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提高涉司法鉴定民事案件审判效率

2018-01-17 00:58周学健
锋绘 2018年4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

周学健

摘要:司法鉴定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部门,在诉讼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其运行的效率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在实务中,涉司法鉴定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大大降底,主要原因在于鉴定时间过长。本文从柳城县人民法院移送鉴定案件的审理情况作为切入点,分析原因,发现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的效率问题,从而提出解决思路,探索如何提高涉司法鉴定民事案件审判效率的工作机制。

关键词:审判效率;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工作机制

1 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现状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建立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框架,对鉴定人、鉴定机构、鉴定活动及管理部门等内容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虽然在诉讼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其运行效果并不满足社会期望,尚存在诸如鉴定技术手段落后、鉴定标准不一、鉴定人准入机制不健全、鉴定机构行业管理松散、鉴定效率低下等问题。在诉讼过程中,鉴定效率低下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损害法的效率价值。在实践过程中,往往是鉴定机构缺乏制度制约而导致效率低。

2 柳城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司法鉴定情况

柳城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中,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案件有:2015年有17件,2016年有31件,2017年截止8月有47件,共计95件。截止2017年8月,已出具鉴定报告的有80件,平均鉴定时长为148天/件。鉴定时限最长为501天,最少为29天。在该95件案件中,已结案有52件,平均审理天数为335天/件。在95件案件中,有13件审理天数已超过18个月。

上述数据反映出主要问题有:一是近年来涉司法鉴定的民事案件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民事诉讼活动与司法鉴定活动对接越来越密切。二是涉司法鉴定案件数量占比重高,而司法鉴定用时长,效率低,影响法院对案件审理效率,成为影响审判工作的重要因素。

3 涉司法鉴定案件审理效率不高的原因分析

(1)民事诉讼活动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司法鉴定案件审理效率低与法院自身工作不无关系。首先,近年来司法鉴定案件数量激增,司法鉴定部门人员配备不足,案多人少现象仍然存在。其次,节点多,程序繁冗。鉴定工作启动前期涉及到当事人申请,法官审查认定,移送司法鉴定部门,选定鉴定机构,与鉴定机构交接。其间涉及主体多,对接耗时长。

(2)当事人是否配合是影响司法鉴定效率因素之一。如当事人对鉴定报告不满意而拒绝签字,拒绝带伤者配合鉴定,有意躲避鉴定,阻碍法院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查勘,迟延甚至拒绝交纳鉴定费等,这些不配合的行为将使鉴定工作用时长,甚至无法开展。

(3)当事人滥用司法鉴定申请权,造成重复鉴定,多头鉴定,影响审案效率。《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口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实务中,当事人一旦申请鉴定,法官一般都准许,不去审查是否有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鉴定意见,不去分析所申请鉴定的问题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因为法官并没有专门的识别技能,生怕在一些问题认定上出现错误,只能交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往往相同的鉴定材料在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反而更加影响案件审判工作的推进。

(4)涉司法鉴定案件的审理效率依赖于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的出具。司法鉴定效率不高是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效率不高的关键因素。1.部分鉴定机构工作开展缓慢,出具鉴定报告用时过长。柳城县法院于2016年3月将一个涉及房屋评估鉴定的案件移送鉴定,直至2017年8月才出具鉴定报告交付,历时500天。2.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决定了鉴定机构属于盈利性组织,而鉴定费用是其收入来源。那么,鉴定机构考虑的问题是如何提高收取鉴定费效率,而非出具鉴定报告效率。3.部分鉴定机构收费偏高。有当事人在未了解鉴定费情况下申请鉴定,面对鉴定机构发出的鉴定费缴纳通知却望而却步。鉴定费用偏高加大了诉讼成本,增加当事人负担,影响审理效率。再者,评估机构按标的价值大小收费,往往虚高评估以提交收费标准,从而评估对象价值失真,现实中无法处置,影响法院工作开展。4.对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落实不力。我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对司法鉴定时限有规定,一般情况下为30日,特殊情况下60日。但是实务中用时远超出该规定。

(5)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粗糙。比如在司法鉴定时限问题上,没有分门别类,没有结合不同类型鉴定的复杂程度及实践经验来确定鉴定时限,而是一刀切。我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定时限为三十日,可以经批准后延长三十日,而第三款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款不加限制的出现,使得第一款和第二款在现实操作上失去了意义。

4 提高涉司法鉴定民事案件审判效率对策构想

4.1 法院内部方面

4.1.1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法官业务能力

司法鉴定是审判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影响因素,很多案件離开司法鉴定就无法进行审理。法官必须加强对司法鉴定重要地位的认识,积极配合司法鉴定工作,积极研究司法鉴定制度难题。在具体业务对接中,减少鉴定案件的中间环节,严格把控办案节点,缩短鉴定案件在法院送鉴阶段的流程时间。法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研究法律问题和专门性问题的区分界线,对当事人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分析,积极向当事人释明,防止不必要的鉴定。

