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教育以人为本

2018-01-22 13:30王莲花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委托人当事人案件

王莲花

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6

一、法律诊所教育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概述

法律诊所教育是源自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的法学教学模式,又叫做临床法学教育。借鉴了医学院的学生长期的在诊所里从事临床实习且学会了诊病与治疗的教育模式。强调了在实践与经验中进而去学习法律的技能。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之下,学生在“法律诊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的咨询,并“诊断”出问题告知“处方”。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已经成为成功与成熟的法律实践的教学模式。在欧洲、亚洲、非洲与南美洲国家的法学院中也已呈现生根发芽的态势。2000年9月之后,我国在高校的法学院已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陆续的开设了。①教学方法的特点使用的是真实的案件材料并以学生为课堂的主人。②将法学理论的知识及法律实践相结合起来。③在司法的实践中缩小了法律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间掌握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心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基本功能。④

(二)法律诊所教育的以人为本

对学生的内心情感与身心发展予以重视。对学生的人文关怀的强调,将学生的内在的需要及主体性作为立足点。教育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达成促进学生全面的发展目标。“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对当事人与学生是重要的。当学生常常面对无助的当事人时,学生需要同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扎实的法律知识。与“以人的创造性发展与全面发展为本”新时期所倡导的教育理念相同。“以人为本”道德的风尚标将引导着学生在思想上提升认识高度,不断的推进自我完善。⑤

二、法律诊所教育以人为本——教师

(一)教师使学生能够理论结合实际

由指导教师、学生与当事人构成法律诊所教育的主体。⑥法律诊所教育的课程中最突出特点是教师依据案件办理进程中的每个阶段,来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及内容。进而确定每节课的教学目标,对法律从业人员技能的相关培训做出系统且有计划的安排,使学生在当中学会法律的适用。学生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案件代理的服务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之下于“内设式诊所”中完成。被安置在法学院之外的机构中的学生,在非教师的法律从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法律服务的工作于“外置式诊所”中开展。在模拟的环境中学生进一步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与职业道德,使学生能提出、解决问题且不依赖教师提供的标准答案是在“模拟法律诊所”中进行。法律诊所课程由教师选择真实而又适合的案件让学生办理,达到教学及社会救助的目的。

(二)教师是学生的引导和指导者

教师在具体的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中成为了学生在求知创新的合作与促进者。再经过讨论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⑦引导学生深入的思考中,教师在听了其意见后会适当的发表看法并提出针对性的问题。教师指导学生置于律师的角色,通过邮件、电话与面谈去教会办理真实的案件。⑧达到最佳的效果透过观摩正式开庭与案件有关的电影、头脑风暴和游戏式及个案指导。让小组里的学生独立进行法律案件的接触,掌握办理的过程。真实的案子在法律诊所中接收到,当事人的利益会因办案的质量好坏直接受影响。教师可以利用便利条件和社会资源去聘请校外的知名律师和公安办案人员、检察官及法官以案说法来指导学生对会见、取证与辩护要注意的事项与实践技巧。指导学生收集事实的材料和证据,检索记录相关的法律规范备用,教师的指导与监督让学生得到最大的收获。⑨

(三)教师是主持人的角色

在法律诊所的教学中教师担任的是一种“主持人”角色。对诊所教学目的的实现不受影响,讨论问题时教师想发表意见前说明仅属个人看法且可能不是唯一和最恰当的。当教师不发表意见,学生的能力可能会提升的慢。学生总认为信任与尊敬的教师发表的意见是较恰当或正确的。但也可能会因教师的局限性的看法,可能会误导学生且懒得去独立思考,只期待或者依赖着教师的最后答案。对于案件分析、确定诉讼策略与调查取证方案中指导教师不发表引导或倾向性的意见,可能导致对实践经验不足的学生来说无法形成合理可行的意见。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更需要被考虑,是要在案件作为实践教学素材的同时。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充分讨论,进而形成的多种方案要征求委托人的最终选择意见。“引导者”与“把关人”是教师充当的角色,培养学生拥有法律人的能力将此在案件的解决中得以形成。

三、法律诊所教育以人为本——学生

(一)学生居于主导地位

教师在传统的案例教学与讲授法中都是主角。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方法颠覆了这些教学模式。真正的确立了学生拥有并处于主人翁的地位,充分的调动了学生对学习法律法及用法的积极性。法律诊所教育中,老师与学生的关系中学生是处于主导的地位且显现一种真正的平等交流。教师与学生间可以对预设的问题进行自由的讨论,提出自己的见解。学生从配角转变为了主要的角色,也激发了学生对于学习的积极性以及主动性,为当事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与服务。引导学生学会思考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问题是指导教师的主要工作。在启发的方式中,鼓励并帮助学生找出最佳的答案。⑩

