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 婵
(青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东青岛 266003)
2017年4月,青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对辖区内某动物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动物医院原有沉淀池未使用,也无诊疗废水处理或无害化设备。该动物医院负责人张某表示,因2017年2月动物医院下水管道重铺,未将诊疗废水排入沉淀池或处理而直接排放。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认为该动物医院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即“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规定,依照《办法》第三十五条,即“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此,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动物医院进行了行政处罚。
该动物医院涉嫌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诊疗废水,执法人员随即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核查诊疗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对手术室、厕所等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负责人张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核查该动物医院诊疗许可证,确定该诊疗机构为违法行为当事人。负责人张某是法定代表人,对其进行询问,其陈述事实具有法律效力。该动物医院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诊疗废水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该动物医院立即改正,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定属于一般违法情形,处一千元罚款。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向该动物医院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动物医院在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请求,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至此本案审查完毕。
由于沉淀池无法继续使用,动物医院立即配备宠物医院诊疗废水处理系统,在执法人员后期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动物医院能够及时处理诊疗废水。
由于诊疗废水处理具有隐蔽性,导致执法人员对案件定性困难较大,因此要找准切入点[1]。调查阶段,证据收集要合法、真实、有关联,以便于对违法行为的定案[2]。调查时要做到“三看,三询问”:一问收集方式,了解诊疗废水如何集中、集中到何处,由于诊疗废水来自手术室和诊疗室等不同区域,必须全面掌握其收集方式;一看管道设计,是否与收集方式一致,是否存在漏排、未集中的情况。二问处理方式,是否有沉淀池,集中后的废水是否进入沉淀池、无沉淀池的如何处理;二看处理情况,查看沉淀池能否正常使用,其他处理方式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等。三问处理频次,了解沉淀池清理频次、使用处理设备的投药频次等;三看处理记录,是否与介绍情况相一致,是否真正处理。在此过程中做好记录和拍照,通过充分调查取证掌握到诊疗机构诊疗废水处理的真实情况。
3.2.1准确认定违法行为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其中涉及诊疗废水处理有2种案由,第1种是涉嫌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诊疗废水,第2种是涉嫌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但目前对诊疗废水处理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确实没有处理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第1种案由,对收集后采用消毒剂等进行处理再排放的情况,建议了解其收集处理方式,使用消毒剂种类和浓度,规范其处理方式,不能轻易认定为第2种案由。
3.2.2详细列清法规条款 本案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是违反了《办法》的规定,相应处罚条款按照《动物防疫法》相应条款处罚。因此,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文书中要列明依据的法律法规全称,列明具体适用条款和内容,体现处罚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使行政相对人认清自身被处罚的事项,保障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权利,也确保执法文书的严谨、规范。
动物诊疗机构诊疗废水处理是环保部门进行环保验收时的重要检查项目之一。农业部自2013年每年开展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将诊疗废水是否经无害化处理作为重要检查内容。由于诊疗废水中含有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土壤破坏、传染性疾病蔓延,甚至影响公众身体健康。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联合环保部门在动物诊疗机构行政许可时严格审核诊疗废水及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提高从业者规范处理诊疗废水的认识,使用有效的消毒剂或医疗废水处理设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通过监督执法检查,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监督从业者对诊疗废水及时处理后再排放,最大限度降低对周围水环境和人身健康的影响。
[1] 张元兵.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几点体会[J].中国动物检疫,2010,27(11):10.
[2] 涂国仲,詹玲利.动物卫生行政案件应当避免孤证定案[J].中国动物检疫,2013,30(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