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辉
专业伦理状况是社会工作专业成熟与否的试金石,社会工作实践中的每个步骤可能都涉及到伦理问题,因此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道德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它不仅仅是存在于头脑的思维评判中,也是实务工作中每一个行为的伦理决定。专业伦理澄清了专业实践中与伦理有关的问题的处理方式。社会工作专业伦理是要帮助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认识到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做到道德上正确无误,学会在任何专业工作情形下思与行皆符合伦理上的要求。
近十年来,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迅速壮大,规模总量达到76万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达到6600余家。民政部副部长顾朝曦在2016年全国社会工作推进会上则表示,未来的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壮大人才队伍,力争到2020年全国范围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数量达到1万家,基本形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社会工作行业体系。快速发展的同时必然面临合格的专业性保障问题,为避免粗放的粗糙规模效应,有必要防患于未然,对社工机构、社工队伍进行预防性建设。
本文关注在迅速发展中的社工机构伦理实务,包括机构对伦理的认识、重视程度,以及相关问题的处理,以北京市社工机构为样本,对此进行调查。
社会工作教育在我国初期着眼于如何落地生根,重点是在社工架构、教学体系等在本土化过程中的困难,以及在案主群体中的文化不适原则等等(王思斌,1995、2001);之后在较长一段时间里,较多聚焦在实践教学,实践技能的培养上(马亚静,2007;安民兵,2007;罗天莹、刘静怡,2010;高春凤,2011)。在之后,学者们(朱东武,2002;闭伟宁、李红,2013;慈勤英、赵彬,2013)开始意识到从业人员价值观亟需加强、实践薄弱、方法技巧有待提升等现象。
与此同时,社工伦理的本土化困境开始被提上关注日程。初期多为理论上的思考,如罗肖泉、尹保华(2003)将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议题概括为价值观冲突、伦理困境、伦理抉择三方面 ;焦金波(2005)则对专业社会工作伦理价值选择进行了优先序列,提供了伦理原则的筛选参考依据。之后沈黎和刘斌志(2008)则进一步细化,在美国社会工作守则进行了详细解读和分析基础上,提出国内社会工作学术界似乎对伦理议题鲜有深入关注,实务界也缺乏有效的伦理守则指导,社会工作伦理本土化建设任务非常严峻这一现实[14]。潘绥铭、侯荣庭、高培英(2012)提出需要对西方的专业关系准则进行全面的本土化,并提出“道义追求下的专业关系+工作关系+朋友”的模式。
随着实务的开展,伦理议题的本土情境困难也具体表现出来了。如王田(2014)、肖方栋(2013)、张玲玲(2012)、沈黎(2014)等基于对不同类型社工实践中的伦理困境进行了探讨,指出对癌症病人、学校社工、青少年社工、医务社工等群体的伦理困境中多涉及知情同意、保密、案主自决、不同方面利益冲突等方面。在此基础上,也开始有针对具体伦理的内涵及实施,结合实务案例进行的探讨(高榕卿,2013[20];赵芳,2014[21])。可见,相关研究在逐步深化对伦理准则的理解,这些探讨均有助于推进伦理细则的本土化进程。
但总体来说,相关研究多从社工个体的实务工作、抑或是行业整体的层面进行探讨,鲜少从机构这一实施的中介层面进行探讨。本研究则尝试从社会工作机构层面进行伦理实务调查,展现社工的专业伦理实施中的状态。
本研究以社会工作机构作为研究对象,从实习社工的视角出发,调查当前的社会工作机构对专业伦理的意识和敏感性,以及在实务中的伦理行为。主要内容包括:1.社会工作机构(机构制度、创始人和督导、2年以上的资深社工)对于专业伦理的理解;2.机构社工们在实际中面临的伦理问题主要是什么,又是如何进行伦理行动的。
本文采用定性研究方法,对北京市机构社工实践中的伦理问题进行参与观察和深度访谈。
1.参与观察法指的是在每个机构通过为期 44个月的实习参与工作,进行实地观察和记录
实习生在参与到机构的社工实践活动的同时,也接受一系列机构指导、培训、督导和管理工作,因此有深切的亲身体验。
