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江源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048)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增强国有企业经济的活力、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是提升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重要环节,也是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势性的关键之所在。所以,国有企业的体制性改革持续被党和政府所关注。
但是,在当前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存在产权混乱、产权边界不清晰等问题。基于此,中共中央与2016年3月5日发布了《十八大工作报告》,报告中明确指出了国有企业改革下一个阶段的工作方向是多元化股权改革,为国有企业的新一轮改革——产权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也指明了发展方向;同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了今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发展方向——建立以公平为核心的国有企业产权保护制度,着力解决长期以来各种所有制产权不平等的问题,为我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同时也为我国的企业内部创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业自身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了法理上的可行性(林采宜,2016)。同年12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基于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保护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并明确了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法律基础,为长期而有效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
根据产权学派的观点,产权被界定为一种以法律形式存在的确认财产归属及其财产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一般地,产权按照概念分为大产权与小产权,在这里学术界经常讨论的是小产权,即财产所有权与财产使用权(刘诗白,1988),巴泽尔(2002)将产权按照产权的具体特征和法律归属将其划分为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其中,转让权是处置权的具体表现。按照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产权是依托于财产的所有权而存在的(刘诗白,1988;刘诗白,2009)。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产权在社会关系的演进中具有激励作用、约束性作用、资源匹配作用、外部效应内化作用、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作用(刘诗白,1988;于永臻,2004)。产权的集合是产权制度,是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的内部管理而设置的企业内部权力分配的次优均衡结果(王文行等,2004),是基于既定的产权关系与产权规则体系而生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产权组合性制度安排(陈晓烨,2016),其基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内部产权利益相关人的权益,调节企业股东与实际经营者的关系,从而实现企业产权配置下的企业受益人的利益均衡,维护企业在法律事实上的永续经营状态。
综上所述,产权是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结合下的产物,在法律层面上是权力的体现,标志着企业的权力与义务的关系;在经济层面上是基于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的制度化安排,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维系企业在市场大环境下的正常经营秩序,从而为企业收益的创造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可以说,产权对于企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所以,现实生活中的企业应当关注企业的产权问题。
基于企业的公共性功能与营利性功能,我们将国有企业视为产权归属国家的,具有现代产权结构的特殊企业集合形式,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拥有企业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具有法人“存续关系”的生产单位,国有企业存在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全体国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刘诗白,1993;李福成,2011;周娜等,2016;孟晨,2014),是全面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国有企业被国家赋予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与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两大任务,相应地,国有企业的目标可以确定为社会福利最大化与经济利润最大化(程富恩,2000;高明华,2013),其范围包括公交、地铁、环卫、国防设施、公共卫生保健、义务教育、发电、能源等服务项目。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宏观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是我国历届政府关注的重点,从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优化国有企业的生产、管理效率,国有企业已经进行了多次改革。最近的一次改革是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其主要关注的是国有企业的外部业务动态分类。随着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的阶段性完成,我国政府逐步开始关注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其重要标志是《十八大报告》关于多元化股权改革。股权作为企业产权的重要组成之一,具有明确国有企业内部关系、维护企业稳定的作用。对于国有企业的股权开始改革意味着国有企业产权作为国家下一阶段的工作重心,被提到讨论的议事日程中。
