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方
理想状态下,环境资源问题需要实现“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
政府是环境公共资源的责任人,但政府也具有“理性经济人”特点,甚至可能代表部分人利益,可能会出现管制失效、权力寻租、地方保护等政府失灵的现象。如何加强对政府主导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法律监督,我认为重要途径之一就是:检察机关以督促或监督者身份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发挥监督作用。具体包括监督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协商与起诉索赔、修复方案制定与监督执行、公众参与、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平、公正、公开,还有必要发挥公众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的参与或监督作用。比如,對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的重大事项采取强制信息公开;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机制中公众范围的选择与确定标准;优化听证会、咨询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参与形式,强化公众意见反馈处理。
建议参照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的追责原则——“严格、连带、追溯责任”。把环境毒性大、蓄积性强的危险物质过去和现在的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运输者,以及场地所有者、贷款者均纳入可能的责任主体。同时探索借鉴金融机构的连带责任原则,要求通过投资、实际参与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金融机构承担污染的连带责任。
当然,在实践索赔过程中,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结果还要体现可操作性,需要充分考虑环境利益关系的复杂性、环境损害对象的层次性和时效性,造成环境损害的原因以及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的经济能力等情况。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