2.半结构化访谈的形式,主要是对机构从业人员(负责人和督导)进行BEI访谈(行为事件访谈),从主观和客观方面进行了解:客观上包括机构制度建设,督导的内容、指导实施原则等方面;主观上调查资深社工的认识和态度(包括创始人和机构内身兼督导的资深社工)、以及实习社工从初步进入的体验等方面。对于访谈,埃文·塞德曼(2009)曾经说过:深度访谈的目的并不在于解疑释惑,也不在于验证假设,抑或是通常所说的“评价”。深度访谈的核心是,了解其他人的“鲜活”经历,理解他们对其经历生成的意义[22]。本调查的目的也在于此,意图以北京市为例,通过社工机构对伦理的理解、管理、督导和实施等环节,来展现当前社工机构实务现状的一斑。
北京市较为重视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成立了独立的社会工作业务部门,对社工机构也是大力扶持。从2010年起,全市开始通过购买社会工作岗位的方式支持社工服务机构发展。在此背景下,社工机构的发展势头较快。本文的机构案例遵循目的性抽样原则,在不同年限、创始人背景类型的机构中选择了7家典型的、规模发展较为迅速、业界口碑较好的社工机构,机构特征如表1所示。
表1 社工机构特征
首先对即将进入社工机构进行为期16周的同步实习大三学生进行调查培训,包括加强对伦理的认识和理解,也包括对调查方法、调查工具的运用。培训的具体内容包括:
1.社工伦理方面的培训:包括伦理的涵义、专业伦理的价值和意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业伦理框架及主体内容,伦理实践中的冲突以及常见的抉择模式。目的在于帮助实习生作为调查者提高伦理意识和敏感性,在观察和访谈中能够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查。
2.参与观察和访谈的内容和注意事项:主要是熟悉调查工具和调查内容,以及调查中其他注意事项,如以访谈大纲为基础,灵活根据被访者的回答进行追问,可以采取多种提问方式和顺序;结束后,及时整理访谈内容等。
3.主要调查内容包括:
(1)机构的伦理管理:首先指机构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方面是否有明确的伦理规定和要求;其次则是指在员工的培训、督导等方面是否会对伦理问题敏感,采用什么方式进行指导以及结果和效果,是否能够切实指导社工进行伦理抉择和行动。
(2)机构伦理规范的具体内容:机构的伦理规范包括哪些方面,是否涵括对当事人、对同事、对机构、身为专业人员、对社工专业、对全社会等各个方面;每一类责任的具体内容要求是什么,具体的行为指导又是什么等。
(3)实务中面临的伦理问题和行为处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碰到的伦理问题是什么、让你觉得比较困难的情形是什么,包括当时发生了什么,你是怎么决定的,为什么这样决定?最后的结果如何等等。
我国社会工作是通过引进西方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逐步进行本土化的过程中慢慢发展起来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伦理规范同样可以帮助了解当前国内伦理规范和成熟标准之间的差异。通过对比,可以帮助我们思考如何更好地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完善。我国的社工专业伦理相关规定目前有1990年的《中国社会工作者守则》和2012年发布的《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内容均相对比较简洁。《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中从对当事人(案主,本文某些地方根据习惯称呼为案主)、同事、工作机构、身为专业人员,对社工专业、对全社会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具体内容。为了可以帮助我们较为全面地审视社工机构各方面的伦理实务现状,以下将以北美的架构作为框架进行参考分析。
1.机构是否提出明确的伦理规范要求
在机构的制度和规定中,7个机构中有6个有明确的相关伦理规定要求(至少对员工培训中提到的规定中有一条相关伦理内容就算)。也就是说,此次调查中绝大部分(85.7%)的社工机构具备一定的、明确的专业伦理意识,以此作为社工机构的基本建设内容,并在员工规范和培训中有具体内容要求。
2.员工培训、工作督导等专业工作中是否涉及伦理主题
在日常的员工培训和督导中,7个机构都会涉及到工作伦理的主题,但是重视程度不同。其中有明确提出伦理要求的6个机构在日常的培训中都会涉及,其中有1个机构还会定期将案例进行总结(包括伦理和技巧),对新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剩余的1个机构在培训中虽然涉及到相关内容,但是不从伦理这个角度来讨论。例如,关于保密,机构负责人认为这属于社工的技巧和方法范畴。