对于国有企业与产权的关系,我国经济学界做了许多有益的理论探索。国有企业与企业产权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产权是构建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制度性基石(李倩,2015)。同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们就必须培育国有企业完备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体系,促进国有企业内部不同利益主体的发展(刘小瑞,2005),这样才能促进国有企业稳定而快速地发展。实质上,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就是当社会性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如何把属于全民的财产进行明确的产权界定,以实现国有企业责任的明确化,从而提升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与社会效益(刘诗白,2009)。总的来说,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是实现国企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也是规范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性行为的重要基础(胡杨等,2007)。
2.3.1 产权主体边界不清
在当前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产权存在公益产权与经济产权动态边界不明晰的状况。由于长期内国有企业内部的产权范围过大,承担的任务过多,再加上国有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不完备,使得国有企业内部的公益类产权与经济类产权存在某种形式的重叠,即往往企业内部的经理即要管理国有企业公益类产权,又要管理经济类产权(周其仁,1996)。这种管理结构的不明晰导致了国有企业内部对于产权的边界逐步模糊化,模糊化的后果是由于企业经理的精力有限,再加上企业经理所掌握的能力有限,从而不能完全履行经理人的管理职能,进而降低了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不能突出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优势地位。
2.3.2 产权动态配置不合理
产权主体边界的不明晰导致了产权主体配置的不合理。产权主体配置的不合理体现在:(1)国有企业的产权属性法律未明确规定。因为国有企业是特殊的“公共品”,因此,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全民(李维安,2015)。但正是这样的特征使得国有企业的产权无法像私有企业那样进行明确地划分,从而使得企业的产权无法找到相关的负责人。在当下的背景下,我国国有产权多元化的现状更是加剧了这样一个现状,即国有企业两类产权随着处在变动中,即动态化过程中,但是这样的变化使得国有企业在进行产权法律上的界定时出现了产权无法与现存法律匹配的状况;(2)产权配置监管的不完善,由于产权动态配置的不完善导致了产权监督制度的不健全(刘诗白,2009)。在当前产权改革背景下,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活动出现“监督缺位”的状况,即国家无法对经理人进行有效地监督,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各个监督部门又出现了“相互扯皮”“敷衍了事”的状况,更是增加了产权责任人不明晰的情况下的监督漏洞,国有企业内部的监理会在实际的产权监督中并未发挥太大的作用。产权动态配置的不合理势必会影响股东的利益,同时对于企业生产效率的提百害而无一益。
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国有企业的工作重心是完善国有企业动态产权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内部监理制度,从国有企业的产权与监督两方面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从而实现国有企业的长足发展。
关于国有企业的理论模型研究,国内学术界相对研究较少。大多数学者是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结合博弈论对于国企内部的激励制度进行制度性的安排。对于国有企业的研究,我国学者从两个方面研究。
2.4.1 企业内部治理
周其仁(1996)基于产权与国有企业的关系,认为国有企业是为了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大化而对国企内部合同进行契约安排的过程。张维迎在此基础上发展了该观点,张维迎(1996)结合霍姆斯特姆的剩余索取权的理论,在《理解公司》一书中指出现代企业的内部契约安排是不完全信息下的基于剩余索取权的企业内部制度性机制设计,是企业家精神在国有企业中的重要体现。其后,张维迎在《企业的企业家——企业契约精神》(2000)一书中将企业家精神引入,构造了信息不完全下国有企业的内部激励的动态机制设计模型。
2.4.2 国有企业改革问题
对于该方向,我国经济学学术界目前研究的较少。李军林(2002)从企业的声誉效应研究了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认为只有国有企业改革,才能发挥企业声誉在国有企业长期经营中的机制,提升企业效率。岳中志(2004)将市场经营性成本引入国有企业声誉模型中,认为国有企业改革有助于降低经营性成本,从而提升人力资本的生产利润,进而促进企业的长期演进式推进。
综上所述,当前对于国有企业的研究集中于企业激励制度的设计研究,并未触及产权视角下国有企业的双重目标的产权安排问题。因此,本文从企业的双重目标产权视角,基于国有企业利润最大化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对于国有企业的产权进行进行了基本探讨。
假设1:国有企业的代理人有两个目标,分别是福利最大化(y)与经济效益最大(x)。
假设2:国有企业的产权仅存在道德风险问题。
假设3:从代理人角度考虑,代理人进行两种产权的经营是为了获得某种弥补其负努力效用的收益(佟建,宋晓宁,2009)。
