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甘肃 兰州 730000)
所谓“三分建、七分管”是众所周知的理论,因此在水土保持工程领域,建设与管理也是不可一而二的,水土保持工程管理的目的可否达成决定着水土保持工程策划性能的达成。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其中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首先,要针对已经建设完成的水土进行有效维持,经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管理与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一些破坏及减小水土保持设施性能的人事实施相对应的处置;其次,为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的效果能够充分得到施展,针对水土保持工程自身需要实施不可或缺的更新、维护与保养。而我们通常所涉及的工程管理,着重在于第二个层面。
首先,我国水域保持项目拥有诸多问题,通常体现在管理层面的疏忽,针对工程的资金与实施,相关公司往往十分看重,并将资金投入,但当项目竣工,许多管理问题亟待解决时,却时常面临缺乏资金的窘境,或者有关部门与机构对管理层面相当轻视。众所周知,水土保持作为我国针对大中小流域所特有的综合性治理项目,是为实现保护生态平衡的高效治理手段之一,如今多数资金投入,却发现管理存在纰漏。尤其是因为所谓生态平衡的发展,致使管理资金大幅度上升,但公司与社会性投资往往聚焦于建设本身,虽然的确在环境层面进行了完善,但若是想要长期有效的发挥效用,还是要依靠往后的管理,而因为公司与社会的轻视,由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因此在这方面的问题存在很大的漏洞。
其次,水土保持项目的管理远远落后于其他工作。管理与维护工作不是移交给相关政府部门,而是移交给农村集体甚至个人,没有响应的规章制度。同时也没有现金的管理方式,水土保持项目并没有办法即使进行管理与维护。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资金和管理职能,许多管理任务也并不能实现。
最后,中国针对水土保持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了解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管理工作的失败皆来自于误解。例如,自身应该进行永久管理的,最终变为临时管理,特别是对于一些小型项目,管理模式已经才成为承包或租赁,项目的管理与维护权直接交给运营商。类似于这样的临时管理根本没有办法完成我们的目标,这仅仅只能作为在尚未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的基础上所实施的临时性的方式,若要维护项目的价值和未来可期的增值效益,必须重新定位我们的管理工作。
水土保持工程的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就直接导致了相关管理责任以及相关经费无法落实到位,最终造成工程建设毫无管理,任由工程自生自灭。一般的水土保持工程在完工之后的早期效益往往不错,但由于之后长时间的疏于维护,天灾人祸导致的损坏没有被及时修复,使得工程的保存率大大下降,随之而来的则是水土保护工程的使用寿命和防护标准的降低,这种情况也就直接导致水土流失的治理面积在扩大,保存面积在缩小,降低了水土流失治理的工作效率,阻碍了预期工程效益的发挥。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性的解决措施则是重新投资建设,而重新投资建设则使得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浪费。在我国,农业耕作区的水土保持工程以及相关部分设施是由当地农民自主管理,由于缺乏科学的耕作理念导致其经营方式十分落后,再加之其对短期内的经济利益的驱动,就导致相关地区的水土保持工作不能得到及时的修复与管理,直接降低工程效益,甚至个别区域还出现了“一年建、二年无、三年水土流失仍依旧”的水土现象。
我国其他行业有着十分成功的行业管理机制可供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工作部门借鉴。比如,在我国农业与林业在完工以后会将其管理权移交给相关部门,使得水土保持工程成为国有资产,也就是从另一方面是的整个水土保持工程能够在有效的保障期之内保值与增值,整个水土保持工程中获得的利润可以用来抵消关于工程的日常保护与维修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措施和工程性质的差异,采取不同数额限度的管理费用,这种方法是仿照植物措施保护中的抚育费和管护费的方法对水土保持工程的概算定额。这种定额方式能够较大程度上保证工程完成之后关于它的相关设计能力能够实现。
法律法规的实施非常有利于整个管理环节的进行,它不但能够实现管理作用的最大化,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具备强制性,能够在出现管理失效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强制管理,化管理工作的被动为主动。在我国,应该大力提倡相关水土保持法律中敢于增加与水土保持工程中相关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条款,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工作内容与责任以及管理资金的流向,落实相关条款,使得在出现管理纰漏的情况下,各个部门难以互相推诿。关于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相关经费的管理与安排,则是根据实际情况给出更为合理的比例的资金去维持日常维修的工作的开销,如此一来,也就更大程度上保证了工程设施在整个使用过程所发挥的功能性效益。
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是建设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目的。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也就是保护人类自身的栖息地。不仅如此,保护环境与维持生态平衡能够推动经济以及社会其他各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水土保持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水资源进行合理有效地利用与管理,在建设水土保持工程的过程中,我们要重视它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将其视为一个学科进行探讨与研究,并适当地采取合理有效的管理来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而对于各个部门来说,则更应该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帮助协调建设水土保护工程,建立实施更为完善优秀的水土保护工程建设中所需的管理体制,从而使得建而不管的局面不再出现,引导我国水土保持工作逐步进入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