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锦
林业行政执法是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保护林业发展成果的根本保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陕西省不断加大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力度,切实贯彻落实依法治林的基本方针,及时查处了一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确保了多年来的生态建设成果。笔者通过对近年来陕西全省林业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研究,从中找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为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在今后的森林资源保护当中提供一些参考和依据。
根据全国林业行政案件统计系统结果显示,2013—2017年陕西省累计发现森林资源行政案件15190起,查处案件15071起,案件查处率稳定在99%。在发现的森林资源林业行政案件中,盗伐林木案件645起,占案件总数的4.25%;滥伐林木案件3011起,占案件总数的19.82%;毁坏林木、苗木案件484起,占案件总数的3.19%;违法使用林地案件3443起,占案件总数的22.67%;非法收购、运输木材案件3203起,占案件总数的21.08%;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案件618起,占案件总数的4.07%;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案件470起,占案件总数的3.09%;违反森林防火案件475起,占案件总数的3.13%;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法案件80起,占案件总数的0.53%;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12起,占案件总数的0.08%;违反林木种苗规定11起,占案件总数的0.07%;其他林业行政案件2684起,占案件总数的17.67%。
2013—2017年,陕西省林业行政案件发现总体数量呈平稳态势,2013年为2945起,2014年为3006起,2015年为3054起,2016年为3191起,2017年2994起,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根据2017年新颁布实施的《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划分:一是违法使用林地案件居首位,全省达到3443起,占案件发现总数的22.67%;二是非法运输木材案件发现量3203起,占案件发现总数的21.09%;三是滥伐林木案件3011起;占案件发现总数19.82%;四是其他案件2684起,占案件发现总数的17.67%;五是盗伐林木案件645起占案件发现总数的4.25%。
陕西省林业行政案件发生原因众多。有林业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按照《森林法》规定,许多林业行政案件都有“在林区”这一前提,但是林区划定又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范围,致使即便有违法行为,也无法进行打击和处理。同时由于基层林政执法队伍建设滞后,林业执法队伍总体水平不高,人员偏少,加之执法基础条件较差,设备不完善等原因,造成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查处,致使林政案件处理不到位。个别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在执法中不按程序操作,甚至对重大行政案件不上报,执法不严,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
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延长天保工程期限,实施天保工程二期。陕西省除西安市外全省119个县(局)级实施单位,全面禁止商品性采伐。由于受采伐指标数量限制,一些急需采伐的林木或有木材需求的个人,无法及时申请到采伐许可证,导致无证采伐林木的行为增加,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数量发生的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全国交通基础条件大幅改善,原有木材检查站执法职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加之乡镇林业站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管理体制不顺,监管力度下降,导致检查不到位,进而掩盖了查处运输案件的发现率,实际上许多非法运输木材案件难以截获。
食用菌是山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香菇、木耳等是山区群众的主要经济来源,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随着食用菌消费需求逐年增长,市场空间越来越大,制作香菇菌包的主要原料是栎类资源,但按照国家的“天然林禁止商品性采伐规定”,不能办理采伐证,也不能从山区收购运输,这些矛盾导致山区群众为寻找食用菌生产原料发生非法收购案件。
随着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步伐加快,支撑地方经济发展的各类重点工程项目大幅度增加,需要征占用林地的项目数量日益增多。一些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不能正确处理地方经济的发展与保护森林资源之间的关系,对生态保护重视程度不够,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边施工边办手续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些项目竣工后还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导致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数量增加。个别行为触及法律红线,甚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在查处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确保经济发展,往往喜欢息事宁人,从而使部分案件不能查、不敢查。
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森林资源保护意识缺乏,靠山吃山的思想依然存在。由于根雕、盆景等艺术品市场升温影响,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在林区采挖树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从而使其他林业行政案件时有发生。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业执法机构,调整木材检查站布局和检查方式,整合林业行政执法力量,成立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负责林政案件督办查处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程序,适应新形势下森林资源管理的需求。坚决杜绝多头执法、多头管理的现象。
积极推进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限期办结制、执法责任追究制及案件通报制度和约谈机制。继续实行林业上下级单位、森林公安与林业行政执法、林业部门与司法纪检监察部门联动机制。加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问责力度,强化政府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排除执法问责干扰;改变问责林业部门重、政府和相关部门轻的局面,使真正的责任人得到严肃处理,才能有效发挥问责效果,以促进形成全社会重视林业生态建设的浓厚氛围。
首先是建议对《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为执法活动的开展提供充分有效的依据。同时,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通过培训、实践等各种形式,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的执法权限、范围、种类、程序等,不断提高林业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做到依法办案,准确执法,提高办案质量。
坚持不懈地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墙报专栏、标语口号、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要向村民、矿产企业、开发商、村级干部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林业机关的办事程序及相关政策规定,使其知法、懂法、守法,按程序办事。真正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认识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形成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风气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