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
摘要:股权激励制度是一种长期激励措施,该制度已经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我国股权激励制度起步比较晚,在应用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本论文主要分析股权激励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以此为我国推行股权激励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虚拟股票
1 股权激励制度概述
股权激励制度最早于十九世纪出现在正处于工业化初期的美国,并在20世纪80年代向美国全国境内流传开来,而我国在我国最早是由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1993年首次推行高管股权激励制度,我国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中对股权激励所下的定义为“股权激励,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目的在于是经营者转换角色,站在所有者的立场进行管理,以达到双方共赢的效果。
股权激励模式是实现企业战略化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同,利润分配的方案不同,企业选择的激励模式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作为企业采用的最普遍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是企业承诺激励对象及经营者在未来的一定时间内有权利购买一定数量的事先规定好价格的股票。既然是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那么激励对象就可以有权选择使用或者放弃,而且这种权利具有长期性,因为它是未来才能实现的权利。受市场环境的影响,股票期权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股价跌落,股票期权就贬值,那么激励对象就得不到预期的收益;相反股票上涨,取票期权就增值,激励对象就会得到超出预期收益。而影响企业股票上涨和下降的因素,主要是企业经营业绩的优略。这种股权激励模式适合投入成本少,但人力资本剩余价值发挥强的企业。
1.2 可购回股票
这样的股票主要是管理层可以收回的股票,主要是指企業管理者通过筹集资金再来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这种方式主要起到改变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作用,有利于企业进行控制管理,优化了公司的股权结构,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经营权与管理权的合体,这样减少了企业的成本。但是此种激励模式存在的问题较多,而且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容易造成资产的流失,企业在选择的时候一定要谨慎考虑。
1.3 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从字面理解就是可以增值的股票的权利,可以为激励对象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股票增值权具有特定的约束条件,例如时间限制、行为限制,是一种较短期的行为,对于现金流量充沛和稳固发展的公司,可以采用这种激励机制。
1.4 虚拟股票
所谓的虚拟股票就是指没有上市的企业,发放给激励对象的一种类似于股票,但这种股票没有权利,而且不能转让和出售。但是虚拟股票持有者可以根据持有数量享受企业的利润分配,这种分配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经营业绩,不会受股市的影响,因此适用于非上市企业的选择。
除了以上所说的股权激励模式,我国还有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员工计划、延期支付等众多股权激励模式。但是企业无论选择哪种股权激励模式都要结合本企业的自身特点来选择,做到股权激励的长期有效,以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2 股权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股权激励制度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股权激励制度仍然处于摸索阶段,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使得股权激励制度不能很好地在我国企业实施。虽然近年来我国也颁布了不少有关股权激励的法律法规,例如证券法、公司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没有一个细致地阐述股权激励的问题,只是笼统地把股权激励囊括进去,没有考虑到股权激励带给企业的长期价值,更没有考虑到股权激励会影响经济市场参与者的关系,这样就导致了我国股权机制一直处在尝试阶段,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2.2 缺乏独立的薪酬机构和内部监控机构
缺乏独立的薪酬机构和内部监控机构,这主要是由于企业管理结构不完善造成的。好的股东既是公司的所有者,又是公司的经营者,这样就会影响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完全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出发,这些股权激励制度就会存在不合理的现状,虽然上市企业都会有自己的监督管理机构,但是往往这些机构都是由企业内部所有者组成的,这就大大地减弱了企业的监管职能,有些企业股东为了谋取私利,会不合理地利用股权激励,导致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缺乏独立的薪酬和监管机构是每个上市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
2.3 股权激励制度信息披露不健全
股权激励制度信息披露不健全主要体现在股权实施方案的过程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这样就会造成股权激励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虽然我国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提到了有关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问题,但是没有细化,只是规定上市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时做出相关的信息披露,至于股权激励在运行的整个过程中是如何的,完全没有相关信息,这样就导致了投资者对于股权激励方案的不知情,就会给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带来一定的风险。
2.4 股权激励制度缺少科学的绩效体系
股权激励制度缺少科学的绩效体系,这是由于股权激励制度不规范造成的。在我国股权激励的对象大多数只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没有涉及企业的普通员工,这样就造成我国股权激励制度还停留在对人的选择上,而忽略了股权激励的权利价值。与国外相比我国的股权激励处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阶段,也就是说如果股权利益高于预期收益,激励对象将拥有一笔可观的收益,如果股权利益低于预期收益,激励对象还会承担损失,这种风险是不确定的,没有像国外那样可以有固定的保障。
3 股权激励制度的改进建议
3.1 股权激励对象的选择
各个企业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选择股权激励对象,打破传统的只以少数的高层管理人员为激励对象的模式,要把激励对象扩展到普通员工。如何合理选择股权激励对象,这是每个企业都要解决的问题。首先,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在企业的运行中起着决策作用,应该构成股权激励对象的主要部分。其次对于企业的普通员工要选择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企业的辅助激励对象,因为这些员工在企业技术运营过程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他们可以及时处理和解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企业的正常运转发挥了强大的作用,因此把普通员工中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激励对象,不但能够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还能减少企业优秀人才的流失。最后作为企业管理的监督机构,企业也可以选择部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但是一定要控制好比例,因为众多企业的监管机构人员的构成,部分来自于企业的股东,如果激励对象在监管机构采用的人数较多,就会导致监管机构失去监管职能,利用自己的职权获取利益,这样就会对企业股激励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企业在选择激励对象的时候,一定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合理安排,可以设立股权激励审核小组,通过层层审核来确定股权激励对象。此外对于股权激励对象的股票数量也要控制到合适的比例,避免分配不均匀,给企业的管理结构造成危险。
3.2 完善股权激励配套制度
我国虽然已经有许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但如果没有相关的配套法律及制度的配合,最后就会产生对经济市场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国家应重视股权激励的改革,并建立股权激励的体系,而不是停留在地方政府的临时政策上,必须用法律的手段加以保障。利用法律的权威性使股权激励发挥其长期有效的价值性。例如我国股权回购就没有设置严格的要求,这样就会导致有人恶意收购企业股权,导致该企业的股票价格不稳定,从而影响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如果国家颁布了相关法律,对企业股权收购,在数量和来源上做相关的限制,就会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也会使经济市场稳定有序地进行。
3.3 优化股权激励的外部环境
首先是加强对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监管,除了企业内部的监管机构以外,外部监管机构也要加大对上市企业的监管,如证监会,应要求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企业定期披露其财务信息,并对其提供的数据根据该企业的经营情况,加以核对,看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虚假报告,而且还要定期监督其股票的价格波动,防止恶意操纵市场的行为。其次要加强资本市场的规范性,股权激励的效果都依赖于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资本市场有效性越高,股权激励的效果
就越明显。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资本市场不能有效地反映我国企业的经营业绩,有的甚至与企业的经营业绩严重偏离,也就不能更好地反映人力资本所带来的业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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