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霞
(717199 陕西省延长县公证处 陕西 延安)
公证法律服务体系,是公证法律服务实现自身社会价值和职能定位的基础和平台,是统合公证法律服务各项组成部分和关联因素的核心框架和基本原则。
(1)基本功能。在自身职责范围之内公证机构能给将中立、客观法律咨询提供给当事人,并且可向其提供法律事务指导以及行为规划等服务。
(2)必要功能。为通过办理具体公证案件,公证机关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于社会上不同领域内行为交往进行维护,维持社会正常运转,可促使社会信用体系实现健康发展,并且可有效缓解社会上存在的潜在矛盾。
(3)辅助功能。主要包括协助功能、公示功能以及受领功能与监察功能,其中协助功能主要就是在法院、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事务进行处理过程中能够提供一定协助作用,从而使自身作用及价值能够得以更好体现。
(4)衍生功能。这一功能的作用主要就是进行信息整合及资源价值统合,其所包括内容主要就是记录历史,促使金融信息及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对信息供给进行整合,促进有关法律制度实效性提升。
(1)推动公证立法的完善。公证法律服务体系是一个综合性的内容,既包含了基础的公证服务,也包括与工作服务相关的立法等相关的工作。推进公证立法的完善一方面是为我国法治完善提供帮助,同时反过来也会有利于公证服务的进行。对于公证法律服务和立法工作而言,从立法的合理性、实施的情况等各个方面来进行一个科学的、客观的评价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对以往的工作效果进行一个评价,并对相关的经验进行一个有效的总结。因此,建设公证法律服务体系是推动我国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公证制度有效完善,工作立法不断健全的一个重要方法和举措。
(2)社会长治久安的需求。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可以对与公证相关的法律制度、框架等起到一个有效的促进作用,从而可以在预防社会矛盾、纠纷方面起到作用,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帮助。社会的稳定发展是保障一个国家综合国力不断的发展的基础保障,因此对公证法律服务体系进行完善是社会长治久安的一个要求。
(3)提升工作业务的质量。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得到了完善,那么国家的公证工作就得到基础性的保障,可以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是公证工作的进行还是服务质量的提升,都可以有进步的资本和保障,从而使得社会价值在公证服务的不断提升下得到更大的实现。
(1)充分重视公证法律服务体系顶层设计。在构建和完善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取得更好的效果,更加注重建设工作的完整性、系统化和协同增效。我们将在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逐步取得全面进展。同时,在对公证法律服务体系进行规划设计过程中,应当对以下几个方面关键点加强把握:
首先,应当注意形成强烈问题意识,将重要问题作为导向,对于重要问题及关键问题准确把握,从而对新规划及新举措进行思考研究。其次,调查研究属于基础及前提,在缺乏调查研究情况下也就不具备发言权,也就更不具备决策权。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对于改革思路以及重要措施应当研究、思考及确定,从而全面深化,从而才能够使实际设计规划更加具有科学性及合理性。再次,应当注意将顶层设计及探索进行有效结合,积极倡导地方公证协会、基层公证机构及一线工作人员,促使其积极创新,并且不断总结经验,使规律性认识能够得以形成,使整体发展及重点突破实现相互促进。
(2)进一步加深公证法律服务理论研究。构建和完善相应的公证理论体系是构建和完善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任务。在构建公证理论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三个方面,这是实践工作的核心内容:其一,通过概念逻辑体系方式将历史发展方向提出;其二,通过思维逻辑及概念框架范式提供历史发展思维方式;其三,依据理论规律性、普遍性及理想性特点提供历史发展价值观念。所以,公证理论不但具备解释性,且具备规范性,同时还具备较强实践性,在此基础上才能够使公证理论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3)持续推进公证信息平台建设。在当前社会信息化的形势下,公证法律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已成为必然趋势。在发展公证信息的过程中,应当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作出适当的改变,并在发展社会信息的基础上作出这种改变,并应符合公证行业的特点和功能价值。即对于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发展而言,其不但属于信息化发展途径,也是公证行业发展趋势。在公证行业发展过程中,法律服务所具备的实效性使其取得社会价值的重要基础,而信息化发展使公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使自身价值得以更好实现的重要手段,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这一点应当正确认识。
(4)不断推动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从法理学的视角来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一次重要的司法改革探索,其旨在预防以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推动全社会各类纠纷化解,在优化资源配置以及促进其高效利用方面起到了非常显著的作用。从这一层面来讲,人民法院应当不断加大司法辅助力度,探索和创新公证与司法之间的合作关系,使合作协议能够有效地落实到实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可复制且在全国范围内能够广泛推广的一种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经验”。
通过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建设,加强公证与司法之间的协作,使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以此来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各类案件中都能够切实感受到正义、公正和公平。从司法实务的视角来看,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现代法律服务体系能够更好满足群众需求的重大创举,同时也是深化司法改革以及综合配套体制完善的必然要求。通过司法与公证机构的优势互补以及团结协作,立足于现阶段司法改革现状和要求找准契合点,从而全面推进我国公证与司法辅助事务之间的对接。
综上所述,公证的本质是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公证应承载社会需求所要求的功能,而非简单的证明,通过公证人专业化、专家化的综合法律服务使当事人期待的法律效果得以实现。公证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应融服务性、保障性、效力性、安全性为一体。作为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公证要通过向社会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实现民商事活动的安定,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