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汉法律翻译语言的本土化研究

2018-01-19 05:30刘益言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8年21期
关键词:英汉翻译本土化

刘益言

[摘要]英汉法律翻译语言中存在晦涩拗口的现象,除法律本身的专业性和严谨性,英文与汉语之间文化差异是翻译语言拗口形成的重要原因。英汉法律翻译语言通常受源语言的影响过深,造成译语在本土语境中的不适应,在译本的表达方式中应更注重本土文化因素。语用论的指导能够实现翻译理论和翻译方法的优化,凸显译者在翻译中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的本土化路径可以实现译文表达与本国文化融合,改善英汉法律翻译语言的晦涩拗口现象。

[关键词]英汉翻译;法律翻译;语言拗口;本土化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8)21-0177-03

doi:10.3969/j.issn.1671- 5918.2018.21.080 [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一、法律移植中翻译语言拗口现象

近代以来,中国法律基本采取移植的发展方式。大量的国外学术著作、法律文本被翻译至国内,“法律移植是中国近现代法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现象”。法律移植对于法律语言甚至是社会语言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法律的领域当然也是一个由语言所包围的世界。”这种大规模法律移植一方面丰富了中国法律实践的语言和词汇,许多新生法律语言已经成为法学界内和社会生活中共同使用的基本概念;另一方面也因法律翻译译文与本土语言的融洽,存在法律译著与法律条文拗口难懂的问题,不利于法学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展开。

法律翻译语言拗口是法学界和外语翻译界共同注意到的一个现象。法律专业性决定了法律翻译的严谨性,对理解法律翻译会形成一定的阻碍,这属于法律翻译的正常现象。但我们此处所要探讨的属于法律翻译理论定位和方法问题,由于两种文化、思维方式的差异形成的理解困难、阅读拗口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仅对尚未掌握法律知识的非法律人士形成困扰,同时对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读者阅读法律翻译作品形成阅读困难。文化差异和个体修养是法律翻译拗口不可忽视的因素,可以考虑从文化差异、翻译理论的发展、翻译方法的提高等方面解决问题。因此,在分析法律翻译拗口现象的基础上,提出法律翻译语言的本土化路径。

二、文化因素对法律翻译语言表达方式的影响

影响译本的表达最重要的因素是两种语言之间的文化差异,法律翻译文本拗口的原因除专业性本身,应重点考虑中西方文化差异。“语言形式结构和民族文化心理结构紧密相连。”因文化传统和民族思维方式不同,英语语言和汉语语言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在翻译中,需要研究英语表达对法律翻译译本的影响,意识英语原文的行文风格与目标语言的风格差异。同时,更应注重对本土语言的研究和修养,通过译者本身实现法律翻译语言的本土化。

(一)英语语言文化对译文表达的影响

英语语言注重逻辑关系,大量使用代词、连接词衔接句子结构,句子之间根据逻辑关系义形成子句、从句等复合句式。而汉语语言具有“重凝虚”的传统,通过句子与句子之间的意义连接形成逻辑关系。当英文译本翻译为中文时,机械式的逐字逐句翻译则产生意义不通顺、词句重复或者句意空缺等现象。

“翻译人员是戴着镣铐跳舞”(A translator is like a dancerwith fetters)。这种“镣铐”通常是一种源语言的困扰,达到翻译准确性的最简方式是按照源语言行文做“一一对应”的翻译,但此种翻译成果移植到目标语言国家,往往难以符合目标国家的语言土壤,形成移植失败问题。语言之间的转化过程中,法律语言的准确性也深受法律文化影响,“在法律语言翻译过程中出现的差错率往往高于其他语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两种法律意识本质上的差异,而是两种语言及文化上的差异。”文化对于翻译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某一方面、某一层次,它的影响是全面、多角度的。法律语言词义和语体的严谨性是造成法律翻译晦涩难懂,在某些语境中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应当在保持严谨的情况下注重受众文化环境和传统。