7个社工机构的伦理规范具体内容,有些是有明确的机构规定,有些则是在对新员工培训、督导中提出来的,还是一部分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机构负责人访谈中整理提取的,在六个方面均有所体现。
(1)对当事人的责任方面:7个机构(100%)对此都有提及,内容包括保密、案主自决、尊重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因此谋取权益和利益,不得接受礼物等方面。
(2)对同事的责任方面:有4个机构(57%)提及,内容包括尊重、支持、转介、听外界投诉同事时保持冷静,保持合作等方面。
(3)对工作机构的责任:有5个机构(71.4%)对员工提出要求,内容主要是包括:要求员工切记是一个集体;跟社区沟通撰写方案,应该先跟机构汇报好之类的要求。
(4)身为专业人员的伦理的责任:有5个机构(71.4%)提及,主要包括提升能力、不得歧视他人、注重私人操守;坚持自我约束,促进全面发展等内容。
(5)对社工专业的伦理:有4个机构(57%)在访谈中提出对专业发展的态度,比如某机构坚守某个领域,不为拉项目去做假大空的项目书;有的机构表示要“按照国内社工专业的标准”。
(6)对全社会的伦理责任,有3个机构(42.8%)在访谈和员工督导中有提及,主要内容包括:要促进社会福利、强调遵循社会工作守则,有效运用社会资源,开发社会服务项目,搭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平台,倡导志愿服务,关注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企业员工心理援助、参与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创新性服务模式的发展等类似表述。
虽然各个机构都表示关注伦理主题,但是规范的详略、实务行为却各有不同。
1.对当事人的伦理问题
这六个主题中较为突出的是对当事人的伦理要求,相关规定也较为详细。
(1)对当事人的保密和尊重
对于当事人的保密和尊重,是各机构都认可的,但是具体实施的指导却有很大差异。
部分机构对保密和尊重的意识较为全面,并有明确的细则要求,如在讨论案例时要匿名,照片要打马赛克,尤其是针对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要注意;此外,针对当事人内容的披露要考虑是否合适,比如是否危害到生命安全才可能不隐瞒等。碰到难以决策的问题时候,机构督导也能够帮助员工通过伦理决策原则来进行行为选择。有名社工提到:有次对当事人进行转介,对方不让介绍自己的危险病情等,机构督导通过询问原则序列的方式帮助我明确,虽然要尊重案主意愿,但是在牵涉到生命原则时要考虑伦理决策的基本原则。
而有的机构虽然在规定和督导中也提及要保密,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相应的敏感性或者重视,甚至明知故犯。如在对记录的保密性上,部分机构有明确的规定,包括保管、留存等方面,而部分机构对记录的保密性却没有规定,存在空白。有机构收集当事人的案例出书,内容和照片的登录并没有征求当事人意见;有机构在进行活动时,为了保存资料,不征求对方意见就自行录音;还有的在团体活动时,参加活动的儿童已经明确表示不愿意拍照,但因为是购买政府项目需要提交活动资料,工作人员还是不管不顾地强行拍照。既没有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没有保密的意识。有名实习社工也表明了初次碰到这种现象的震惊:在我们对社区90岁以上老人做访谈的时候,会问到他们的一些问题,我们的两位社工会就一些隐私问题来跟社区的书记等等交流,他们对此没有感到任何的不对,并且在居委会那样一个环境中,似乎也不会存在哪位居民的隐私要对他们进行保密,他们都是肆意讨论。
(2)维护当事人利益,不得为自己谋利
不得为自己谋利,在日常实践中最直观的理解是不收取当事人的礼物,这点是各个社工机构目前均比较重视的,也在工作中会比较强调的,针对实习生的培训中也都会提及。
实践中常见的困难是如何拒绝热情的社区百姓,比如吃饭的时候对方给你夹菜,对方给你带来的家乡特产等等,社工拒绝怕让对方伤心,但是接受又担心破除了界限,通常处于两难境地。我国文化强调人际信任环境,不同于西方的自我与他人界限分明的文化背景。大家普遍觉得过于泾渭分明的人际交往界限对于建立关系有阻碍,所以社工们在各自的情形下尝试进行灵活变通,积攒了各自的小经验。这也是赵芳(2014)、潘绥铭等(2012)相关学者的意见。如有机构表示:当社工遇到伦理问题的时候,就会按照制定的伦理规范灵活遵守,例如社工是不能接收服务对象的东西,但是有时候服务对象会表现得特别热情,如果社工这时太过坚决会伤害到服务对象的心意,所以在实在没办法拒绝的情况下社工是会收下,但是也一定会在之后以其他的形式反馈回去;又或者由于访谈可能并不能够在一个很好的环境下进行或者服务对象由于工作的原因没办法离开岗位,那么他们会选择在饭店或者其工作的地方中进行,其中产生的费用也会尽量避免服务对象承担,实在不行会选择AA制。
