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 哲
(115004 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 营口)
检察文化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一部分,是反映当前检察工作发展规律及成果的文化,是源于检察人员实践又为检察人员服务的文化,是新时代检察精神的具体体现,具有科学性、鲜明性、时代性、继承性和发展性。在我国,检察文化既坚持和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统一性和主导地位,同时也坚持检察文化融合性和多样性发展规律。基层院检察文化建设只有坚持融合性多样性发展,才能实现检察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
目前,我国已经非常明确的被宪法确定为“法律监督机关”并形成了一系列具有自身特点的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传承。是在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背景下,在长期检察工作实践中所积淀和形成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活动载体等各种物质与精神的综合体。
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要依托当地历史、文化等资源,将检察文化与当地地域文化相结合,充分吸收当地主流精神文化。如辽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就从地域文化的河海文化中提炼出了与检察文化的契合点等等。都是在检察文化建设中注重提炼地域文化特色与自身实际紧密结合,从而打造出了各具特色的检察地方文化品牌,成为了新一轮检察文化创建中的亮丽风景。但在结合地域文化创新中,必须是结合与检察文化内涵相吻合、相一致的地域文化,不能走牵强赴会或削足适履之路。
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能够激发广大检察干警的责任感、使命感,引导干警在检察事业中实现自我价值,增强团队对内凝聚力和向心力,还在于利用检察文化的强大生命力、感染力和辐射功能,向人民群众传播检察正能量,弘扬法治理念,形成自觉守法、厉行法治的社会氛围。因此,检察文化的建设,应当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积极吸收群众文化,以群众喜闻乐见、乐意参与的文化活动开展。结合当地群众的典型代表、先进事迹、优良习俗等进行挖掘、提炼和梳理,如走访老模范、深入社区、农村等,从先进模范、先进事迹等事件中提炼精神瑰宝,加以吸收、升华和推广,以充实和丰富检察文化的精神内涵、载体层次,使检察文化能够充分接地气、体现群众智慧,共同推动检察文化价值观转化为社会公众的群体意识和行为自觉,充分展现检察文化建设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道路上的重要作用。
检察文化建设创新发展需要挖掘、继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性要素,提炼其中的思想价值,寻找文化的根基和契合点,结合实际进行融合创新。这就要求我们对检察文化建设的历史渊源和发展历程有深入了解,如“革故鼎新、因势而变”的创新精神,“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的廉政文化,“尚法,则国富民强矣”的崇法尚法精神等都是传统文化思想中的精髓,我们要在历史的高起点上从中挖掘和提炼适应当下时代需求的法治精神,并创造出符合时代潮流的新文化。
域外检察文化尤其是西方国家检察文化起源早,框架成熟,底蕴浓厚,引领了当今世界检察文化的先河,也为我国检察文化的建设提供了比较和借鉴的先进资源。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西方国家被告人独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先进法律理念,逐渐传入和演化为我国的司法理念,这是我们吸纳域外优秀检察文化的体现。但西方法律文化的形成是建立在西方传统文化背景和市场经济关系土壤之上的,与我国传统文化背景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完全迥异。因此,我们对域外西方检察文化的吸收和借鉴,应当是建立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国情的基础之上,既要学习和研究这些优秀文化的内涵,又要考虑它可能会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带来的冲击或矛盾或不适应性,要消化吸收它们的文化内涵,将其内涵本土化,使之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相互适应、融合和渗透,最终实现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