(二)本土文化对法律翻译表达的影响

本土文化直接决定翻译文本扎根生长的土壤,尽管法律英语强调准确性,能直译的尽量采取直译的方法,但是并不意味着翻译时必须一次一字地僵硬对应,应避免法律译人语的“洋泾浜化”。“除了根据原文译意之外,在翻译过程中还要考虑译事的三元关系,即原文、译文和译文对象(指读者、译文使用者等)三方面的相互配合。”“三元关系”中所谓的“译文对象”即是对读者或者译文适用者等本土元素考虑进翻译过程,将原文意义与本土资源衔接,是译者应当建立在本土资源的基础上的翻译使命。

西方作者并不生活在东方场景中,多数著作为在自己的经验世界里所构建的是西方话语的一套体系。“东方永远是西方‘异化和‘想象化的产物,它只能以西方的规定出现,它不能表述自己,只能被人表述。”西方法学著作中最突出的现象是中国场景的缺失,不考虑文化的翻译往往会造成理解意义的空白。严复翻译《天演论》《原宫》(即《国富论》)、《法意》(即《论法的精神》)等著作,采取古文化的翻译方式,是对翻译文本本土化作出的一次开创性和有益尝试。

语言是飘荡的灵魂。对于语言的不确定性,需要经译者内化之后的本土表達。严复在长期的翻译中对语言的转化有深刻的感受,留下“一名之立,旬月踯躅”的翻译心得,正是对翻译语言本土化的追求。法律翻译语言本土化需要可以从翻译中的重命名问题可见一斑,法律翻译以追求准确性和严谨性为原则,为保证翻译的质量一般要求以尊重原文为前提。但是,如果这种追求准确性的直译无法适应目标语言本土环境时,应当采取重命名的翻译方法,实现在本土语言的生长性和可理解性。由于文化背景及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直译必然造成读者不知所云的现象,所以应当适应本土化要求,将“Crown counsel”译为“检察官”或“公诉人”。法律翻译语言的本土化要求翻译即便是“戴着镣铐跳舞”,舞姿也要优美。译本是对读者和原文之间的一种介质,必须考虑本土读者的生活场景、制度背景等因素,将译本建立在符合沟通模式的“本土资源”之上。

三、法律翻译语言本土化的实现路径

翻译是一种创造性劳动。法律翻译语言的本土化首先应当发挥译者的主体性作用,虽然“法律翻译者一直被人们认为仅是介于立法者和守法者之间的信息传递者,……但是译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法律翻译中其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基础上,以语用论为指向,有针对性地强调相关翻译方法,通过增译、减译、拆分及转换等具体方法,实现译文的流畅通达,符合汉语法律语言的表达习惯和风格。

(一)法律翻译译者主体性的强调

翻译理论在整体发展脉络上大致经历了作者中心论、文本中心论及译者中心论三个阶段。译者中心论强调对译者主体身份的关注,认为翻译是译者的一种创造性活动。法律英语翻译对主体的要求较高,从某种程度上讲,译者首先应当是最认真、最专业的读者,读懂原著的内容及思想脉络,然后再进行一次创作,将原著的语言、思想转化为本土语言的表述。

法律翻译历来属于一种对翻译主体要求最为严格的翻译形式,要求譯者完全按照原文的含义转换语符。但是近年来受语用学等翻译理论的影响,开始关注译者的主动性和白由度,甚至将译者作为法律“共同起草者”的身份。“忠实固然是成文法翻译的首要原则,但忠实并不意味着机械,成文法翻译过程中译者的主体性同样存在。”语用学更关注“语言表达如何可能”,在实现语言表达过程中更加注重对译者主体性的研究。翻译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交际对话,将一种符号语言转化为另一种符号语言,两种符号系统之间既存在区别义存在联系,而译者的主体作用就在于将源语符转化为具有共同文化承载的本土语符。

