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反倾销博弈误区的认识

2018-01-21 09:25刘一男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35期
关键词:反倾销世界贸易组织信息不对称

刘一男

摘要:国内学术界对反倾销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包括古诺、伯特兰德均衡、贝叶斯纳什均衡等博弈理论产量和价格因素的研究;但是国与国之间的成本价格因素及信息不完全因素并不能真正解释和解决中国的反倾销问题;成本价格因素及信息不完全因素分析把针对中国的反倾销问题人为的简单化了、片面化了。走出反倾销问题分析的误区,真正认识到世界贸易摩擦的争端主要源于各国对国际贸易法规的重新界定。经济理论学术的发展最终的目的是指导和服务于实践。必须迈出反倾销问题分析的误区把国际贸易理论学术研究的方向转向更为务实的策略研究中来。

关键词:反倾销;世界贸易组织;价格均衡;信息不对称;均衡博弈理论

一、倾销与反倾销概念的产生

倾销概念最早出现在1776年著名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一书中将各国官方对出口贸易进行补贴的办法称之为倾销。到了1923年加拿大著名经济学家雅各布·瓦伊纳(Jacob Viner)在《倾销:一个世界贸易问题》一文中定义倾销是指厂商利用垄断市场的能力对国内和国外市场采用价格歧视策略。对于倾销这种国际贸易行为,最早于1904年加拿大在《海关关税法》中首次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政府为了解决世界经济衰退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组织进行全球性贸易协议谈判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谈判。关贸总协定的谈判成功是美国历届总统提升美国世界经济发展影响力和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标志和举措。GATT谈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先后加入,在对外贸易政策方面各国产生了很多分歧,在很多政策条约方面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这其中定义了倾销的概念,并且于1947年在达成的关贸总协定第六条中定义倾销是:一国把低于正常价值的商品销往另一国市场并造成损害。为了抵制倾销行为,另一国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

而后,美国为了确立在世界贸易领域的霸权地位,在GATT的基础上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美国在世贸组织具有绝对的权威性,是世贸组织加入谈判的关键因素;任何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都必须首先与美国进行“双边谈判”。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再一次对倾销进行了定义——倾销是指向他国出口低于商品正常价格的行为。经过15年的努力,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这是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阶段。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全世界各成员国对中国发起接二连三的反倾销调查,2002~2011年,共有588起;这其中欧盟占191起,占欧盟反倾销案件总数的37.2%。目前学术界对反倾销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产量和价格因素的研究;这其中包括对古诺、伯特兰德均衡、贝叶斯纳什均衡等博弈理论;利用古典的博弈理论并不能有效的解释和解决中国的反倾销问题。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中国的反倾销问题不断恶化,大量的理论经济学的研究没有最终帮助中国政府解决反倾销问题,世界各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不减反增。古典的数学建模和博弈理论把复杂的经济问题简单化、抽象化、片面化;理论经济学根本性弱点在于它需要使用大量的條件假设才能进行推演,对于复杂的现实经济现象和问题只能进行人为的孤立片面的分析。理论经济学只能帮助我们理解事物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复杂的经济问题。笔者通过长期的计量经济学研究,发现计量经济学的统计分析帮助我们认识反倾销问题的实质在于各国对国际贸易法规的重新界定。通过以下几方面分析理解中国反倾销问题的根源,从而可以有效的解决反倾销问题。

二、反倾销调查过程本身的贸易损害效应

针对于中国的反倾销问题不能用一般的古典数学模型和博弈理论进行分析。反倾销调查中的继发效应往往被研究学者所忽视。当一国发起反倾销调查之时,所有相关产品的进口商会立即取消对受调查国产品的进口并转向其他国家同类出口产品生产商。在没有进行最后裁决之前,反倾销调查过程本身所产生的贸易威胁就已经对出口商品的生产商和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影响。我国的绝大多数出口产品主要是源自基础原材料和半成品的上游制造产业,从2002~2011年,欧盟对华发起的191起反倾销案件中,57.75%来自化工产品、机械设备和电子产品;其中,化工产品占全部案件的30.99%,机械设备和电子产品占26.76%。例如从我国出口企业的角度来说,当欧洲汽车企业向欧盟委员会提起反倾销诉讼后,部分的我国汽车出口企业的海外订单数量会急剧减少;而与此同时,我国境内与汽车生产的相关基础原料和零部件产业的市场销售也会同时受到间接的影响,市场需求的减少直接导致企业利润的下降。

