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2018-01-22 13:06蔡燕青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民意审判

蔡燕青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一、我国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关系的现状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民众权利意识的自我提升,使民众倾向于就社会某一热点事件在互联网平台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形成一个相对主流的意见。群众日益关注司法人员对于热点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公平,是否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但是,网络民意具随意性和易变性,舆论的力量是非常巨大的,因而现今网络民意对于我国司法的干扰已经成为我国司法人员在进行审判工作时需要警惕的一点。

二、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一)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

我国法治社会理念的不断践行和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正日益增加,同时亦对我国的司法工作有更高的期许和要求。网络民意对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的影响力是巨大的。一方面其可以对我国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工作进行监督,避免公权力的任意行使。另一方面,网络民意可以对我国司法工作的局限性进行补充。法官在某一案件定罪量刑中需要认定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其个人作风和社会评价,网络民意作为普通人民的主流意见往往会成为法官认定根据之一。

(二)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在实践中,群众在互联网平台上都是凭借自己对正义道德的认知对案件发表观点,极具非理性和情绪化,且成千上万的网民所汇集的主流意见极容易被不法分子所操控,导致法官很难从其中判断何为真实的民意,不当的网络舆论会严重的干扰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也容易影响我国司法的权威性。若我国的司法审判人员都依据民意断案,那么易导致当事人的权利未能被保护,应接受惩罚的人没能合理的定罪。

三、网络民意影响司法审判成因

(一)司法审判人员业务能力不强

在互联网大发展的背景之下,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力加大,主要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国部分司法人员对于自我岗位以及自身职责认识不清,欠缺理性的判断,没有能够认识到网络民意的易变性和跟风性。另一方面,作为履行公职的人员,必须将群众的利益放在最优先的位置,有时便容易出现将网络民意审判替代其理性审判。

(二)司法审判缺乏广泛公开机制

网络民意影响司法审判的成因之一也在于司法审判缺乏广泛公开机制。我国司法审判人员在进行司法审判工作时常常忽略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审判进度、审判结果等方面的内容公诸于众。这会造成民众对重大案件的审判有时会存在质疑,因而会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施压于司法审判人员,进而影响司法审判工作的进行。

四、促进民意与司法审判相协调的对策研究

(一)提高司法审判人员业务能力

对于我国司法审判人员来说,其作为司法案件中裁判者,对于保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起着决定作用,因而我国司法审判人员必须提高其业务能力,依照法律规定合理合法的行使其权利。一方面司法工作者在审判案件时必须树立法律权威的思想,遵守国家所制定的原则,对民意中可采纳的事实因素进行相应的吸收。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从事司法的人员进行道德素养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司法审判人员在审判案件时做到合理合法。

(二)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为了能够协调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必须健全民意与司法的沟通机制。一方面,政府要设立专门的群众反映渠道,如在法院官网上设立群众反映栏,鼓励群众提供相关案件信息,使民意能够反映到对案件事实的考察上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可以对恶意造谣、故意煽动大众情绪的虚假信息进行严厉查处,确保司法与民意之间有健康的沟通环境。

(三)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开性

通常而言,民意能够很好的体现社会大众对于司法案件的关注度,因而司法审判人员必须要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具体操作上,首先对于那些非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司法审判过程应当对公众公开,让公众参与其中,将审判的具体情况反馈于公众。其次,随着互联网普及,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审判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审判结果公布到相应的网站中,同时派专人为对案件存在疑问的群众进行讲解并进行普法。

五、结语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民意会越来越普遍化,促进民意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协调关系意义重大。司法人员必须在司法公开独立原则的基础上,以理性慎重对待民意,对民意中有助于断案的部分进行理性吸收,促进二者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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