4.1.2 完善司法鉴定启动条件,防止申请权滥用

在审判实践中,不乏恶意当事人滥用申请权的现象。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演变为当事人拖延时间的手段。法官在面对司法鉴定程序是否该启动问题上,没有制度依据,也不宜过多主观干涉。司法鉴定的启动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可行制度,既要保证善良当事人的权利,又要防止恶意当事人的不轨之图。

4.1.3 与鉴定机构积极对接,密切跟进,畅通沟通渠道

司法鉴定活动涉及多方主体,包括法院、鉴定机构、鉴定人、当事人等,要想使整个司法鉴定活动顺畅开展,必须加强各方沟通联系。法院在诉讼活动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在把握整个案件审判过程的同时,应积极主动促进司法鉴定工作,加强协调各方。

4.1.4 通过合同约束,促进鉴定机构严格履约

法院与鉴定机构通过委托合同建立委托鉴定关系,双方应在法律法规准许的范围下完善合同细节,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鉴定时限,强调违约责任。法院要通过横向监督,敦促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严格履约。对于不能按时交付鉴定报告、工作开展进度缓慢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4.2 制度建设方面

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目标要求,司法鉴定公正,才能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司法鉴定高效,才能促进审判活动高效。

4.2.1 重新定位司法鉴定,规范准入制度,重建缴费机制

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司法鉴定人并非像律师一样仅为当事人服务,而是必须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司法鉴定活动。这与依靠收取鉴定费作为经济收入存在根本性矛盾,特别是鉴定机构市场化之后,必然受利益驱使,司法鉴定机构为提高收入必然揽客、必然作出有偏向性的鉴定意见。对司法鉴定必须科学定位,司法鉴定不是为当事人服务,而是为解决专门性问题提出专家证言,具备一定的社会性。而且,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稀缺影响鉴定质量和效率。积极实施优惠鼓励政策,规范准入门槛,促进更多鉴定机构设立,充实司法鉴定资源,营造良性竞争环境。司法鉴定活动面向社会,具备一定的社会公共服务性质,国家可以考虑财政扶持,规范收费行为,杜绝揽客、徇私舞弊等乱象,确保司法鉴定活动有序公正开展。同时可以降低收费标准,为更多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4.2.2 建立一鉴终鉴为原则、两鉴终鉴为例外的司法鉴定制度

司法鉴定要具有科学性与严肃性,防止恶意当事人利用鉴定拖延时间,妨害法院审理案件,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法院在组织司法鉴定中,可以采取一鉴终鉴。在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选任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借鉴仲裁制度讓双方当事人一致选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通过摇珠随机抽选方式,双方当事人必须接受摇珠制抽选结果,在案件移交鉴定之前应穷尽证据材料,不能在鉴定报告出具之后再次申请鉴定。为防止鉴定机构被选定之后滥用职权,两鉴终鉴作为例外补充的纠错机制,在特殊情形下,原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经严格审查把关之后可以启动第二次鉴定。

4.2.3 加强制度制约,建立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机制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而司法鉴定活动是为诉讼活动服务,司法鉴定的社会效果和功能发挥直接作用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司法鉴定的效果如何,法院作为案件审理的主导方,法院对司法鉴定效果最为清楚。若要改善和促进司法鉴定活动发展,必须强化和重视法院的意见反馈。因此,畅通法院与司法行政管理沟通渠道尤为重要。对于违背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司法鉴定部门应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采取相关惩戒措施,追究责任。

4.2.4 加强多方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建立名册退出机制,落实责任追究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管者,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监督力度,着力对其在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范、工作推进效率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结果公布于社会。加大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追究力度。由于司法鉴定活动涉及到多方主体,对其监督不应限于司法行政部门和利害关系人,而是接受社会广大主体监督。尤其加强法院的监督作用,提高司法鉴定为诉讼服务的质量。拓宽监督渠道,设置便民投诉点、投诉热线等。往往因为渠道不畅致使当事人无处投诉,或者在投诉之后无法落实跟踪,常常面对没有反馈的投诉无能为力。建立健全名册退出机制,规范退出事由,完善退出程序。名册退出机制建立是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最直接的监督和警示,是司法鉴定活动有效的制度监督。

5 结语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即包含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英国有句法谚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其强调程序效率的重要性,其价值意义并未亚于实体公正。在涉及司法鉴定的民事案件审判中,审理天数过长已是普遍现象,其间对诉讼效率价值的伤害不容忽视。如何提高审判效率,保障程序正义是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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