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体育联赛的仲裁制度和完善我国体育联赛仲裁制度

2018-01-17 00:58武君茜
锋绘 2018年4期
关键词:体育事业

武君茜

摘要:日本作为亚洲的体育大国,于于2003年建立了日本体育仲裁制度处理体育纠纷的仲裁问题。而我国到目前还没有自己的体育仲裁制度。基于我国和日本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建设上有相同之处。面对体育纠纷出现的新问题,我国也急切的需要构建适应于本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建立体育仲裁机构。本篇文章希望通过介绍日本体育仲裁制度,从中吸取和借鉴经验,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体育联赛仲裁机构不仅有利于解决体育纠纷,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体育联赛;仲裁制度;体育事业

1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是一种解决体育行业纠纷的法律制度。随着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国际奥体委于1983年見了了专门的国际性体育仲裁制度,随后,一些国家纷纷效仿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建立了适用于本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

1.1 体育仲裁制度概况

由于体育赛事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以及裁判规则的统一性问题,往往容易出现纠纷。因而,体育纠纷的解决也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当纠纷出现时,一般的做法是体育组织向其内部的最高组织机构申诉,通过调节、裁决等方式内部解决。

体育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一般是由体育专家,法律专家或者同时具备两方面条件的专家担任。

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仲裁制度在各个国家开始受到重视并逐渐发展起来。美国,德国和世界上的部分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体育仲裁机构。这些机构为世界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1.2 日本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历史

根据1947年日本《司法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仅处理法律纠纷,即用日本法律来处理各方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然而体育纠纷除了涉及到人身纠纷,合同纠纷以外,很大一部分纠纷来自于侵犯体育机构的自主权和非体育机构的自主权而引起的纠纷或者因对体育社团给予的处罚不服而引起的纠纷。这些纠纷的处理往往要涉及到体育社团或者组织的内部规则,不需要使用日本的法律。因为日本法院在处理此种体育纠纷时,通常驳回诉讼。这样一来,由于司法程序不愿介入体育纠纷,体育纠纷案件往往得不到解决。

直到目前为止,日本的体育法律制度仍然不完善,仅仅有一部1961年颁布的《日本运动振兴法》作为调整日本体育制度的规范。并且此法的条款大多是宣示性条款,并没有具体解决体育纠纷的法条,振兴法的执行大多要以来部门法来实现,在面对复杂的体育纠纷案件上,振兴法无法做到对于体育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日本国内急需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解决在体育赛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2002年日本奥体委联合日本残疾人体育委员会和日本业余体育协公共同成立了筹备委员会,2003年4月7日,日本成立日本体育仲裁机构(The JapaneseSports Arbitration Agency,简称JSAA)。自此,日本拥有了本国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

1.3 我国的体育仲裁现状

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设立过有关于体育仲裁的机构,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体育事业是由国家管理的,运动员不是作为独立的个体与运动组织或者俱乐部签订合同,而是类似单位的职员一样,作为“单位人”出现,国家培养运动员,所获荣誉归国家所有这是一种行政管理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管理下,运动员服从国家的管理,长久以来,我国的体育事业发展一直无法和国际体育事业接轨。因此,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于体育纠纷案件的处理少之又少。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同时,1971年恢复了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中国的国际地位显著提升。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与外国的交流日趋频繁。在这种经济政治都竞相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体育事业管理制度也开始由行政管理性向市场化模式,在这种变化下,渐渐浮现出很多的问题,体育行政权力在弱化,个体的地位在提升,个体间的利益纠纷日趋多元化。个体间开始期待平等的对话。

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我国因为没有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一般处理体育纠纷的方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方式是根据体育协会或者体育组织内部制定的规则章程作为依据处理纠纷,也就是通常情况下所说的业内解决方式;第二种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业内解决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失公允,而提起诉讼,法官的专业知识往往会有偏差,并且考虑到运动员职业的特殊性,职业运动员的黄金时间短而宝贵,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无疑是在变相的断送运动员的生涯。因此,我国的体育事业迫切的需要建立起中国的体育仲裁制度。

2 日本体育仲裁机制的优点和不足

日本作为一个亚洲的体育大国,参照CAS建立起自己的体育仲裁机构,自2003年6月受理案件开始,解决了本国许多的体育纠纷,为日本的体育事业的平稳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2.1 日本体育仲裁机制的优点

2.1.1 日本体育仲裁制度的仲裁程序健全

仲裁程序符合司法程序,从受理到终结,包括紧急情况的处理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仲裁的公平公正。

