方留有一定自行裁量的余地,从而在保证统一协调的基础上也能保有个地方自身的特色,避免强制统一下的僵化和难以实行。
立法论证作为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论证双方应当在处于平等地位和享有对等话语权的基础上展开论辩,才能保证论证所达成的共识是合理可行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参与立法论证的主体仍然有所局限,并不能保证受立法影响的所有的群体都能参与到立法论证中。同时立法论证是一个“以理服人”的论辩过程,论证者自身的知识水平、口才能力等都会对其在论证中的发挥产生影响。在这个过程中,往往本身处于有利地位的群体或者利益集团更能体现出他们的优势,而普通群众特别是一些相对弱势的群体,很难在论辩中掌握话语权,难以主导论证话题的进行,不能有效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即使表达了,在一定程度上也很难引起重视。
基于以上种种,在我国立法论证的实践中引入平等机制势在必行。具体而言,一是应当引导普通民众树立平等的立法理念,提高民主意识和立法活动参与的“主人翁”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平等的看待每一个人,尊重每一个人的意见。二是规范立法论证程序,构建平等的论辩机制。重点是摒弃立法参与者的一切特权,保证其拥有平等对话的权利。三是保证公民平等的参与立法,增加普通民众的代表名额,并将弱势者的意见整合成统一的力量联合发声,提升他们的话语权。
一是确立平等原则是理性论辩的前提,避免因地位悬殊造成论辩权力上的不平等。二是可以将议案按照性质、内容、复杂性、重要性的不同进行分类,综合考虑法案的各方面因素,从而对论辩的时间、角度、程度进行合理的把控,提高论辩的效率。三是确定论辩发言的次序,保证每一个代表都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避免发言混乱导致有效的意见被隐没和难以进行充分论辩的情况。譬如可以给法案提议人最先发言和最后总结的机会,以便确立论题,听取法案提议人的自我论证过程,抓住焦点问题进行充分论辩,并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最后进行修正或强化辩护,以提高论辩效率和效果。交互性辩驳的双方最好是轮流发言,所谓真理越变越明,这样的方式有利于厘清问题的本质。应给予未曾发言的代表和发言少的代表优先发言的机会,以保证论辩结论的可接受性。四是从论辩时间和发言次数上加以限制,以保证每次发言的效果,提高论辩的效率。五是制定有序的论辩规则,强调论辩纪律,文明论辩。六是确立立法论辩的表决规则,促使各代表基于理性论辩的过程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保证表决结果的严肃性。
在立法论证过程中,要对立法用语的规范性进行论证,尽量避免或者最好不用修辞意义上的文学性语言,建立严谨规范的立法用语使用规则体系,限定法律文本中相关法律概念的外延,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的内涵,发挥法律规则的指引与预测作用,防止司法擅断。
立法论证的精髓在于立法论证的标准、规则和影响因素等,这种立法论证在国外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有着完备的论证程序与规则,对我国而言有着一定的借鉴价值和学术价值,可以让我们少走弯路。然而,借鉴学习的同时,应当结合我国当前的内外部环境,我们要立足国情,综合性的吸收与学习国外经验,提高自主思维能力和自主创新意识,而非简单的模仿式学习。当然,在当今复杂的国际环境下,业已很难能找到一个可以模仿的对象了。所以,怀着谦虚的心态积极地借鉴与学习外国经验,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论证体系,亦不失为一种快速高效的完善我国立法论证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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