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网络购物中商品广告性质的认定

2018-01-22 13:06林笑月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买卖合同网购商家

林笑月

江西理工大学,江西 赣州 341000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司法大数据解读中显示:“全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2.50万件,案件量呈上升趋势。”。经统计2015年至2017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关于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相关案件有643件,其中认定网络购物广告性质是否为要约的案件有328件,而消费者下单行为性质是否为承诺界定不明产生的合同纠纷就有283件。关于网络买卖合同的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对要约认定、管辖条款效力认定、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认定以及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认定四种情形。

对近两年关于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案件判决进行总结,其中法院在认定网购广告是否为要约的态度主要在两个方面:

一种认定为:“电子商家在网站上发布的商品信息明晰地记载了商品的名称、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等,内容具体明确,符合合同要约的全部特征,非产品的宣传方式或者要约邀请,消费者发现案涉商品的出售信息后,按照网站设定的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并完成订购、付款等交易行为,构成对被告要约的有效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①即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允许的状态下自由选购点击加入购物车,并在确定其他送货、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将网购广告认定为要约,是基于网络交易便捷性特点和实现交易合同稳定性进行的判断,减少因广告性质不明影响交易的进行。

而另一种对网购广告性质界定为要约邀请,一般是基于商家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明确网站展示的商品广告为要约邀请的事先约定,由于消费者在网站进行购物定会有注册为用户的过程,而成功注册的前提即为消费者阅读并确认同意用户协议,现在B2C模式下的电子商家在用户协议的使用条件部分明确规定商品展示的性质为要约邀请,消费者下单为要约,只有网站发出送货确认才构成承诺的,应遵循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消费者同意该使用条件,视为双方就商品网购广告为要约邀请达成了合意。②此种观点是基于对消费者和商家之间意思自治的尊重,也能够减少消费者冲动购物带来的矛盾,为合同的订立提供更为充足的准备时间。但另一方面,由于商家一味跟风在用户协议中增加“用户下单为要约”等类似条款,消费者在客观上便对其丧失选择权,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对于网络购物广告的性质的认定,笔者支持“要约说”,即通常情况下网购广告为商家向不特定消费者发出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一方面,一般为商家在网站上展示待售的商品信息,消费者确定规格后下单,商家便会按正常流程发货出库。由于商家已经将商品的外观、型号、功能、售价等情况标明,消费者基于信息平台提供的订单页进行交易,只需点击同意购买、确认付款方式及送货地址即可达成交易,并不能对此类商品规格等款项进行更改。因此,网购广告具体明确已达要约的程度;另一方面,网络购物合同中的一方主体为不特定消费者,但此特点与实体店并无实质区别。虽然网络商家可能存在供货不足的情况,但现今购物网站在技术上都可以依据其技术对库存数量进行把控和展示,当商品无库存时,消费者一般应无法下单并会看到“库存0件”的提示,故合同标的一般情况下满足网络购物买卖合同成立要件。③因此,对于网络买卖合同在保障、平衡买卖双方权利中,无论是机制还是技术均已足够成熟,在商家在网上展示详实商品信息的基础上,消费者只需“同意”便可达成交易。④此外,由于电子商务领域自身的高效便捷性,加之其本身就是为了提供更直接快捷的交易方式,因此将网站展示广告的行为作为要约予以认定更适应网络买卖合同便捷交易的初衷。

[ 注 释 ]

①张国良与北京誉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EB/OL].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3-16.

②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任嘉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EB/OL].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5-5.

③邓颖.购物网站标价错误法律效力问题之解析——以我国、我国台湾地区及德国司法实践为视角[J].山东审判,2008(1):88.

④许恒瑞.网购合同缔结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的认定[J].晋中学院学报,2017,12:52-55.

猜你喜欢
买卖合同网购商家
教老妈网购
中国人不骗中国人
商家出售假冒商品,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网购寒假作业
网购寒假作业
论诚信原则的法律修正功能——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为例
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性质、效力与理解——以“打架”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视角
我国电力企业买卖合同风险管理见解
论担保型买卖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易淘食进驻百度钱包中小商家盼低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