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化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涵

2018-01-17 16:18陈大斌
农业知识 2018年48期
关键词:农民家庭生产

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在人民公社集体化体制与农民家庭承包责任制两种经营体制的实践比较中,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显示出蓬勃活力。这场体制变革牵动亿万人心。集体化的问题在哪里呢?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神力”何来?

时过40年,深思这些问题,乃是为了更好探寻中国农业现代化之路。40年前的农村改革拉开了改革开放大幕。40年后的今天,需要在回顾与思考中把握农村改革的方向,更好推进乡村振兴这一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

家庭承包经营适应农业生产特点

农业生产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一是农业是人类社会生产与生物(种植业的植物及养殖业的动物)自然生长过程相结合的产业。它受到人类社会及自然条件的双重制约,面临社会及自然的双重风险。二是农业生产时间、空间上的分散性。农业生产环节多、周期长,众多生产环节中的劳动价值难以单独进行有效、准确的计量,因为每一个生产环节都不能直接产生价值(农业生产的价值要在一季庄稼收后的最终产量上才能体现出来),但每一个生产环节又都对最终产量有直接影响,甚至某一个生产环节上出了问题,就可能毁掉整个生产。

农业生产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农业生产要实行集体化,必须有相应的极其严格又极其精细的管理,要比工业管理复杂、困难得多,实际上也难以做到。

工业生产可以实现高度专业分工,因为各个生产环节都可以建立能够独立进行严格的计量、质量考核的岗位责任制,哪怕是生产一个螺丝钉,都能产生可以独立计算的产值,都可以建立起明确的量与质的考核及计酬标准。所以,工业生产可以实行社会化大生产,扩大生产规模。一个大型工厂根据专业分工的需要,建成若干个车间和一条条流水线,把成千上万个劳动者科学地组织起来,工作岗位井井有条。每个岗位上每个人劳动的量与质都能进行有效的考核,每个人的劳动结果都与其报酬紧紧联系。所以在专业分工基础上的工业扩大生产规模,不仅不会造成窝工和资源的浪费,反而会更充分地发挥劳力、资源的潜力,形成规模优势,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而农业生产不能形成类似专业分工岗位。较长的生产周期中,分散的众多生产环节上,没有可以独立存在的中间产品,每项劳动都难以确定科学的计量与考核、监督、验收标准,分配上便无法与产量挂钩。“按劳取酬”的原则便无法实现。

农业生产最适合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家庭是社会最基础的细胞,具有组织生产的社会功能,又有极强的凝聚力、稳定性和自主性。家庭还可以合理、充分利用农忙及农闲时间,机动灵活地搞好大田及家庭副业生产,达到生产效率最高化、经营收益最大化。

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水平很高,但仍然以家庭经营为主要形态。美国农业现代化水平最高,也仍然多是一个个规模不等的家庭农场。日本的农业经营规模较小,但有全国及各级农协完善的服务保障,农业生产水平也很高。目前我国新出现的种田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耕种几百亩,甚至几千亩或更多的土地。可见家庭经营的规模不一定就小。

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现状,农村改革后我国农业商品化发展的新实践都说明,只要认真实行合作制而不是消灭私有制的集体化,并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家庭经营的局限性是完全可以克服的。

农业现代化离不开合作制

农村改革的结果证明,农业生产不适宜搞集体化,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却展现出发展活力。但这并不能说明农民家庭经营是一种完美的经营方式。只靠这样小型、分散的农业个体生产经营,无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在进入大规模商品生产发展阶段后,其生产分散、规模小,与国内外市场无法顺畅对接的矛盾便凸显出来了。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改革初战告捷时的中国农业就遭遇到这种情况。千家万户的农民家庭的小规模生产经营,满足了农民自己直接经营土地的愿望,促进了生产恢复、发展,但与发展商品生产、建设现代化农业的任务不相适应。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在1984年产量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之后,1985年便开始出现全面下降。棉、油、糖主要经济作物产量也全面下降,原来似乎“过剩”了的农产品一下子出现了“短缺”,市场供应趋紧,价格上涨,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震荡,使农村流通领域本来就阻力重重的改革难以推进,农产品价格体制改革无法进行。

造成农业发展出现这一低谷的真正原因,是农村体制改革只完成了“破”,而未完成“立”的任务。农村改革后,农业商品生产迅速发展,开始由传统的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转变。但是,农产品流通体制却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粮食、棉花由国家统购统销,实行定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多达200余种。农产品的销售市场只靠国家收购,小型分散的集市贸易作补充,整个流通渠道单一、梗阻不畅,不论是什么产品只要商品率稍有提高,就什么都“卖不掉”。

体制问题的第二个方面是农民单家独户分散的小规模生产经营,与商品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农产品“卖不掉”的原因不是农产品“过剩”,而是农民一家一户的零星商品,只能在家门口的集市上提篮摆摊叫卖,无法进入城市的广阔市场。这是农民家庭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一家一户单打独斗、生产规模过小无法与大市场对接的弱点,让农民开始明白,农业不能搞集体化,但离不开合作制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帮助,要发展商品生产,必须“组织起来”。这正是世界各国农民普遍建立合作社的基本动因。这也是上世纪80~90年代中国农村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动因。新兴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不是旧的集体组织的复归,而是中国农民在国际通行的“合作制”原则指导下,结合中国农业商品经济的实际进行的体制、组织创新。

促进合作事业稳步发展

总结农业经营体制变革中的历史经验,对今天践行党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新中国建立以来近70年间,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主要有四种形态:一是土改之后以土地等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家庭经营,即所谓“小农经济”。二是通过公社化建立起来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集体生产、经营体制。三是农村改革建立的农民家庭承包责任制。它的主要特点是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民依法享有一定的土地的生产、经营权。这已经不是传统的小私有者的个体农业。但从生产、经营规模来看,它还是一种小农生产。四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专业合作社等农民合作制经济组织,是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完善,目前正在发展壮大、方兴未艾。

当前,“三农”改革发展呈现出两大趋势

一是上世纪80~90年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与此同时供销社、信用社等原有的合作经济组织通过深化改革、为农服务的渠道增多,服务方式创新,能力大大增强。社会化为农服务体系正在发展、完善。

二是实行承包,把大批农村劳动力从土地种植业中解放出来,纷纷走进城镇务工经商,为二三产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有力地促进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同时也为农业发展、农村深化改革开拓了新的空间。如土地依法流转,不仅提高了农业规模化水平,而且促进种田大户、家庭农场等新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这两个方面已成为今天乡村振兴的主要抓手。

合作制的重建也出现了令人欣喜的局面。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79.4万家,44.4%的农户入社。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发展农业商品生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生力军。无需讳言,其中也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在推进合作社数量增多的同时,在合作社的组织、运作规范化建设上下力气不够。还有的单位或个人领办合作组织目的不够端正,只想享受国家政策优惠,而没有下力气办好合作社。正如有专家指出,要警惕合作社发展中的“假、小、空、散”现象。

发展合作制是农业走向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建设,是一个百年大计,要下力气打好基础。各地应当以国家法规为指导,与农民一起学习、掌握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积极稳步地促进合作事业发展。开始阶段,不妨先下功夫办好若干组织运作规范的合作社,为农民树立榜样,让他们从这里看到合作社的力量,也学会办好合作社的方法。

现在,我们在农村所做的一切,如发展合作制,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实行土地流转,都是在农民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进行的,其目的都在帮忙克服小农生产局限性,发展生产,绝不是去消灭它。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进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小农生产与农业规模化、现代化之间的关系,要切实保障小农生产的正当权益,给它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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