维护当事人利益实际上还隐含很多其他内容,比如与当事人意见冲突时该如何处理等。但是目前所调查的机构均没有提及。
(3)知情同意和案主自决
知情同意指的是社工或者专业人员除非是得到了当事人的许可,否则不能够介入当事人的生活,或者披露与其有关的机密资料。知情后的授权则包括信息披露、主观意愿和行为能力在内的一些问题。
实务中提及常见的问题包括对活动的录音、摄像,参加活动前告知目的等。有的社工机构因为购买政府项目而进行的社区活动,为了提交项目完成的材料,通常不告诉活动成员就直接录像、录音。还有,甚至采用欺瞒的方式吸引居民前来参加活动。比如,在有的社区通知居民前来参加居委会开会,但是实际上是社工活动,以此来吸引居民前来。
其他的对当事人的伦理相关内容,像留联系方式等相关具体内容和情况也会碰到,各个机构基本都采取督导、讨论的方式进行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的方式。
2.对同事的伦理责任
机构多通过制度、会议等形式传达对同事之间的合作、尊重、支持的要求。有机构制定细致的规定,包括在遇到当事人抱怨同事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在与社区沟通方案的过程中要先与机构确认等。但是,对于同事的专业能力、操守、与同事关系等方面问题该如何处理则没有涉及。
此外,对于从业人员对此的态度,实际上制度难以约束。比如某机构从业人员会在背后议论同事的长相、能力等。有调查者表示:在实际工作中,我看到的大多数有客观的评论,但也不乏背后的负面评论。比如:A对着机构的其他人员说B整体能力不行;说C事务能力挺强的,但是理论不行。……有一天我们在吃饭回来的路上A就对着几个实习生评论B和C的外貌特征,说……”这样就有些贬损人了。
3.对机构的伦理责任
各机构均重视员工对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并提出相应要求,在规章制度中体现出来。某机构实习生在经历一次跟机构、社区居民的沟通误会之后,反思道:“面对主管的督导和鼓励,完善好方案内容信息,发现自己需要改进的地方是,作为机构的实习生,不仅要真诚的对待服务对象和项目,同时也要坚持机构的服务理念和要求。在前期项目申请和活动方案的撰写环节,应该先与机构项目主管协商好具体内容,完善细节。然后再跟社区沟通,配合工作。”这一部分通常是在工作监管、反馈中通过督导、讨论的方式进行。
4.身为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
被调查的7个机构中有5个明确提出对专业人员的要求:如能力上的胜任、基本规则上等。但具体能力是什么特性,要求的行为指标是什么,各个机构没有具体描述。如,A机构在访谈中表示,在招聘中会适当考虑能力、专业背景的因素,基本上是综合考虑、灵活掌握之类的表述。
5.对社工专业的伦理
目前,北京市社工机构大多注重实务的开展,项目经验总结中会有很多对专业实务细则的提炼。目前调查的7家机构中,高校教师背景的F机构研究意识较为明显,如,定期总结案例进行研讨,对服务对象过程中的细节进行探讨等等。此外,其他机构在活动中也会注意与服务群体接触时注意事项的总结等等,这些实务经验的积累都将有利于推动专业本土化的进程。
6.对社会的伦理
有的机构在规范中有明显提出;有的机构虽然没有明文列出,但机构主管在访谈中表示,应该增强社工对全社会的伦理责任,调查中也认为这属于机构有对专业和社会的伦理意识。如:我觉得应该增强社工对全社会的伦理责任,倡导社会与政治行动(比如政策与立法的改变和完善),增强社会参与,增强社工的社会行动力。”但也有的机构对此不以为然,认为“这些现在都是比较空泛的,目前很多都不规范,谈不上”。
在实务操作中,各机构的行为也有很大不同。有的社工机构在进行项目申报、结题等方面较为实事求是,不夸张和虚浮;但也有机构用雷同项目申报不同资助,通过粘贴写报告进行结题、应付了事等现象。甚至还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如有机构为了申请社区项目,请社工进行策划方案,但是并不开展活动,只需要通过评审会结项即可。
社工机构具备一定的伦理意识,内容上基本聚焦在对当事人的责任上,其他方面不太关注,整体上处于初始发展状态。
1.伦理关注聚焦在对当事人责任上
从各机构的规章制度、培训、督导的内容来看,涉及到对当事人的专业伦理有7个机构(100%)。对当事人责任的内容相对具体,包括保密、案主自决、维护当事人利益等方面。而其他层面的要求较为宽泛和原则性。
