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办发〔2018〕32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委):
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从苗种流动的关键环节入手,强化产地检疫和执法监督,严格控制重大疫病传播,是推动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由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委托给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出证和监督管理。
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所需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建设,由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资格条件推荐,省水产局会同省畜牧兽医局组织资格确认,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联系人:湖北省水产局 瞿飞;
联系电话:027-888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