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强制执行拍卖程序完善策略

2018-01-22 13:30施信科李沁泽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处分权强制执行竞价

施信科 李沁泽

上饶县人民法院,江西 上饶 334100

一、对民事强制执行拍卖的相关界定

(一)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拍卖的内涵

民事强制执行拍卖指的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律程序,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被执行人的被扣押、查封或者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民事强制执行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前提是被执行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当前,民事强制执行拍卖措施也已成为现代各个国家民事执行程序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执行变价措施。

(二)民事强制执行拍卖的特点

与一般拍卖相比,民事强制执行拍卖具有其自身特点:

首先表现为拍卖依据具有强制性。民事强制执行拍卖是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律赋予的执行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其中包括对被执行人财产的限制,这也就导致了被执行人对于其自身的动产或不动产不再享有拍卖的自主权。

其次表现为拍卖标的具有非自有性。这表现在两个层面上:其一,民事强制执行拍卖中被执行人不再享有拍卖标的物的处分权,法院享有对其扣押、冻结或者查封的财产的处分权;其二,法院尽管对拍卖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然而不是其所有权人。

再次表现为拍卖目的具有利他性。民事强制执行拍卖相比于任意拍卖,其具有利他性,这表现在拍卖的目的不是为了自身营利,而是为了保障及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

(三)民事强制执行拍卖的基本原则

民事强制执行拍卖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拍卖过程始终,规范拍卖法律关系中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施行的《执行规定》以及2004年出台的《拍卖规定》都对民事强制执行拍卖的基本原则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确保了民事强制执行拍卖程序的顺利进行。除了必须坚持拍卖所共有的公平、公开以及公正原则之外,民事强制执行拍卖还必须坚持另外三大原则:首先是拍卖优先的基本原则。这是指人民法院在对其冻结、扣押或者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价执行时,除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之外,原则上以拍卖的形式进行,这种方式相比于变卖而言更能确保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及时拍卖的基本原则。这是指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之后必须迅速且及时地进行拍卖,这个原则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不间断的要求。2004年出台的《拍卖规定》就要求执行机构必须及时采取拍卖措施,尽快确定拍卖的日期。再次是禁止无底价的基本原则。这是指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民事强制执行拍卖时必须确定拍卖标的物的最低成交价格,禁止不设定保留价。

二、对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拍卖程序的完善策略分析

(一)积极加强当事人对拍卖物的处分权

现行民事强制执行拍卖程序中,执行法院对其拍卖财产往往是以委托评估、拍卖的形式进行,在表现出强烈职权主义的同时大大限制了当事人在拍卖物价值认定方面的选择权。据此,为了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保护当事人权益,笔者认为有必要积极构建当事人间的共有财产竞价执行模式以及小额债务竞价执行模式。针对当事人共有的拍卖财产或者小额拍卖财产,当事人双方可以在人民法院主持及监督下,对该财产进行竞价,价高者可以对该财产进行处置,所得的价款用以清偿债务实现债权。

上文所述2004年出台的《拍卖规定》中有关拍卖物流拍之后的处理情形,不仅存在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严重的风险,同时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征,忽视了当事人的参与意愿,造成了司法资源成本的巨大浪费,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拍卖程序中应该强化当事人对于拍卖物流拍之后相应情形的协商选择权,保障其处分自身民事实体权利的自由。

(二)规范民事强制执行拍卖程序

对于出现两次流拍的不动产拍卖物,在申请执行人拒绝以该拍卖物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该不动产进行强制管理,而无需当事人的同意,同时选定不动产管理人并对其进行监督,将所得孳息用于清偿债务,这种不动产强制管理制度正是当前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拍卖程序中应予以建构的制度。具体而言,首先,就适用范围而言,应明确规定仅适用于不动产拍卖物出现两次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的情形。

当前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拍卖程序中只有公开竞价一种方式,不仅形式单一而且容易出现流拍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出于节约拍卖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考虑可以引入投标拍卖方式。投标拍卖方式也可以称作密封式拍卖方式,在执行法院公布拍卖具体情况后,竞买人将附有报价单的密封标书在限定期限内交予法院,法院在确定日期公开标书并选择价高者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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