从欧盟进口商角度来说,对我国汽车产品所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意味着短期内他们必须尽快寻找其他国家的汽车产品制造商,而在不远的将来如果中国出口企业败诉,那么对于欧盟进口商来说不得不支付高额的反倾销关税。反倾销调查过程的这种对出口企业和进口商所产生的双重损害效应往往被我们所忽视;也就是说在反倾销裁决前,反倾销调查过程本身就已经产生了损害和贸易成本,而这一成本需要中国和欧盟贸易双方共同承担。以中欧贸易摩擦为例,很多国内学者在分析反倾销问题过程中,往往只考虑到了反倾销问题对中方企业所造成的损害,而忽视了反倾销关税实际上是由欧盟进口商最终支付。换句话说被调查的我国汽车出口企业的对欧出口成本增加的同时,反倾销施措(antidumping measures)的关税增加了相关欧盟进口商的进口成本。反倾销调查所产生的贸易威胁和未来进口预期利润的减少使得欧盟的汽车产品进口商发生了贸易转移。这意味着反倾销调查所产生的继发效应会产生更多负面影响;一方面,欧盟汽车进口商需要为寻找新的合作伙伴而花费更多资金;而另一方面,遭到欧盟反倾销调查起诉的中国出口企业也同时会将他们的产品推向欧盟以外的新兴市场,这实际上加剧了欧盟汽车企业在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市场的竞争强度。历史上,美国的一家著名的农产品化工企业孟山都(Monsanto)就曾与中国企业展开近十年的全球性反倾销大战。美国政府最初的目的是通过征收反倾销关税降低中国化工产品在美国国内市场的竞争优势,而后在中国企业退出美国市场转向其他国家的时候,美国政府继续通过反倾销调查试图减少中国企业在其他国家的市场份额,经过近十年的漫长追逐,中国企业由弱变强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三、反倾销调查的贸易保护效应

从欧盟企业自身来说,反倾销调查所产生的贸易保护效应会从上游产业传递到下游相关产业。我们仍以汽车相关产业橡胶轮胎为例,作为上游产业一旦被起诉的我国汽车轮胎企业败诉,欧盟对我国橡胶轮胎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那么起诉方欧盟轮胎企业会获得相应的反倾销保护。这导致欧盟汽车产品生产商在欧盟境内的垄断性增强,欧盟内部汽车轮胎的市场价格由此上升。对于上游产业的反倾销关税保护增加了下游欧盟汽车产业的生产成本,使得欧盟汽车产品的价格升高同时降低了其国际市场竞争力。市场竞争力的减弱,使得欧盟下游汽车企业对上游轮胎企业的产品需求减少。欧盟汽车轮胎上游企业的价格上升和利润的减少从某种程度上抵消了反倾销关税所产生的保护效应。为了去除这种负面效应,下游欧盟汽车成品企业也会寻求反倾销关税的保护。这种由上游产业向下游产业传递的反倾销保护效应,被称为反倾销继发保护效应。反倾销调查所产生的贸易保护的传递效应增加了国与国之间的反倾销诉讼案件的数量;这也是中国反倾销调查数量增长的原因之一。

四、欧盟一体化导致的贸易保护主义强化与竞争能力弱化

在过去的五十年間,欧盟由原来的欧洲共同体发展为现在的关税及货币同盟,并一直在推行超级国家(Supernation)的理念。欧洲一体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关税、货币、金融、法律、军事力量的统一。在国际贸易经济发展方面,其发展趋势是成为可与中国、美国抗衡的超级国家联合体,在世界贸易领域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与经济科技实力强大的美国和具有深厚广泛制造能力的中国相比,单一的欧盟成员国的经济规模和市场竞争力需要更多的欧盟贸易保护政策。美国在世贸组织拥有绝对话语权的情况下,欧盟的对外贸易政策忽视了各国间的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欧盟的关税壁垒、技术壁垒及非关税壁垒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欧盟内部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问题。相反,过度的贸易保护政策使得欧盟内部的成员国出现了市场技术竞争能力弱化的局面。反倾销政策的实施所产生的贸易保护并没有真正改变欧盟内部市场对外部的需求。实际上,在半个多世纪的欧盟建立发展过程中,美国及WTO对欧盟一直持否定态度。欧盟的主体为关税型的贸易壁垒即对内零关税对外统一关税,违反了WTO倡导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并且欧元区的扩张进程直接影响到了美元的霸主地位。欧盟曾一度在五个中欧友好合作文件中向中国抛出橄榄枝,希望中国参与到欧元及欧盟扩大的进程中来。而作为WTO成员国的中国仍旧坚持维护WTO在世界贸易中的核心地位,并没有做出完全满意的回复,这使得欧盟扩张战略逐渐倾向美国势力的影响。欧盟单边颁布实施了自己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并对中国入世前签订的《中美合作协定》中关于入世后15年内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给出了新的附加条件。这使得市场经济地位成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反倾销及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首先由美国针对前苏联提出,主要目的是限制前苏联在世界贸易中的发展。虽然1998年7月欧盟有条件的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名单中去除;但是欧盟仍旧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认为中国是向市场经济转型过渡的国家;要求所有反倾销应诉的我国企业必须提供符合市场经济地位证明及相关文件。对于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和不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中方企业施行反倾销关税差别对待。实际上,反倾销问题摩擦主要是存在于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各国对国际贸易法规的重新界定。美国和欧盟各自所制定的反倾销法律的规则对于被起诉的我国出口企业来说是很不利的,原因是很复杂的。

