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文魁
(401524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重庆)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产生了极大的挑战,因此,我国法学界开始重视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立法问题,各界学者都期盼能找到专利持有人和专利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让保护发明创造和社会大众享受别人知识成果保持平衡。利益平衡也就是利益制约,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只要能把握好专利持有人权利的保障和群众获取资讯的便利,就可以让知识产权法既为发明创造保驾护航,又为社会发展提供动力。
利益平衡就是现有各方利益主体,尤其是对立面的利益主体之间保持利益供给的均衡。在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领域,利益平衡的达成需要在法律的指引下让利益主体各自退让一步,从而使利益生态保持平衡、促使利益共同体的构建。
首先,让调动创造积极性和普及创造成果之间保持平衡。知识产权的当代立法要让有发明创造激情的人把想法变成现实的动力,又要让新媒介为普及先进的方式方法做出贡献。
其次,让调动创造积极性和满足大众需要之间保持平衡。社会前沿的发明创造和新型改良都是一种信息,只要大众知悉该信息,就可以根据信息内容对生产作业进行优化。知识产权立法就是要让研发人的研发方向满足社会大众的需要,否则再精密的仪器与社会脱节也没有任何价值,更不用去保护。
最后,让发明创造者的权益和社会权益之间平衡。无论是哪项立法都不能对社会正常运转产生危害,所以,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专利人的权益必须要在维护社会稳定、激励社会发展的范围内进行。
利益平衡概念起源于古希腊,是为了弥补司法实践中严格适用既定的法律规定反而会违背立法原意、甚至无法解决纠纷的弊端。所以,利益平衡给予法官在法律适用时一定的灵活适用权利和自由裁量权。大航海时代,欧洲法学家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开始对利益平衡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经过讨论,法学家们达成一个共识,利益平衡首先要满足最优位的利益需求,也就是说有权益顺位的差别。当不同的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要根据权益顺位进行保护,上顺位权益优先于次顺位权益进行保护。这对于社会司法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让法官在法条竞合中有严格的选择标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也能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出现。
法律是对社会根本利益的维护,是社会利益保护的最后一条底线。知识产权法律是广义法律的一个部门法,它也具备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的功效。
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准则,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称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平等原则在法条中无处不在,无论是权利义务的对等还是权利能力相同都是平等原则的体现。知识产权立法在部门法归属中学界普遍把它归于民法部门法中,所以,平等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可是,知识产权法和物权法、合同法因调整的对象和社会关系的不同,与传统意义上的平等原则又有些差异。
法律的社会价值包括教育、预测、强制、评价、指引的作用,但是这些作用的基础都是维护社会公平。对于知识产权立法来说,法律条文本身必须是正义的,否则恶法无法维护社会的稳定。所以,在评价知识产权立法时,要采取自然法的评判标准,要符合社会主流的价值判断,能够对上位权益进行充分的保护,从而保证社会道德体系继续传承下去。
法律中的平等并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平均,平等不是平均,而是一种起点的公平。所以,法律中的平等是机会平等,起点线相同,至于法律主体能够达到终点以及达到终点的时间是由法律主体自身的资质决定的。知识产权立法也是以维护立法领域的机会平等为圭臬,知识产权立法维护所有发明创造着的权益,无论该发明者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只要进行的创造符合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的规定,就能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也约束相对人的行为和义务,让权利和义务之间对等。这能够对双方行为人产生具体的指引和预测作用,能够让权利人预见到自己可能得到的利益,也能让义务人知道违反义务将遭受的惩罚,这种确定性的指引和预测能够极大的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秩序,让所有人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行为选择。
利益平衡可以激励发明者继续发明创造,也能够让观望者放下戒备敢于创新。知识产权立法对于权利和义务的划分非常明确,知识产权作为广义对世权的一种,任何行为主体都不可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否则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又给予世人合理应用别人知识成果提供了可能,这就让优质资源能最优化的利用,将权利人的知识发明转化为经济利益,又让使用者付出合理的代价换回巨大的效益,这让个人经济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相吻合,形成一种平衡。
利益平衡可以将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权益进行有效的区分。发明创造者的独占权益是知识产权赋予发明者排他性的且能自由支配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可以自由行使权利,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允许侵犯了权利人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侵权者的社会地位如何。但是,知识产权立法是在公共范围内划出一个私人领域,私人领域范围外就是公众的自由行动范围,知识产权人无权限制世人在自由领域内的行为。当20年或者10年保护期届满,权利人的私人领域就会消失,世人就能合理利用权利人原来的专属权利而不用受到惩罚。所以,利益平衡让私人领域和公众领域进行有效划分,是保证知识财富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利益、也能让公众享受别人知识成果的桥梁。
所以,伴随着现代化的进程,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以及领域都呈指数型增长,为了避免知识产权过分扩张对社会公众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就必须对知识产权领域进行限制。为了不让逐步扩张的知识产权打破现有的社会平衡,需要不断调整知识产权立法,让法律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有效的限制,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让知识产权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所以,在科技引领社会发展的今天,必须要给予大众足够的知识成果使用权,要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更要更新立法思维,采取新型的立法理论和立法技术,让知识产权所有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形成一种动态的平衡,让公平在知识产权立法领域得到充分的体现。
综上所述,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从维护权利所有人的利益和社会效益之间达到平衡。知识产权立法允许权利所有人转让权利获得经济利益,也对权利的排他性保护设置了时间节点,在这种状态下就可以维护经济领域的正当竞争,也可以维护社会公众的选择权利,让知识产权在权利所有人之间、权利所有人和社会公众之间保持平衡。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立法的立法目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产生、结束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知识产权中利益平衡能否有效激励发明者持续发明创造、能否保证权利所有人和社会公众需求保持动态平衡,对于先进的发明创造和先进的设备改良能否为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起着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