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的公诉工作转型路径

2018-01-22 13:30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员额公诉人庭审

徐 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石棉 625400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在吸收和借鉴外国经验并将其本土化以及立法者、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不断努力下,我国的司法体制也在逐步改革创新,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多个方面推动司法体制一系列改革措施。随着司法理念和国家政策的转变更新,检察机关公诉工作面临着许多挑战,旧的工作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的发展,公诉工作的转型势在必行。

一、司法改革动态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一)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成为目前司法改革的核心举措。而实现庭审实质化,解决的是庭审形式化、虚置化的问题,强调庭审在裁决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两者的参照系是不同的。①可以说庭审中心主义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审判阶段的审判中心主义。②为了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的目标,目前进行了一系列制度改革,凸显了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作用,增强了庭审对抗性,有利于避免先定后审、庭审虚化、走过场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是对公诉人的重大考验。

(二)检察权变更与职能调整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全面试点,检察院的反贪局、反渎局、预防办等部门已全部转隶至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被剥离职务犯罪侦查权,其检察权运行将相适应地进行变更与调整,对公诉职权的影响也就在所难免。

(三)司法责任制下员额检察官办案制

检察院一直实行“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三级行政审批办案制。至于办案资格,原有一般是经过数年就会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并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这种体制首先存在权责不对等的弊端,没有体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这显然不合理。其次是制作法律文书、作出处理决定等要经过层层审批才能生效,这本身就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而且诉讼效率低。再次是检察院内部大量具备检察官资格的人从事与办案无关的工作,而很多不具备检察官资格甚至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员却在办理案件,导致人才浪费和队伍不专业。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行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目的在于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有利于提升公诉工作质效。

二、公诉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检察机关地位的降格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顺利推进,检察院被剥离重要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这一改革尤如一场不小的地震。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权威性大部分来自拥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实质一旦失去侦查职权,检察院的地位势必降格。目前还有很多学者提议学习外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将批准逮捕权划入法院。如果这一设想成为现实,那么检察院的职权将继续减少,其地位和影响力肯定会进一步降低。由此波及到检察院的另一主业公诉工作定将受到改革的影响,“孤掌难鸣”“单脚跳舞”,检察权威势必受到严重影响。

(二)有罪推定思想的泛滥

长期以来,公检法内部办案存在着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主要是历来受“严打”重刑主义思想、“口供是证据之王”观念的影响所致。而这些思想与新刑法理念是背道而驰的,现在各国普遍提倡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实施刑法“谦抑”原则,充分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应该说有罪推定的思想是多年积淀产生的,根深蒂固的陈旧、落后的执法思想是会阻碍公诉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

(三)侦查机关考核指标

为了考核侦查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成效,公安机关内部自上而下都设定诸多考核目标任务。包括年度内立案、破案数、移送审查起诉数、不起诉率等,任务完成情况成为侦查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面对指标、任务需要完成,侦查人员穷尽各种手段。虽然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打击犯罪、震慑潜在犯罪者的作用,但是存在的弊端不容忽视。一方面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实践中侦查人员为了完成任务,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诱供、指供等方式人为地制造冤案、假案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导致案件质量下降。为了完成办案量,在案多人少、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办案质量很难保证。这也造成实践中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粗糙、文书制作马虎,存在带病移诉的情况。侦查的目的是为起诉服务,同时侦查也制约着起诉。可以预见的是,侦查机关的考核任务将长期存在,公诉工作将仍然受到侦查机关考核指标的相对影响,这需要在今后的公诉工作努力加以克服与应对,并不断改进和提高公诉工作。

(四)庭审控辩对抗性的增强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诉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庭审实质化必然造成控辩对抗性增强。过去受“职权主义”影响,检察院、法院都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审判中法院总会倾向于检察院。而庭审实质化要求法院必须居间中立。只有公诉人做足庭前准备功课,才能从容应对庭审。公诉人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规范度、发问技巧能力、公诉意见质量、答辩能力高低是保证公诉效果好坏的重要标准。而我国各个层级、各个地区的公诉人水平参差不齐,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又要求入额检察官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而当下有的员额检察官几乎没有办过公诉案件。在新时代下亟待加强对公诉人的实务培训迫在眉睫。