同时,对当事人伦理的关注的内容,基本是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保障方面,而对于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如与当事人工作中服务的中断、界限的确定、转介要求的操作、性关系的处理等内容,调查中没有被提及。
2.对同事和机构的伦理要求停留在机构管理和团队建设层面
对同事的要求内容多为重视团队合作,维护团队和机构形象等内容。对于同事的资质、同事违反操守的行为等方面该如何处理,基本没有提及。
对机构的伦理要求也多是从维护机构形象、利益、规则等角度出发。如有机构提到:在外面要保持专业严谨的形象,在内部要构建相互尊重、支持的轻松氛围,想要营造一种家的文化。
这些内容要求多为行政管理要求,虽然冠以专业的名义,但实质上并没有体现出社工专业的特性。
3.对专业、社会的伦理要求相对被忽视
与对当事人伦理的关注程度比较来看,这一部分相对被忽视。而且,即便提出的机构有此伦理意识,但在与政府、各方面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行业指导标准,最终还是取决于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自身的社会经验、价值观等因素。
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因为专业背景、继续学习中缺乏相关内容,另外一部分也是跟我国现行的行业指导标准要求不明确有关。《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中提出了关于“能力、歧视、私人操守、不诚实、欺诈和瞒骗、损伤、误导身份、诱导、功劳归属”等方面的行为守则,而我国的《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29]提出的是“提升专业能力,维护专业形象:维护专业形象、践行理念,提升能力、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的笼统要求,对当前的实务指导较为空泛。
各机构当前虽然都表示重视当事人的相关伦理,但实际工作中的处理则未必如是。
如前所述,对于保密性,不同机构处理方式就很不一样。对于在活动时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就进行录像、录音的行为,有机构认为虽然不符合社工的基本伦理规则,但因为要给服务购买方(比如社区或者政府)提交丰富的活动资料作为结项报告,以便可以继续购买服务,因此不得以采取此下策是可以理解的,并不以为然。这种态度既反映出机构对专业伦理要求不在乎的态度,也反映出与社工机构对接的社会环境的伦理状况。
重视伦理的机构,遇到新的具体问题,会考虑到伦理界限进行研讨。如A机构,在给外来务工者提供就业信息时,需要为对方联系求职单位,是要帮求职人员打电话还是不打电话呢?这样看似举手之劳的行动是否会影响求职人员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如何能够既激发对方的主动积极性,又不至于过于极端冷漠,确保在对方确实无力的情况下帮助到对方?该机构特地进行了讨论和情况分析,帮助社工更好的理解助人自助到底该如何在具体的行为中有恰当的界限。
另外出现的问题是:对伦理问题的理解停留在表层意义上,一旦遇上复杂问题,就不知该如何处理。有的社工会寻求督导,有的社工则将伦理要求弃之不用,也有人认为是伦理规范太理论化,如“这个东西比较不好把握和操作,在现有的环境下社工也没有那么理想化。”
以案主自决为例,某机构督导(社工专业,4年工作年限)表示:“我对前来应聘实习的大学生不满意,但是因为对方自己愿意来,按照案主自决的原则,我只好同意了,但是在工作中这个学生很不认真,我很不满意,这种情况让我很是为难”。在这里案主自决原则应用的对象不合适,作为一名社工机构的工作人员,将自己工作中的管理人员与社工专业的角色混淆了,按照社工与案主的身份角色去进行应对,导致了工作中的角色不清晰。另外一方面,也对自决的理解有偏差,认为尊重对方的自决就意味着放弃自己的权限。有机构督导告诉实习生:“社会工作者不能替案主做决定,如果案主要求社工给予建议,你可以给予案主建议,并说明这建议有可能带来的结果,让案主来进行最后决定”。这种态度认为案主自决就意味社工不能为案主做决定,这也是有很大的偏差。案主自决的前提是需要评估案主是否有为自己负责任的能力,而绝不应该是全部由案主做决定,为了尊重对方、只好无可奈何的跟随。
有机构督导表示:我们现在市面上的社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全是科班出身的,所以专业知识不一样,并不是每一个社工都有伦理的意识,而且现在社会工作这个行业并不专业,也没有被大众所认识和熟悉,整个行业都处于一个比较“表面”的层面,所以我们在服务过程中更多提到的是方法与技巧,不提伦理问题。这种观点虽然不普遍,但是至少反映了存在当前社工行业部分群体中的态度:伦理是不被重视的,甚至是不好意思被提起的!
