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涛
(570100 海南大学法学院 海南 海口)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受到了信息技术的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衣、食、住、行各个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支付方式的改变,推动了人类社会向科技信息社会的转变。正是因为人类社会开始向更高的层次发展,所以对民商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的适应和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民商法也应该不断地做出革新,这样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和传统民商法不同,新经济背景下的民商法更加注重安全和效益原则。伴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交易环境日益复杂,尤其是电商、微商的不断壮大,使得资金流通速度加快,尤其是支付宝、微信支付的广泛应用,打破了以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局限性,摆脱了交易的时间局限和空间局限,提高了支付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支付宝支付和微信支付已经取代人们的支付习惯,成为支付形式的主流,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支付的便利攫取消费者的利益也成为近年来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隐患。因此,民商法中的安全性建设备受关注,也给相关政府和立法部门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如何在促进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保证支付环境的安全性,成为我国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主题和关键环节。
随着人们对民商法的要求的提高和民商法自身的不断完善,他的内涵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支付方式的改变打破了传统民商活动的局限性,变得更加便利和自由。随之而来的就是人们对民商法安全性的重视,并扩展经济主体的涵盖范围,在保证自由便利的前提下加强安全、平等的因素。与此同时,民商活动的交易拥有更大的自主权,信息沟通的方式和交易方式都比较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的内容必须涵盖安全效益的内容,只有适应时代的发展,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相结合,才能促进民商法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更好的服务人们的生活。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首先,民商法的安全原则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保证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必须遵循安全原则。近年来,各种电商平台发展飞速,民商活动必须要确保用户的交易安全,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电商经济在开始之初,正是因为其看不见摸不着的交易方式受到消费者的不肯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这就需要民商法提供一些法律依据,来确保民商活动的安全进行。其次,民商法的平等原则也发生了某些变化。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民商活动中出现了一些不平等的问题,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平衡,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民商法加入保证交易双方平等的内容,尤其是技术平等、媒介平等等方面,还有就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民商活动的主体可能是不同国籍的人,这些因素都不能影响他的平等性。
民商法应用范围的扩大主要体现在主体的不断增加上。在民商经济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的信息收集与整理是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业活动成败与否的关键。因此,应该给予民商经济活动信息库建设者一定的权利,并保护他们的劳动成果。另外,民商法中对域名的专用权定义上应该进行明确,比如说域名具有唯一性,他是不可重复的;域名具有专用性,个人申请的域名不可用于企业,且用于申请域名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和实际相符。域名已经成为网络经济的标志符号,是企业或个人在网络世界的名片,必须要认识到民商法域名使用权的重要性,并进行科学的管理,来满足实际的发展需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世界的到来,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和渠道更具有多样性,使经济交流变得更加便利和频繁,尤其是电商平台的兴起和海淘活动的火热。在这种形势下,民商法的调整范围就得加入保护交易双方隐私的内容,保证信息交流的隐私安全,加强对版权的控制等,充分发挥民商法在信息交流中的作用和权益保护。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民商法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新形式经济下,要想权衡各方的矛盾和问题,就得不断完善和健全民商法,建立全新的民商法体系,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从而推动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