(二)学生的主体性

学生作为“主人翁”去参加案件争议的解决。以学生为主体及中心是法律诊所教育所强调的。学生接受着角色的训练,进而接待当事人以及办理真实的案件。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训练的恰当有机结合,而老师根据学生的反馈随时进行灵活的调整课程。学生面对没有现成答案的问题时,必须主动与老师及其他同学进行讨论,然后自己动手去检索可适用的法律和收集证据最终寻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对当事人直接负责。学生从当事人感受并领会到了制度设计和法律执行的结果,进而感悟到法律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体现在人为制定和既定的规则在执行过程中。从而发现是不是公平、全面与周到考虑在利益安排上,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是否准确来评价执法的过程。将学生安放在教学的主要地位、教师以学生为主体是法律诊所教育的最突出特点,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三)以学生为主

以学生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依据的课程内容,不偏离基本目的的随时进行调整,以学生为主是法律诊所教学中的一个原则。学生对角色模拟和课堂讨论、反馈与真实案件的代理及讲解且分析自己承办的案件,依靠自己的能力去发现问题,并做出判断找出解决问题的“处方”。学生是主体,是案件的实际承办人,可以不同意老师的意见,他们要对当事人负责。这将有利于学生在学习的主体意识以及主动性方面的培养。使学生们能够学到法律交流、咨询、谈判、诉讼与其他的争端解决,有分析和推理、事实调查与辩护的能力,学会相关的程序、组织及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是位于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中。贯穿于案件的发生至协调、再到立案受理和证据收集、直至开庭审理、强制执行到结案的过程中所有身份的扮演者都是学生。

四、法律诊所教育以人为本为本——委托人

(一)以委托人为中心

指导教师在法律诊所课程中强调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以委托人为中心”,因是一种律师思维的重要因素。学会站在委托人的角度,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之上,追求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前确保达成底线交易。而不是对更大利益的一味追求,导致交易无法达成。模拟谈判就是如此。作为可能发生交易的两组学生成为正反方,在接受关键信息但有不同的谈判背景材料再进行谈判最终达成交易,分享一下关于谈判过程的感受。尽量满足委托人的要求是草拟合同中站在委托人的角度考虑的核心要务,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二)委托人是决定者

因认知的局限性、现实的复杂性与事态的变动性以及事实真相和法律真相的不一致性,而导致面对现实问题没有一种正确的答案或者标准答案。但因为法律的确定性有些问题的答案是唯一的。在只做客观的法律分析去给委托人法律的咨询意见。对拟定的方案进行优缺点的分析,在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与诉讼策略的制定中选取出最优化的方案。所有的建议在最终是要告知并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能不能最大化的实现与法律诊所实践的结果有直接的影响。委托人才是“决定者”,学生是“思考者”与“实践者”。

(三)当事人是求助规范者

法律诊所教育借鉴的是医学院的学生临床实习的模式,好处与弊端也带入。当事人想求助于法律诊所,对执业资格没有取得的学生存在着一种质疑,看中的是指导教师专业的能力与法律服务的免费。当事人对诊所学生的相关工作在有意无意中就会选择不配合,也不会向学生去完全的陈述案件的事实。这制约着学生发挥自己的能力,难以顺利的去解决手中的法律问题。对诊所课程所设计的规范化标准是可操作与细化的,对于诊所值班与会见当事人、案件代理及诊所评估的工作进行规范是必要的。

五、结语

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之下,能够接受法律委托并且为委托人去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灵活的去运用法律知识与完善知识体系,给成为律师的学生提供了实用的平台。在实践中学生培养出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增强社会责任感,充分展现了法学的应用性与实际操作性。

[ 注 释 ]

①王彦辉.“法律诊所教育”对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启示[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4):38-40.

②黄龙.“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局限性[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1):59-62.

③王小明.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与探索[A].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北京高教学会实验室工作研究会2010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册)[C].北京: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2010.5.

④彭秋,王家康.关于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必要性及建议[J].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0(20):97-98.

⑤王娟娟,邓慧琼.法律诊所本土化的完善途径研究[J].中国校外教育,2012(25):10-11.

⑥刘英俊.论诊所法律教育的同化与异化[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0,31(10):11-15.

⑦张爱菊.论诊所法律教育中的诊所教师[J].湘潮(下半月),2010(08):71-72.

⑧刘英俊.论诊所法律教育的同化与异化[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0,31(10):11-15.

⑨司莉.诊所法律教育的中国化实践[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4):51-54+59.

⑩王彦辉.“法律诊所教育”对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启示[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4):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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