从机构关注的伦理议题以及处理方式,反映出社工伦理规范发展的三个面向:一方面是部分专业人员的伦理素养不够,对实务中涉及伦理的问题不够重视,对问题缺乏敏感性;另一方面则是部分专业人员虽具备一定的伦理意识,但也依然有限,由于知识不足、存在价值偏见等原因,对于实际工作缺乏指导实效;再就是缺乏有效的督导制度约束和胜任的督导队伍,难以进行纠偏。整体上,社工机构的伦理实施状况处于自发自觉水平,遇到伦理困境主要依靠社工机构督导的水平及社工自身的伦理敏感度和价值观来进行处理。
有机构在内部交流中将北京市的社会机构分为五种类型:在职高校教师类;社工毕业生类;媒体人、企业中层人类;退休社区主任、社区工作者类;其他与政府关系比较密切类人群。虽然该划分较为粗略,但是也反映了北京市社工机构的大致情形。
由于背景不同,不同类型机构在实务中对于伦理的态度和作法上存在较大差异。调研中,高校教师背景的F机构最为重视伦理,该机构不仅在制度规范有明确的要求,在工作中还采取经典案例方式进行例行讨论,对实习社工们遇到的案例进行清晰的督导,实习社工表示很有收获。如实习生提到:开始是用培训的方式告诉新来的社工和实习生的,但是这些点不遇到现实的情况是难感受到的,所以后来就用督导的方式,在他们经历过之后进行督导,并且机构的沟通是非常频繁且非正式的,所以能够起到及时沟通的效果。还有一个就是用经典案例的形式督导,把自己做的案例进行整理,然后展示给其他专家以及合作伙伴,在这个过程中,专家和合作伙伴等都会提出方方面面的建议。这些制度都会起到很多提醒的效果。
其次是社工毕业生创办的机构,这类机构的处理方式差异较大。社工毕业生对于伦理有一定的认识和坚持,但是在实务中通常对于碰到的问题该如何处理,依然存在不清楚的地方。
对于此类机构来说,能否坚守伦理,跟负责人的态度有关,也跟机构的督导人员背景有关。如A机构创始人、负责人都是社工专业出身,相关督导都是社工人员背景,还返回学校聘请社工、心理学的教师帮助进行督导,因此对伦理问题的处理相对重视。但是B机构就不同,虽然负责人是社工专业学生,但机构的督导和资深社工多为社区工作者转型,情况则不太一样。机构督导提到:“知道有伦理这回事,但是不知道具体的方法和技巧”。有社工在工作中的表现:在看小学生的作文,看到孩子认为妈妈照顾自己是应该,社工有些不满,他认为这是爱。社工马上情绪上来了,批评孩子“你怎么这样”!事后该社工认为:“其实这样的事,像我们这样的年纪,有时候是控制不住的,关于建议,我觉得可以加进你们这样的年轻人进来,我们都快要退休了。你们与他们可以相处的更好的”。也有机构督导(社工背景)感慨:伦理这个东西是比较有高度的,社工的现状水平参差不齐,是达不到也考虑不到这个层面的,想做社工的人入了这个行业,也许会被现状打败,也有可能会被吸引,就是不能抱有太理想化的想法。这些言行反映出他们对于社工的个人资质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并不是很清楚,只是模糊地意识到可能不太妥当,但是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此外,此次调查中的志愿者创办的社工G机构有一定资源,在承办政府项目评估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但也是在逐步发展完善中,如创始人提到,“说实话,对于社会工作的专业伦理我并不懂它具体的含义,当时我根本没想过这些,只是想尽力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尽自己的努力,问心无愧的。”碰到问题中的处理,“我们帮助政府负责社会组织初审,在当我们对于社会组织中出现一些严重的问题时,我们也不能光遵循保密原则,一味的去帮助少数的社会组织脱离年检的审核。这也就是咱们机构一向的原则。”
因此,总体来看,虽然社工和心理学背景的社工人员对伦理的重视程度相对要高,能够更多地去寻求专业知识、资源进行指导,但是对机构来说,伦理规范的坚守与否最终还是取决于负责人的伦理意识、机构是否建立有切实的制度、督导程序进行保障。
从机构关注的伦理议题及处理方式来看,一方面可以看到保密、案主自决这些伦理规范已经深入社工的人心,多年的专业训练、熏陶已经取得一定成效,让社工专业人员有一定的职业伦理的敏感性。但同时也可以看到:专业伦理并不能有效地约束机构社工的行为。唯有制定出具体指导细则,才能够指导社工在复杂的实务问题中进行决策和行动。
1.高校社工专业教育:加强社工专业伦理的教学、研究
首先,应该看到,“马甸会议”①之后,这三十年的社工专业培养和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社工专业背景的从业人员对当事人的伦理准则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警觉,如保密、助人自助、不为自己谋利等内容已经深入人心,这是社工人员职业素养的基础。
但在专业教育体系中,社工伦理的地位依然有待提高,若干研究者(黄耀明,2007;闭宁伟、李红,2013;慈勤英、赵彬,2013;阳辉,2016)进行了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设想,认为应该在专业体系建设中加大人文价值观、伦理等内容在人才培养体系中的份量,提高重视程度。
