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玉霞
摘要:从2018年1月1日起,超过百万亿规模的资产管理市场将正式开征资管产品增值税,这将有助于资管行业告别野蛮生长的时代,本文对资管行业增值税新政进行了解读、分析了资管行业增值税的开征可能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资管行业;“营改增”;增值税
“营改增”作为我国税制改革史上的重大突破,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资管行业的“营改增”有利于促进资管产品的创新发展,有利于我国朝着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发展,有利于建设公开透明和长期稳定的资本市场。目前,“营改增”在我国试点不足一年,相关政策仍在配套完善中,分析探讨资管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资管行业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手中的财富越来越多,加上理财市场的迅速扩张,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得到快速发展。资产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对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资产管理行业提高了市场经济体系的资源配置效率,使最有效率的产品和服务部门得到有限的资源。其次,资产管理行业的管理活动具有专业性,这有助于帮助投资者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最后,资产管理行业能使金融资产的定价更加合理,提高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效发展。但是,由于资管行业横跨银行、证券、保险等几大金融领域,其复杂性、多变性以及丰富性给现有的监管体系带来极大的挑战,横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资管统一监管时代终将来临,且影响深远。统一、全面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稳定且可持续地发展资产管理成为国家共识。随着统一监管时代的到来,冲规模博收益的粗放模式一去不复返。未来资管行业的收益更多靠精细化的资产定价和负债管理能力。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应该回归资产管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以专业的投资管理和运作能力帮助客户实现特定目标,在资管市场上实现真正的存在价值。
二、资管行业“营改增”进程
资管行业“营改增”始于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140号文”规定,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但是,由于资管行业产品复杂,难以界定服务增值部分,此前也没有相关试点经验可供借鉴,相关规定很难落到实处。因此,2017年1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按照“140号文”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应纳税额中抵减。
《补充通知》实际上是一个紧急的过渡性安排。为进一步明确相关适用范围和征税细则,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56号文”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资管行业“营改增”正式落地。
三、资管行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一)造成资管产品重复征税
根据新规定,资管产品层面和投资者层面都要交税。这不仅大幅提升了全行业的运营成本,而且使得税收成本难以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公平分担,有违资管行业长期形成的“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准则”,造成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可能引起一定的市场波动。
(二)在具体征税环节方面,仍存在许多尚不明确的地方
现有的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体系仍存在很多有争议的地方,如对是否为保本产品的界定(如可转债、永续债、ABS等是否为保本品种)、持有至到期的界定(比如开放式公募基金难以界定持有到期)以及金融商品转让范围的界定(比如新三板股票等新品种是否在范围内)等。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整个行业渐处于焦虑之中。
(三)对现有的业务系统进行调整、开发与管理的成本较高
由于本次实施细则对资管产品各项指标的计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花费较大的成本对现有的业务系统进行调整或者开发新的系统,同时由于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同样需要较大的管理成本建立一套严密的内部流程确保进项抵扣的完整与准确,这进一步增加了资本行业的成本,降低了整个行业的收益。
(四)导致资管行业成本提高,收益下降
根据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办法,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具体业务范围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由于之前资管产品并未征收营业税,此次对资管产品开征增值税,必然会提高该行业的成本,可能导致委外链条减少,即出现由于税收因素导致成本无法收回从而出现到期不续做或赎回现象。
(五)不同类型结构在增值税规定方面存在差异或在边际上导致套利行为
如从自营变成通道/委外,具体取决于可抵扣的幅度。
四、完善资管行业增值税征收的措施与建议
(一)免征产品层面金融资产增值部分的增值税
为了更好的解决资管产品重复征税的问题,由购买资管产品的一方缴纳增值税,而对资管产品在产品层面所投资的各类金融资产的增值部分不再征收增值税。
(二)统筹考虑增值税制度设计问题
借鉴对金融服务课税国家做法的经验,吸取各类教训,同时结合我国资管行业发展的具体情况,统筹考虑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设计问题,促进金融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以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提升国际竞争力。
(三)在“营改增”过程中,对资管行业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对待政策
以保险资管行业为例,保险资管产品的主要资金来源主要是保险资金或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者一直以来针对转让收益缴纳流转税,建议针对保险资管产品可实行增值税体系下的全部免税政策。
(四)企业应加强相关税收政策的学习
企业应加强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学习与研究,主动与客户沟通,积极听取客户的意见,相互理解,加强客户对增值税新政策的认可。
(五)资管机构应提高主动管理能力
在金融行业严监管的形势下,资管行业增值税新政的出台适应了这一形势,为了降低新政对资管行业的整个规模造成的冲击,资管机构应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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