2.1.2 日本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的专业性

无论从理事到仲裁员均要求具有丰富法律知识或者体育知识的专业人士,或者明确强调运动员身份。在体育仲裁的特殊领域,该机构的人员构成显示了其机构专业性的特点。

2.1.3 日本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日本体育仲裁机构所做出的判决并不受行政部门权力的影响。由三大机构组成的仲裁机构,从人事到资金完全与行政部门无关,因为不受行政权力的影响,有利于实现判决的公正。

2.2 日本体育仲裁机制的不足

客观上来说,JSAA虽然已成为日本体育仲裁的权威机构,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2.2.1 规则不统一

日本体育仲裁机构的规则有两个,分别是《体育仲裁规则》和《基于特别仲裁协议的个案仲裁规则》,两个规则的规定各不相同,两者的受案范围不同,收费标准不同。日本体育仲裁机构作为日本国内唯一处理体育仲裁的权威机构,拥有两套不同的规则,区分对待不同的仲裁提起人,显然有失公允。

2.2.2 未能真正成为全国性的体育仲裁机构

日本体育仲裁机构主要是由日本奥体委联合日本残疾人体育委员会和日本业余体育协公共同筹备成立的。JACC的管辖范围包括日本奥体委、日本业余体育协会和日本残疾人体育协会三大组织以及其他30多个加入仲裁条款的体育团体。因而日本體育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受案范围并不能辐射到全国。留给大家的印象是JSAA是专门处理IOC,JASA,JSAD内部纠纷的仲裁机构。这是JSAA对自己的定位有所缺失。JSAA成为日本国内唯一的体育仲裁机构但却未成为真正的全国性的体育仲裁机构。

3 日本体育仲裁机制对于我国的启示

3.1 我国缺乏本国的体育仲裁机构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属于自己的体育仲裁机构,目前解决体育纠纷的方式只有行业内部解决和法院提起诉讼两种。而仲裁制度相较于以上两种方式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其专业性和公平性无可比拟。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并没有针对体育纠纷出台过专业性的法条,同时《体育法》种涉及到仲裁的条款形同虚设。两部法律相互没有可以交织共同处理问题的法条。缺乏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和独立的体育总裁法律法规是我国体育仲裁目前面临的重大问题。

3.2 缺乏培训专业的体育仲裁员

对比日本体育仲裁制度,仲裁小组成员的组成是由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具备体育知识的专家和学者。我国在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时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士。存在着现实和理论知识衔接不当的问部分具有专业法学素质的人才不具备体育知识,而具备体育知识的专业人才又没有法学教育背景。这使得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法规运用方面可能存在裁判不当或者判决不公的问题。

4 中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本土化路径研究

由于日本和中国的国家性质不同,我们在讨论如何在本国建立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时应当结合本国国情,做出适用于本国国情的调整。体育行业越来越不局限于本国,而是成为全球性的行业,因为,我国在建立本国的体育仲裁制度之时,也应当借鉴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规则运行机制。当出现国际体育纠纷时,国际化的仲裁规则制度有利于保护我国本国运动员的利益。

4.1 尽快建立本国的体育仲裁机构

建立我国的体育仲裁机制,必然要出台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法律,不能生搬硬套国外的立法。

2003年3月1日旧本《仲裁法》进行了修改,为日本的体育仲裁制度铺平了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的规定:在经济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节、仲裁。体育仲裁制度要依据《仲裁法》基本原则和在其一般规定基础上,根据体育活动的特殊需要进行具体地眼神或者变通。由此可见,体育仲裁机构的建立离不开《仲裁法》的指导,建立体育仲裁机构,立法是基础。

4.2 培养专业的体育仲裁人才

国外仲裁机构仲裁小组成员的组成是由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具备体育知识的专家和学者。我国在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时也应选任高素质的专业人士。专业人才的选拔,一方面可以效仿日本体育仲裁机构的做法从在役或退役运动员中选择,另一方面应当注意专业人员的选拔还需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我国可以专门培养在役或退役运动接受法律知识的教育,或者在高校的法学基础科目中加入对体育专业知识的学习。保证了专业人才的人才素质。从现在开始建设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机构,培养专业人才。

5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和文化的蓬勃发展,体育事业的繁荣,2008年我国举办了奥林匹克运动会,2020年还将在河北省张家口时举办冬季运动会。因此我国需要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去处理越来越繁杂的体育纠纷问题。当然,由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国家,而世界上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国家大多为资本主义国家。国家性质不同,要求我们在吸收和学习国外先进的体育仲裁制度时要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情。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同时,我国提出要从体育大国发展为体育强国的口号,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时实现中国梦的有效途径。最后,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必然要求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因此,建立体育仲裁制度也是建设法治中国不可缺少的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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