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青青
北京化工大学,北京 100029
沉默权在西方发展有着很长历史,而在我国还没有确立沉默权,在刑事诉讼法当中有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否存在着争议,通过从法理学角度进行探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从法理学角度对沉默权的价值进行探究,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人权的保障上。法律上沉默权制度和政治上人权是不能完全等同的,沉默权法理基础上就是保护人权,其有着绝对和至上的特点,是愿牺牲司法效率为代价的[1]。刑事诉讼法保障无罪者不受法律追究,也保障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诉讼权利能够得以维护,保障有罪者受到公正审判以及惩罚。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以及免除如实回答义务,设置保障制度,就能减少刑讯逼供现象,沉默权也对保障公民隐私权有着积极作用,能避免司法权滥用造成侵害公民权利的问题发生。
再者,沉默权的价值还体现在能够实现诉讼结构平衡化,使得诉讼双方地位处于平等的状态。沉默权不能根本改变双方力量不平衡事实,但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承担如实陈述义务,就会使得辩护方防御手段的减少,在辩护的力量上也会减小,控辩双方不平衡状态就会严重化。沉默权是对被告人抗衡侦查以及控诉的权能,使得诉讼结构能够更加的合理,为保障司法公正以及避免无辜者受到追求等,沉默权在平衡双方力量上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外,沉默权价值还体现在程序正义上,在给被告以及犯罪嫌疑人等沉没权利后,对其平等参与诉讼就有着促进,其人格也能得到保障。在公平对待后诉讼公平合理就能以可见的形式被社会接受。沉默权产生在西方国家,和这些国家重视程序正义价值观是有着紧密联系的,这也是沉默权的价值所在。
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当中并没有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过程中,对于沉默权制度的需求也在加大。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也有着其实际的需要,从人道主义观点出发需要进行建立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也是人,也有人格尊严,所以要对其有人道主义的保护[2]。刑事诉讼在进行追诉的过程,就是国家行使公共权利的过程,对公民有着生杀予夺,需要和人的本性相符合,将人道主义要求鲜明的呈现出来。如果是采用公共权利进行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就不符合人道主义要求,而沉默权的承认是和社会主义文明发展规律相符合的。另外,沉默权的确立对刑事诉讼对抗机制的维护有着促进作用,这也是其发展的需要。在确定沉默权后就能加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防御力量,能促进诉讼结构合理化。确定沉默权对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以及体现也有着积极意义。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进行构建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发展当中要注重从几个方面加强重视:
首先,要能够有正确法律意识,对沉默权和刑讯逼供的对立性要能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能够树立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以及尊重被告人权意识。并要注重使刑事诉讼活动举证责任得以有效落实。作为国家的追诉机关就不能任其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优势强迫犯罪嫌疑人向控诉方提供证据或证明自己有罪[3]。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发展中,需要进一步将刑事诉讼活动技术含量水平提高,要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沉默权,能立足高科技手段收集证据。我国侦查机关承担主要侦查任务,在新技术的应用方面是比较重要的,要从经费的投入上进行加强,提高刑事侦查技术含量,推动刑事诉讼发展。
另外,要能够设置相应的沉默权保障程序以及证据规则等,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来看,在关于93条的陈述义务条款需要修改,进行添加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告知其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证据制度上就要对非法口供拒绝应用[4]。而在对沉默权的有限行使方面要能有明确规定,沉默权仅限于自然人行使,不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指控的涉及到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安全时行使,即使嫌疑人和被告明确表示行使沉默权,但依旧不影响侦查人员以及审判人员和监察人员的判断。
总而言之,对于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要能和实际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在未来我国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下,人们对沉默权有更深的认识,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就会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