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农业部公布的《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中所列出的限制使用农药,是指以该农药品种为有效成分的所有农药产品,不仅包括单剂,还包括含有这个有效成分的复配制剂。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十二条,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要符合本《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九条、十八条、三十三条,限制使用农药标签上必须醒目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在注意事项中标注清楚产品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以及人畜进入的间隔时间。
增加产品的限制使用范围等内容,属于修改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需要向农业农村部申请重新核准内容办理变更。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如果标签已经标注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部内容,可以不附具说明书。
最小包装是指销售给使用者的最小包装规格。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条,标签太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不能只在上级包装上打印。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原农业部2579号公告,并没有明确标签上二维码标注的具体位置要求。但是企业在制作二维码时,要保证二维码能扫描操作和识读、并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正常使用。
农药标签上的二维码属于自主标注的内容。添加二维码后,不需要重新核准农药登记核准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