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对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关系的调节效应研究

2018-01-17 06:39曹慧平沙文兵
财经论丛 2018年1期
关键词:最大化规制效应

曹慧平,沙文兵

(安徽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排污企业将直接受到经济约束。毋庸置疑,环境规制的加强使环境得以改善的同时,也影响到经济发展速度,如何实现环境质量和经济发展双赢的效果呢?Porter和Van der Linde(1995)提出著名的“波特假说”,认为严格的环境规制能使企业从长期利益出发,加大研发力度,改进生产技术,促进技术创新,从而实现环境质量和经济增长的双赢。支持波特假说的文献相对比较丰富[1]。Jaffe和Palmer(1997)、Alpay et al.(2002)、Popp(2004)、Hamamoto(2006)、Ambec(2007)、Lanoie et al.(2010)及我国学者赵红(2007)、李强和聂锐(2009)、蒋伏心和王竹君等(2013)、张倩(2016)等运用不同方法,从不同角度对波特假说进行了验证,结论均支持波特假说[2][3][4][5][6][7][8][9][10]。也有学者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否定了波特假说的真实性[11][12]。

还有部分学者探讨了波特假说成立的条件。Ambec and Barla(2002)认为波特假说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可以成立的[13]。Sen S.(2015)通过建立理论模型,运用多国汽车工业数据,得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下严格的环境规制会促进技术创新[14]。蔡濛萌和薛福根(2016)基于我国27个典型工业行业面板数据,采用GMM方法对波特假说进行检验,结果表明环境规制提高带来的生产率变化具有明显的行业异质性[15]。沈能和刘凤朝(2012)认为波特假说的成立存在地区差异[16]。江炎骏和杨青龙(2015)的检验结果表明地方政府在波特假说中起到调节作用,政府干预程度较弱的地区环境规制的技术效应较强,政府干预程度较强的地区环境规制的技术创新效应较弱[17]。陶长琪和琚泽霞(2015)认为波特假说的成立受到金融发展的影响[18]。于金和李楠(2016)以中国沪深A股上市的重污染行业公司为例,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波特假说的成立与企业性质和地区有关[19]。

综上所述,已有研究多集中在宏观和中观层面,但从企业层面研究的文献较少见。企业是创新的主体,而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具有重要影响。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在个人利益和企业长期利益之间作出权衡,对国家颁布的政策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再作决策,必要时会牺牲个人利益,以促进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而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有可能视国家政策于不顾,仅从个人利益出发进行决策。环境规制能否真正得以贯彻执行,能否有效地促进技术创新,公司治理对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关系是否具有调节效应?从公司治理视角重新审视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深化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微观层面的解释,同时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长期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理论模型

假设企业最终产品为Y,Y的价格为PY=1由一系列中间投入品i(i∈[0,1])。总的生产函数为:

(1)

其中,xi代表中间投入品,Ai代表最终产品生产率。

最终产品可用于消费、中间产品生产的投入和研发支出,用公式可表示为:

Y=C+X+Z

(2)

其中,C代表消费,X表示用于中间产品生产的支出,Z表示总的研发支出。

设定最终产品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每一种中间产品的价格等于其边际生产率,即:

(3)

其中,pi代表投入品i格。

假定每一种中间投入品的市场价格都是相同的,每一种中间投入品由一个垄断厂商生产,需消耗φ单位最终产品、产生z单位污染,每一个垄断厂商的生产成本为:

CM=φM+τz

(4)

其中,τ表示单位污染征收的环境污染税。

假设市场中有一竞争者生产同类中间产品需要较高的边际成本且φF>φM,因此垄断者的中间产品价格设定为:

CF=φF+τz

(5)

该价格可阻止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将其代入(3)式,那么对i的需求量为:

(6)

因此,每一部门的垄断利润为:

(7)

假设每一部门生产商可自由从事研发活动,i每一个研发活动都可提高其生产率。假定任何研发投入都是有效果的且产生创新,投入研发后最终产品的生产率可表示为γAi(γ>1)。

对中间产品i进行研发,可使其生产率提高γ,相应地需要可变成本γ2Ai/2,固定成本假设为kjAi(kj>0)。其中,j∈(pm,sm),代表利润最大化者,sm代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公司经营者。一般来讲,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公司花费的固定成本要比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公司的固定成本高,因为前者相比于后者会更看重公司的长期发展,进而产生一些额外成本(如对管理层进行培训等),因此ksm≥kpm。