一是对于任何被起诉的出口企业来说应诉花费是惊人的,一般在几十万甚至数百万美元。对于起诉名单上的我国出口企业来说,针对同一类型的产品存在着“搭便车”的问题,这也直接影响到了胜诉的成功率。这其中我国的商务部的公平贸易局和贸易救济调查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帮助相关企业积极应诉配合反倾销调查。

二是我国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如果不能够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企业生产经营商业信息,美国商务部将按最可能获得信息(BIA)法规向美国起诉方企业收集中国出口企业的相关市场信息。这对于我国反倾销调查企业应诉来说是很不利的。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首先,对于很多中方企业来说缺乏国际贸易应诉经验,很多商业往来信息是高度敏感的属于商业机密。尽管外方政府做出信息保管安全承诺,但很多中方企业仍有顾虑。其次,对于被起诉的我国企业来说反倾销调查信息的提交时间是很有限的。过短的时间限制增强了反倾销应诉的难度。再者,反倾销调查提交信息需要英文完成,很多财务信息及我国的财务核算标准与外方仍有差异。作为反倾销问题解决的技术障碍,我国的很多出口企业缺乏与国际化接轨的专业会计人才。最后,对于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法律条款来说,应诉企业可在败诉的条件下选择是否接受价格承诺(Undertakings)或者出口配额限制。从解决反倾销问题策略角度来说,价格承诺和出口配额限制虽然保留了我国企业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一定份额,但是却去除了我国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

三是由于美国和欧盟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采用差别对待政策,这使得在计量倾销损害过程中,采取收集“替代国”生产商制造成本及市场价格进行比较。这种不公平的歧视政策直接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和成员国应享有的权利。

四是反倾销的税率是根据倾销幅度而设定的,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时采用“归零法”;简单来说,倾销被视为一国出口商品的价值低于它在本国市场的价格或生产成本价格。被起诉的出口产品正常价值应该是高于国内销售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市场价格。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将这部分高出国内市场的差额计算为零,导致倾销幅度计算的结果被人为夸大。

五、结论

就我国的反倾销问题而言,没有绝对的垄断市场,就没有古诺、伯特兰德均衡的博弈。WTO成员国所要履行的原则与各成员国在国际市场上的自由竞争使得古典的产量和价格竞争模型不能科学有效的解释现代反倾销贸易摩擦的复杂性。我国对反倾销的问题的解决不能仅停留在古典的数学模型和博弈理论的研究。经济理论的发展最终的目的是指导和服务于实践。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世界经济复苏缓慢的背景下,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和各国所面临的贫富差距问题依然严峻。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经济全球化,贸易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正面临着双边化和多极化的挑战。重新界定国际贸易保护法规和条款及WTO各成员国单方颁布的对外贸易政策,弱化了WTO在世界贸易体系中的核心领导地位,破坏了国际贸易自由、平等、无歧视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世界经济复苏缓慢及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在改革开放的40年间,我国是以出口导向型为主要的经济增长模式,出口企业及相关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而后,伴随着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我国逐渐走向以投资增长为主要的经济增长模式。一方面可以消化过剩的产能,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投资增长效应刺激产业链的发展。而在封闭的货币体系下,量化宽松政策只能起到短期的调节作用;长期的量化宽松政策所带来的副作用导致了通货膨胀、失业和物价上涨。

我国经济发展的最终出路是在世界贸易保护主义扩张的困难博弈局面下,仍然坚持不懈的走出去,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首先要阶段性完成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而后在国内的宏观经济形势发展满足国际化市场需求的条件下,将具有民族品牌竞争力的国内企业带向海外市场,直接拉动国内市场的经济发展。反倾销贸易摩擦问题和国外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扩张趋势使得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这也提醒着我们必须走出反倾销博弈的误区把国际贸易理论学术方向转向更为务实的策略研究中来。让我们携起手来把学术研究转化为推动国家民族经济增长发展的核心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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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海口经济学院财务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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