(二)准确性前提下翻译技巧的运用

语用论强调对主体创造性的发挥,讲究语言的表意和实用价值,对直译造成的弊端有矫正作用。但同时应注意到法律语言具有庄重性和严谨性的特点,在注意到法律语言特点的前提下,对法律应注重翻译技巧的应用,避免因直接翻译造成的词汇生涩、句型结构生硬等现象。

1.法律英语中词汇并列使用与翻译

法律语言基于对准确性和官方性的追求,在世界范围内都表现出严谨和臃肿的特性。在外文立法源语中,意思相同或相近的词汇重复现象屡见不鲜。对这一部分词汇的翻译,如果采用直译的方法,必然造成译语的重复与累赘。在译为汉语时,不必重复这些同义词或近义词。如“alter and change" any mat-ter, fact or thing" breaking and entering”“the elderly and aged”,这些词汇均由同义词或近义词构成,在汉语语境中并无本质差别,则不必做一一对应的直译。依据汉语语言习惯,可以将上述短语分别译为“变更”“一切事项”“闯入”及“老年人”,可以达到简洁流畅且不失原意。

2.法律英语翻译连接词的减译

英语与汉语语句连接有着明显的不同,基于英语重逻辑而汉语重凝虚的特点,英语更多采用“显性连接”的方式,而汉语则具有“隐形连接”的传统。汉语通过句与句之间的意义实现起承转合,英文则需要通过“if”“ and”“ or”实现链接功能。

英文中这种连接句子之间的逻辑连接词广泛存在,远远超过汉语的数量。在英汉法律翻译中应当注意到英文句式的这种特点,将英文显性连接词转化为汉语的隐形连接词,实现法律翻译语言的本土化。汉语语篇中最常见的方式为通过内容意义实现句子逻辑的衔接。所以,在英汉法律翻译中,需要将大量的显性连接词省却,以避免句子的冗余拖沓,从而实现语言的精炼化和本土化。

3.法律英语翻译句式的转换

法律英语句式通过诸多分句、连接词实现句子意思的表述完整,存在大量的分句、复合成分等句子内容。汉语法律表述则明显地表现出“主语缺位”的特点,通过“连谓式”句法完成句子成分的结合。法律翻译具有权威性要求除了语言功能上的对等,还要求法律功能上的对等。从源语言和译入语的关系看,需要采取归化的翻译策略。如:

The vears from 1978 to 2003 witnessed the birth and gradualmaturing of China's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and it is in this period that China experienced the essential tum toits legislative project.

“The vears from 1978 to 2003”在英文译本中直接作为主语出现,而汉语的表达习惯一般是将时间作为状语成分处理,体现出明显的句式差别。在英汉法律英语翻译中,根据语境可以省去英文中大量主语,在不造成句意空缺的情况下体现法律汉语的简洁性和准确性。

4.法律英语翻译对先例的尊重

纵观法律术语译名的转化过程,译者的创造性特性显露无遗。由于文化、制度上的差异,在翻译中会形成许多空缺,经过译者主体性的发挥,已经形成许多共识性新词。对于法律专业术语,已经在法学界内形成共识的,应当尊重已经达成的共识,避免译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再生造词语。从某种意义上,这些名词经过长期的演进已经融入本土,逐渐成为本土语言的一部分。对法律英语翻译中先例的遵循,既是翻译中应当注意的一种技巧或方法,也是对译者主体性的约束。

四、结语

中国的法律发展主要采取法律移植的方式,决定了法学理论构建和法律制度建立需要进行大量的法律翻译,法律翻译的质量和品质对中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有着直接影响。随着法律翻译实践的深化,对法律翻译语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准确表达原文的基础上要求法律语言在本土语境中的流畅性和可读性,法律翻译语言的本土化成为法律翻译实践面临的新课题。从英文与汉语两种语言背后的文化因素人手,在语用论的指导下通过翻译技巧的运用实现法律翻译语言的本土化路径,能够改善法律翻译中语言晦涩拗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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