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绿色原则

2018-01-22 13:55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关键词:总则绿色生态民法

马 倩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一、增加原因

(一)顺应发展趋势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环境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也与日俱增。近年来,我国也逐渐认识到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将社会主义现代化奋斗目标变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其中“美丽”的增加,在于强调我国的生态文明观,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在刚刚过去的十九大中指出,我国目前的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我国在民法总则中加入的绿色原则恰好与“美丽”的内涵遥相呼应,这也预示着我国的法律规范与政治制度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

(二)民法发展需求

事实上,民法自身已经蕴含了绿色的概念。从民法的调整对象上来看,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揭示了人与资源的问题,当财物不足,而需求主体不断扩张时,必然会导致资源紧张。徐国栋教授把能够缓解“人”与“财”之间关系的民法制度称为“绿色民法”反之则为“黄色民法”。“绿色民法”可以诠释为生态主义的民法典,它以维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限制人们对资源的使用。要缓解人与资源之间的关系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便又回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话题上。民法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但民法通则中,并没有体现出民法基本原则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因此,也可以说其是“黄色民法”,而民法总则中新增加了绿色原则,符合“绿色民法”的特质,但也不能说是完全的“绿色民法”,还有待于民法的进一步发展。

(三)加强公民环保意识

《民法总则》中将绿色原则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的后面,目的在于强调绿色原则的重要性,公民更应该以绿色原则作为自己一切行为准则的核心。民法在基本原则中加入一条绿色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价值评判标准,他意味着人们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需要将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考虑在内,否则可能会因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受到相应的民事处罚。将绿色原则与平等、自愿等原则一起列入民法的基本原则,能使人民群众认识到国家对绿色生态发展的重视,在民事活动中时刻以绿色原则标准管制自己的一言一行。

二、绿色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首先,绿色原则是否具有可裁判性?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以法律原则作为裁判准则确实存在很大的困难,但无论从民法理论、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可以看出基本原则通常是可以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的。既然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与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那么民法的各项规定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判断法律原则是否具有可诉性,要看其经过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后能否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当中,如果一项法律原则能够被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那么就认为其具有可诉性,反之,则认为其不具有可诉性。因此,通常来说,绿色原则是具有可裁判性的。综上,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一种,若其能够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应当认为其具有可裁判性。

其次,为避免绿色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被法官滥用,需要规定它的司法适用应遵守的规则和标准。民法基本原则的一个功能就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当法院审理案件时,从现行法不能获得裁判的依据,说明现行法存在法律漏洞。这时,法院应进行漏洞补偿,而民法基本原则可用来补充法律漏洞。根据民法原则这一功能,我们可以将绿色原则的适用规则规定如下:首先,若在民法总则或通则的其他法律规定中能找到有利于绿色生态环境建设的依据,则适用该规定而不能直接适用绿色原则作为裁判依据;其次,只有当找不到能够具体适用的该案件的具体法律规则时,才能够适用绿色原则作为裁判依据。

三、总结

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也让环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加强绿色生态文明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的一个重要目标。我国在新修订的民法中也体现出了绿色理念,新增加的绿色原则,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生态文明的建设。但是,法律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仍然存在很多不足,这只是我国在法律中强调绿色生态的第一步,今后会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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