创新投入和创新幅度的大小与公司治理结构有关。公司经营者一般期望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公司所有者往往关注企业的长期利益,期望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因此,我们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1)假设企业目标函数是利润最大化,则对其收益进行最大化:

(8)

对(7)式一阶求导,可得出创新值:

(9)

对τ求偏导,可得:

(10)

因此,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严格的环境管制不利于技术创新。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尽完善,往往只追求眼前利益,较为关注企业的短期利益。在严格的环境规制下,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会为短期利益而放弃投入更多的研发资金,因此不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

假设1: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对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关系具有负向调节效应。

(2)假设企业目标函数是股东价值最大化。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企业所有者在制定决策时不会过于关注企业短期的收益和成本,只要企业利润能维持企业正常经营,企业所有者愿意把更多的资金投入研发,以获取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πi(γAi)=ksmAi。

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公司最优创新值为:

(11)

对(10)式中的τ导,可得:

(12)

因此,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企业往往专注于公司的长期利益,具有较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环境规制政策,加大研发力度,提高技术创新水平。

假设2: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关系具有正向调节效应。

二、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一)模型设定

基于以上的理论分析,本文构建如下的回归模型并对理论中的假设进行实证检验。

RDit=α0+α1RDi,t-1+α2ERi,t+α3Xi,t+εi,t

(13)

其中,RDit表示研发投入强度,以衡量技术创新能力,考虑到研发投入具有连续性,解释变量中引入研发投入强度的滞后一期值;表示环境规制强度;Xi,t代表一系列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和资产负债率;下标i和t分别表示公司和年份。

为研究公司治理对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关系的调节效应,在以上模型中我们进一步加入公司治理变量(GOVi,t)、环境规制变量(ERi,t)与公司治理变量(GOVi,t)的交乘项,以衡量公司治理变量对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关系的调节作用,因而构建如下的计量模型:

RDit=β0+β1RDi,t-1+β2ERi,t+β3GOVi,t+β4ERi,t×GOVi,t+β5Xi,t+εi,t

(14)

(二)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技术创新(RD)。我们采用研发支出除以营业总收入衡量技术创新能力。该数值越大,表示企业越注重技术创新,技术创新能力越强。

表1 环境信息披露评分标准

2.解释变量——环境规制强度(ER)。鉴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还不完善,环保支出的具体数据存在缺失现象。本文以环境信息披露指数作为衡量环境规制强度的指标,采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得分与所有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得分之和的比值计算得出。该指数越高,则表示环境规制强度越大。

表2 相关变量的定义

3.调节变量——公司治理(GOV)。公司治理一般包括股东、董事会和激励机制三个方面。我们采用股权集中度(SH1)衡量股东,董事会规模(BOARD)和独立董事比例(INDEP)衡量董事会,管理层薪酬(PAY)和股权(STOCK)衡量对管理层的激励机制。

4.控制变量(X)。技术创新还受到上市公司其他因素的影响。鉴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设置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DEBT)、企业年龄(AGE)、企业成长性(GROW)、地区(AREA)和年度(YEAR)作为控制变量。

(三)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取自CSMAR数据库,选取中国证监会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的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时间跨度为2010~2014年,剔除ST、*ST公司及相关数据缺失严重的公司,部分缺失数据从企业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补足,最终得到 245家公司、共计1225个观察值。

三、实证研究结果及分析

本文选取2010~2014年制造业上市公司面板数据,采用系统GMM方法估计上述动态模型。由于采用环境信息披露指数衡量环境规制强度,环境规制强度会影响技术研发的投入。反之,研发投入越高、技术创新力度越大的上市企业,越倾向于在企业年报中披露环保信息,环保信息披露越完整,因为这有利于塑造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系统GMM方法能较好地避免由于双向因果关系而导致的内生性偏误问题。

(一)回归检验结果

1.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主效应。首先对(13)式进行回归,考虑到不同行业对环境规制政策的反应不同,我们将研究样本区分为重污染行业和轻污染行业。按照环保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中的规定,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6类行业为重污染行业。据此,我们从245家公司中选出65家重污染上市公司,5年的数据共325个样本,其余900个样本归为轻污染行业。模型(1)是全样本的回归,模型(2)是重污染行业样本的回归,模型(3)是轻污染行业样本的回归。

表3 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主效应

注:*** 、** 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中为稳健标准误。下表同此。

由表3的回归检验结果可知,全样本和重污染行业样本下的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存在正向作用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全样本和重污染行业样本条件下,中国严格的环境规制促进了上市公司的技术创新。颉茂华(2014)指出环境规制对中国重污染行业的研发投入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与表3中模型(2)的估计结果是一致的。轻污染行业中环境规制对研发投入的影响是正值但不显著,说明我国环境规制政策对轻污染行业的技术创新没有产生太明显的作用。