假设4:我们设衡量两种产权绩效的指标为产出qi(i=y,x),且只有一个代理人进行产权配置。为了表达方便,我们令产出可以用0,1来表示。其中,qi=0表示国有企业获得了低产出,qi=1表示国有企业获得了高产出。出现高产出的概率为P(qi=1)=a+ωei-χej,且每个任务的努力程度可以由ei∈{0,1}(i=y,x)来表示。付出的努力效用函数用φ来表示。
对于P{qi=1}的经济学意义,我们可以从两种产权的权衡关系来解释。对于代理人而言,企业产权的配置面临两个选择:(1)提高产出好的产权的权重概率;(2)减少产出次优的产权的权重概率。代理人提升一个努力水平,好的出产可能性概率提升ω,降低了次优产出的可能性概率χ。在这里我们设当且仅当ω-χ>φ时,代理人的努力付出才能取得期望收益。
委托人(规制者)的目标函数:
(1)
约束条件为
(2)
在这里,我们令φ=a+ω-χ。
问题转化为
s.t.(2)
(3)
(4)
此时,约束式第二个不等号的式子不是紧致的。将φ=a+ω-χ代入约束条件,并化简,约束条件可以重新写为
(5)
(6)
因为ω2+χ2≻0,所以约束式(6)隐含着(5)。(6)是紧致的,由此,次优问题转化为
s.t.(89)
(7)
利用拉格朗日函数,我们得到:
(8)
(9)
(10)
由(9)(10)得到:
(11)
下面,我们讨论(11)式的经济意义。为了讨论方便,我们把(11)两边平方,则
(12)
(13)
(14)
(15)
重复上述过程,我们得到:
(16)
从而我们得到:在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与利润最大化的双重目标道德风险的国有企业产权模型中,国有企业内部产权的最优安排提升了国有企业的综合效率,亦激励了企业内部代理人的努力程度。从而,我们认为当前国有企业应当实行产权分类产权改革,以提升企业生产效率,以突显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
为提升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应当基于相关法规来动态的明晰国有企业两类产权的边界及其对应责任人。我们应当制定相应的可行性划分依据,将产权由代理人下放至各个负责人手中,以保证产权活动主体与责任的明晰化,做到发生问题时可以找到相关负责人。事实上,国有企业应基于动态的观点对于国有企业产权进行合理的划分,并且根据企业内部代理人的能力对于任务进行细分,这样在长时期内,国有企业代理人的管理才能才能正常发挥。
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督是保证国企正常合法运行的制度保障。我们应当从根本上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监理制度的构建,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入手,结合两类产权的动态比例变化,做到内部监理制度与企业的产权配置匹配。具体地,我们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完善国有企业定期抽查制度,即在一定周期内对于国有企业产权活动所涉及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的抽查,以减少经历“玩忽职守”“以公谋私”的机会。第二,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完善第三方监理制度。有的时候,由于国有企业具有规模性,国家亲自核查企业将耗费大量的审查成本,因此,国家应适时地引入监督机构。但是,有的时候监督机构会与经理人勾结,危害国家利益。基于此,为了防止监督机构与经理的串通活动,国家应加强监督机构的筛选,选出具有公正性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对于国有企业的产权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审查。第三,积极构建多元化产权监督机制,即采取多方监督的方式,对于产权进行多角度、多重的监督行为,同时,国家应指派相关的专业人员对于国有企业及其监督机构适时地抽查,一旦发现监理活动中的不合法行为,立即上报国家,以减少公共利益的损失。
国有企业的痼疾是产权活动集中于一个人手上——经理。而经理集中负责制的潜在威胁是经理对于代表国家利益的国有企业的“偷窃行为”。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民间资本的引入有利于产权活动的权力分割,从而减少了经理人“徇私”行为。同时,民间资本的代表与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实现相互监督。更重要的是,引入民间资本有利于实现经理人个人能力的最大限度发挥,有利于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激励与奖惩机制,从而促进双方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而言,产权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产权的健全,对于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且在当前的多元化产权改革活动中,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作为国有企业工作的重点,对于提升国有企业的增长速度与质量,提升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表明,产权制度是国有企业的立身之本,发展之道,只有真正完善了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我国的经济改革才能顺利进行,我们的社会才能向前发展。
[1] 刘诗白. 论中国的社会主义产权改革[J]. 经济学动态,2009,(07):27-31.
[2] 刘诗白. 论产权构建[J]. 经济研究,1988,(09):51-54.
[3] 孟 晨. 从产权角度浅析国有企业分类改革[J]. 经济研究导刊,2016,(17):31-33.
[4] 刘诗白. 现代股份公司与企业产权制度[J]. 中国社会科学,1993,(04):3-14.
[5] 巴泽尔.产权的法律分析[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2.
[6] 胡 杨,胡 蓓,翁清雄. 现代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J]. 当代经济,2007,(02):29-30.
[7] 李小瑞.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主要观点综述[J].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3):10-11.
[8] 李 倩.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优化路径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