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混合所有制要实现四个目标

2018-01-18 00:41陈清泰
企业文明 2018年7期
关键词:所有制资本混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发展混合所有制提到突出重要的位置,一个重要原因是决定为国有企业改革所设定的很多目标要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来实现。发展混合所有制,我想应该实现以下四个目标:

一是混合所有制是从管理企业转向管资本的一条重要途径。在股权结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且股权比例可以动态变化的情况下,再加上国有投资运营机构的隔离,政府再直接干预实体企业,它的依据已经消失。从管企业转向管资本顺理成章。

二是促进消除所有制鸿沟,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继续再严格界定国有和民营已经失去了意义,政府应该弱化直至取消按企业所有制成分区别对待的政策,促进实现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消除所有制鸿沟是对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解放。我们不应把所有制提到不恰当的高度,以致不惜扭曲市场,抑制经济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姓资姓社”问题的突破,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扫清了障碍,极大地调动了经济增长潜力。今天,在向创新驱动转型的时期,特别需要释放亿万人民求富创业的内在动力、扩大中等收入阶层,如果能摘掉企业“所有制标签”,消除“所有制鸿沟”,突破“姓国姓民”的桎梏,将是生产力的又一次解放,为奔向高收入国家目标奠定基础。

三是提高全社会资本的流动性和效率。各类资本的交叉持股将打破资本跨所有制和跨区域流动的壁垒,改变资本按所有制和区域被板块化的状况,增强资本流动性。行政性垄断企业可以通过引进新的投资者、重组业务板块、放开市场,从整体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四是促进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是融资需求和转制需求并重,注意形成良好的股权结构。在多元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制衡能力增强的情况下,维护各自权益,主要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来实现,为建立有效公司治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

我们要看到,虽然现在很多国有企业通过上市已经成为了混合所有制企业,但新投资者的进入未能使企业实质性按照公司法加以规范,大股东所有权侵犯公司经营权、政府机构干预公司事务已经成为常态。人们所期望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停留在股权结构的混合,而是在公司法基础上建立新的企业制度,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实现治理结构的现代化。由于一些体制性、机制性原因未能消除,在现在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所有权经营权不分、政企不分现象仍然带有普遍性。目前作为控股股东的集团公司大都是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尚难成为聚焦投资收益行为规范的股东。比如集团公司有多元目标,包括与财务回报相冲突的资产扩张、解决存续问题、安排干部和人员、承担办社会职责、完成考核目标等任务,实现这些多元目标的资产,主要资源已经进入了上市公司,因此这个控股股东总有一种利用绝对控制地位,保持广泛负责的关联关系,实现多元目标的倾向,包括派遣高管、重要人员交叉任职,重大事项由自己实质性决策,保持多层次、数额很大的关连交易,激励机制比照母公司等问题。另外,集团公司业务重组上市之后,它的自身基本上已经成了壳公司。国资部门管人、管事、管资产要落地,它就得把集团公司重要子公司参照国有企业管理。比如显性和隐性赋予上市公司行政级别,把“三重一大”的管理延伸到混合所有制企业,重大决策通过非正常渠道完成,以规模导向的指标进行考核,直接管理高管薪酬,各種审批、检查、报表、会议几乎都等同于国有企业。如此等等,政企不分的问题,在新形势下仍然会继续延续和加强。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有望在这两个方面都有所改进。随着顶层国有企业的整体改制,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社会基金将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股持股机构,这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有一个过程。另外国资部门转向管资本,意味着它监管的对象是国有资本公司,跟实体企业不再发生关系,我们希望这项改革能够见到效果。

(作者系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副主任。本文内容根据陈清泰在国企改革论坛上的发言记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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