三、公诉工作新方向

为了应对司法改革,适应新的体制,公诉工作必须进一步转变思想和观念,适当转型和明确新方向,打造公诉专业化队伍,保证刑事诉讼高效、有序进行。

(一)加强侦查监督

刑事诉讼始于侦查阶段,诉讼中的问题包括冤假错案一般也发端于侦查阶段。所以,要落实以审判为中心,依法惩罚犯罪、充分保障人权,加强侦查监督是重中之重。侦查监督的核心是证据合法性审查。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加强对案件证据合法性审查工作。对于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或者采用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或者要求侦查机关重新取证、补正、作出合理解释。对于侦查人员故意违法取证、制造冤假错案等情形的,轻者以通知纠正违法、提出检察建议等予以遏制,重者将有关线索移送监察委办理(这里说明一点,正在修改的刑诉法对于司法不公等涉嫌犯罪,检察院具有侦查权。那么今后检察院可以直接对此行使侦查,开展检察监督)。从而可以减少非法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另外要加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保证侦查的质量和效率;加强与侦查机关的交流,通过联席会等方式指导侦查机关办案,共同提高案件质量。

(二)用心做好庭前准备

许多公诉人员多以经验自居,并未做足庭前准备功课,往往存在匆忙应对。首先是用心做好庭审预案,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英国皇室法律顾问保罗·加里克谈到公诉人出庭技巧时说过一句名言:“出庭公诉如驾车履行,需备好路线图”,说的就是公诉庭审预案。③公诉人做好庭审准备,制作好公诉意见和发问、举证、质证、答辩提纲,有效组织证据、全面考虑辩方可能提出的辩护意见,提前解决好案件相关问题,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与政策了然于胸,才能应对疑难、复杂案件、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等各类案件,达到良好公诉效果。

(三)注重庭审效果

我国刑事审判在规范层面已经具备了对抗式诉讼的基本特征,呈现出向当事人主义迈进的显著趋势,并且得到了国家形势政策的支撑。为了适应法治的发展,公诉工作也要随之转变。公诉人在庭审中有效指控犯罪,不仅要用证据说服法官,其公诉中的法治宣传功能也使使旁听群众信服和认可公诉工作的职责。因此,公诉人要提升举证、质证水平,以及组织证据的能力和答辩能力。对于案件事实存在疑问、定罪量刑存在争议的,公诉人要依法积极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使相关言词证据清晰地呈现在法官、当事人、辩护人和旁听群众面前。并尽量使用多媒体示证等现代科技手段,强化举证效果,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既让被告人清楚证据内容,也让旁听群众直观了解,从中起到指控犯罪、教育罪犯和宣传法治的积极作用。

(四)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运用刑法手段解决社会冲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其二,作为对危害行为的反应,刑罚应当具有无可避免性。公诉检察官应当保持“谦抑”思想,坚持无罪推定,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依法符合不起诉决定、判处缓刑的,尽量予以从轻从宽处理。

(五)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

员额检察官制的实施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新情况新问题也不同程度出现。首先,责任制并未根本落到实处。以前未参与办过公诉案件的检察官,尤其是检察院领导,入额之后仍然没有实际办案。其次,员额制的推行受到了一些阻力。随着员额检察官待遇的落实,有些未员额的检察官心理感到不平衡,从而产生抗拒情绪,部分检察官因此辞职或者拒绝办案。最后,检察队伍素质能否达到员额制应有的要求很难肯定。

检察队伍必须更加专业,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队伍建设要职业道德、专业素质双管齐下。一是要加强员额检察官执业纪律和道德教育,提升廉洁规矩、严格公正司法的素养。二是在专业素质方面,应当强化专业培训,使其专业能力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三是加强定期考核,促使办案检察官的观念和标准统一,督促其自我提升,适应公诉改革需要与发展要求。

[ 注 释 ]

①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当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基点.法学家,2016(4).

②徐玉,李召亮.庭审中心主义刍论.山东审判,2014(2).

③熊红文.公诉实战技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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