其次,需要对伦理规范内容的扩展和深化。与发达国家成熟的社工伦理守则比较,我国社工还没有系统的伦理守则。以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专业的责任为例,《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主要包括“专业诚信”、“评估和研究”两大类。其中专业诚信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而评估和研究包括16项内容。我国的《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条例》的相关论述才三条,且较为笼统和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
第三,推进本土实务经验的研究深化。比如对当事人的伦理,不能停留在表面的概念理解和操作上,对于进一步工作中的中断、转介等方面也要引起重视。当前机构出现的对伦理问题不敏感、操作不规范等现象,有现阶段发展认识不足的原因,也有文化环境不同导致无法照搬西方做法的原因,这些现象都需要在实践中慢慢积累经验、认真分析,才能摸索出符合我国文化环境、社会条件的伦理规范,推动其发展。
马甸会议:1987年9月,民政部在北京马甸桥旁的北京对外经济交流中心大厦举办社会工作教育发展论证会,史称“马甸会议”。参会人员包括社会学界的专家学者以及原国家教委有关部门负责人等。此次会议重新确认了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科地位,为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在认中国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从而标志着新时期中国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开端。
《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条例》中提出的社会工作者对专业责任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社会工作者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诚实、守信、尽责,积极维护专业形象。
社会工作者应在自身专业能力和服务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社会工作者应不断内化和践行专业理念,持续充实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专业能力,促进专业功能更的发挥和专业地位的提升。
第二十条社会工作者应继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借鉴国际社会工作发展优秀成果,总结中国社会工作经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发展。
社工行业协会可以发挥更主动的积极作用,联合教育科研、实务机构,研讨制定出明确的、更为可行的行业伦理规范,为一线的机构和社工提供切实地指导。在目前社工专业的本土化进程中,没有完全明确的原则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法律体系中“以案说法”模式,收集各种类型的疑难案例,定期探讨,进行培训和行业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伦理敏感性和决策能力,指导处理伦理困境的技巧,进行恰当适宜的示范,从而推进整个社工实务伦理标准的明确性和适用性。
同时,与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法规,确定对于行业伦理规则的认可,对于能够坚守行业规则的社工机构和员工能够实行保护,避免因为遵守伦理规范而被其他机构和相关部门、机构联合排挤等现象。这也是为机构在与社会其他部门合作中,创建一种支持性的、符合社工理念和伦理的社会环境。
专业伦理原则为社会工作者提供了指南,使他们能够把专业价值观转化到专业实践活动中。社会工作的专业伦理与社会伦理等议题相关,对此的研讨不可避免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体系的各个方面,因此伦理准则作为道德性的价值体系,需要在本土情境中进行验证,只有借助高校与实务结合、行业加强监管培训、政府提供保障等各方力量的多管齐下,才有可能让其在开放、反思和动态的孕育过程中逐步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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