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2018-01-22 13:30才让吉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庭审审判公安机关

才让吉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解读

(一)最大限度地防范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

近年来,由于出现冤假错案的案件越来越多,使司法的公正信因此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与打击,社会各界逐渐对诉讼制度的公正性产生质疑。那么,如何才能使司法案件能够得到最公平公正的处理,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基于这样的背景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逐渐被关注、重视,这也是防止冤假错案再次产生的制度回应。在实体公正中程序公正是其较为重要的保障,然而,要想使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得到有效的控制,这便需要具备完备的程序设计为前提。

(二)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否认审前程序的重要性

根据刑事诉讼的整体程序中能够看出,刑事诉讼的程序主要分为三个环节,即审前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这三方面。按照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之间的关系能够看出,前者是后者具体开展的主要依据,也就是所谓的提前准备工作,以便于为审判过程提供有效的证据。在审前程序中,如若忽视了对量刑证据材料的重视,极有可能会引起审判结果不准确、公正的现象。所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否认审前程序的重要性,恰恰是审前程序在其中具有重要作用。

(三)以庭审为中心,实现庭审实质化

庭审中心主义,其主要是指在审判活动中,以法庭的审判作为中心。应充分将法院在进行证据的收集、事实的认定中所具备的决定性作用尽可能的进行发挥,从而使得庭审形式化能够走向实质化,进一步来说,首先需要充分实现举证、人证、质证等能够在庭审中发挥其作用,才能使庭审实质化得到实现。然而,在我国存在以下现象,在庭审实质化中,人证在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人证通常都不会选择亲自出庭,而是通过书面证言的形式出庭,这便使得该项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通过质证的检验。

二、公安机关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措施

(一)完善立法,保证审判有法可依

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审判的相关调查时,必须要以相关规则或制度为依据,根据我国当前已经确立的相关制度中,除了《刑事诉讼法》中有涉及到审判活动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的一些规则外,我国的公安部门中也确立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一规则的出现,主要是用于对《刑事诉讼法》的细化,使审判活动能够在此规则上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更有效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个制度目前仅在公安机关的内部得到承认,检察院以及法院并不承认该制度,主要是因为最高检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其他与刑事诉讼有所涉及的制度与规则与公安机关部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度之间存在矛盾以及冲突的现象,这便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混乱的情况。

(二)强化责任,保障证据完整移送

在开展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一些有利于犯罪人员的证据,而证据的提供为隐匿的,应强化对该证据材料责任的追究,并且通过加强责任的追究力度,从而使得相关办案人员能够全面根据法律制度开展相关工作,将证据材料完整的移送。另外,还需要加强对相关机制展开进一步的完善与健全。如应对案件的办理考评机制进行加强改进,就比如,公安机关部门在对刑事诉讼的案件进行立案考虑时,势必会造成相关证据移送的完整性受到一定的影响,类似于这样的立案起诉率的考核,主要是用于引诱相关办案人员产生违法手段,从而使相关办案人员无法将证据材料完整的移送。

(三)加强沟通,促进证据全面收集

公安机关在进行相关证据收集的过程中,通常都是以侦破案件的要求作为定位的确立方向,而在证据得到充分的收集且定罪的事实也得到了了解的情况下,就说明案件得到了侦破,基于这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往往没有意识到量刑等证据的收集具有重要作用。在展开具体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给予检察院一定的权力,使检察院能够对证据材料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引导公安机关对证据展开收集,从而使得检察院能够满足起诉的需求。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公安机关通过加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势必会影响到公安执法的相关工作,针对这一情况,各省级的公安机关应加强以建设具备一定规范化的执法作为基础或载体,并加大力度对大势的改革,以此使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能够在扎实、有利的对策与手段开展下,得以全面创新、改革,进而才使得公安机关中各项法治活动都能够在法治轨道开展,充分确保公安机关工作得到充分的落实,确保公安机关所办理的所有案件都是根据证据作为依据,并且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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