2.公司治理对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关系的调节效应。根据上文对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关系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相对于轻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的回归结果比较显著,因此本部分的公司治理对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关系的调节效应的研究仅以重污染行业为例。模型(1)、(2)、(3)、(4)和(5)分别是加入公司治理的分变量及各分变量与环境规制交叉项之后进行回归的结果。

(1)股权集中度的调节效应。由表4可以看出,股权集中度与环境规制的交乘项系数显著为负,说明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对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关系具有负向调节作用,这可能与上市公司的股权性质有关。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国有股比重很大,国有股的产权主体大多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作为国家股代表的政府官员任期有限,而严格的环境规制增加了企业成本,为达到任期内的政治目标,他们的决策往往建立在利润最大化的基础上,经营者更多地从企业短期利益出发追求企业的短期绩效,对环境规制政策往往采取消极的应对措施,很少主动进行研发投入,难以从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角度制定决策,因此不利于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从而假设1得到验证。

表4 公司治理对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关系的调节效应(N=325)

(2)董事会规模的调节效应。环境规制与董事会规模的交乘项系数显著为负。董事会规模也影响到环境规制创新效用的发挥,当前的董事会规模不利于技术创新的开展。董事会规模扩大虽可吸收不同专业背景的人进入董事会,为技术创新出谋划策,但在我国董事会往往被控股股东操控,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董事会规模扩大带来的正面作用往往得不到有效发挥,反而增加了沟通和管理成本,在严格的环境规制下,企业成本增加,不利于技术创新的投入。董事会规模越大,越不利于从长期利益出发作出的决策,因此假设1得到验证。

(3)独立董事的调节效应。独立董事与环境规制的交乘项系数为正且不显著,说明独立董事对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关系的调节作用不明显。公司经营者在制定政策时迫于环境规制和独立董事监管的外在压力,会倾向于维护股东利益,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环境规制政策能得到认真贯彻执行,主动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在我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大多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兼任,对公司的实际运作并不十分了解,在董事会上也没有太多的发言权,相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他们提出的决策和建议往往引不起足够的重视。由于独立董事在我国发展还不够完善,所以效果不是太明显。

(4)管理层薪酬和持股比例的调节效应。管理层薪酬激励对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关系具有正向调节效应。企业管理层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而往往忽视公司的长远利益,追求任期内个人价值最大化。为减轻代理问题、避免损害股东利益,股东会在管理层薪酬上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使企业管理层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个人目标与企业目标一致,这样有利于管理层从企业长期发展考虑来制定企业决策,提高研发投资,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层股权激励对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关系也具有显著的正向调节效应。其原因可能是面对国家越来越严格的环保政策,企业愈加重视环境保护。作为企业决策和战略的实施者,管理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否被调动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给予管理层股权激励能激励其从股东利益最大化出发,更多地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积极应对环境规制,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以抵消环境规制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假设2得到验证。

环境规制与公司治理各变量的交乘项与技术创新之间关系的回归结果表明,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严格的环境规制使经营者更多地从企业短期利益出发,减少研发投入,不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但若能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则严格的环境规制会激发经营者和股东的创新意识,增加研发投入。因此,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强化环境规制的技术创新效应,对其起到正向调节效应。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从企业追求不同的目标函数入手,建立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的一般理论模型,并选取2010~2014年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探讨公司治理对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关系的调节效应。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规模会弱化环境规制的技术创新效应,独立董事对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关系的调节效应不明显,管理层薪酬和股权激励对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关系具有正向调节效应。因此,在严格的环境规制下,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的正向调节效应,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1.加快现代公司制度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当提高其他股东股权比例,形成股权制衡机制,避免股权集中导致的短视行为。强化董事会的监督机制,加大独立董事比例,防止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建立企业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使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都以企业长期发展为目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将环境绩效考核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制定合理的环境规制政策。制定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相匹配的环境规制政策,既不能盲目追求经济发展速度而忽视环境质量,也不可为保障环境质量而制定过于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如果环境规制政策超过企业实际承受能力,公司治理结构会弱化环境规制的技术创新效应,不仅达不到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短期利益也会受到影响。

3.加大政府对企业的扶持力度。严格的环境规制增加了企业成本,在公司治理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为避免企业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政府需加大对环保投入的财政补贴,降低研发成本,弥补研发风险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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